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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惹祸,在排烟道内筑巢引发命案

  • 投稿dhch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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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鸟巢阻塞燃气排烟道,造成一家四口一氧化碳中毒两死两伤的悲剧。小乌惹的祸,燃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文/钱宏祥 何莉婷

2014年7月8日,一起因鸟巢阻塞燃气排烟管道导致一家四口一氧化碳中毒两死两伤惨剧的民事赔偿案落下帷幕。年过七旬的赵兵拿到了35.5万元赔偿款,但难掩悲痛之情。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他,在丧子、失孙后,独自品尝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痛。

一家四口两死两伤

今年73岁的赵兵在老伙伴们眼中煞是让人羡慕,他的儿子赵军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他的儿媳孙艳贤惠且知书达理,他还有一对双胞胎孙子。但赵家的幸福在2013年2月21日晚上戛然而止。

春节后,一直在医院照顾老伴儿的赵兵思孙心切,到儿子赵军家看孙子。当天晚上,赵军带着长子赵辉有事外出。孝顺的孙艳给公公赵兵和次子赵磊做好晚饭,赵兵吃过饭后独自回家了。

第二天上午8时,赵兵去医院看望老伴儿。出门后,赵兵发现自己的外套和钥匙落在了家里,幸好赵军家有备用钥匙。因住在同一个小区,赵兵很快来到赵军家门口。赵兵敲了半天门,却无人应答。 就在此时,赵兵的手机响了,他接到俩孙子所在小学班主任打来的电话,说孩子还没有到学校上学,又联系不上孩子父母。

老人一脸茫然,家里没人、电话不通、孩子没上课……这是怎么了?瞬间,赵兵心中有了不祥之感,他赶紧找来开锁人员强行打开了赵军家的家门。

门一打开,赵兵闻到一股浓浓的天然气味。赵兵感觉不妙,儿子家的门窗紧闭,电视机、电灯全开着。赵兵赶快跑到儿子的卧室里,看到赵军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孙艳在房间的沙发上歪着也一动不动,好像在看电视。他又跑到孙子的房间里,只见赵辉躺在地上、赵磊睡在床上,也是一动不动。赵兵意识到他们可能是天然气中毒了,他强忍着心中的惊悸,用颤抖的手拨通了急救电话120和报警电话110……

120急救车将赵军一家送往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随后,毫无起伏的心电图无情地宣告赵军、赵磊已死亡。根据医生的诊断,孙艳和赵辉的病情也十分严重,需要长时间康复治疗才能恢复健康。

与此同时,镇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部门和燃气公司的检查大队在现场勘查的结论也出来了,赵军一家的惨剧系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是否另有蹊跷不得而知。

小鸟筑巢惹的祸

面对一夜之间两死两伤的灾难,赵兵和老伴儿难以承受。老两口与前来看望的亲朋苦苦地琢磨灾难发生的原因。这时,一位亲戚的亲身经历提醒了赵兵。这位亲戚说他家因为燃气排烟管道堵塞,发生过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向屋中泄漏的情况。于是,赵兵找来工具,打开橱柜,切开了橱柜内的箔铝排烟道,发现碗口粗的排烟管道被稻草、羽毛编织的鸟巢塞得严严实实的。谜团被揭开,鸟巢成为一家人两死两伤的罪魁祸首。

赵兵和老伴儿痛不欲生,连续数天不思饮食。每每想起逝去的儿子和次孙,老两口心里就阵阵抽搐。赵兵强打精神处理后事。

想到家人的遭遇,赵兵翻开存放在自己身边的燃气使用手册和合同、缴费票据,他自责地认为,如果自己当初不去为儿子一家办理新装天然气申请,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

在阅读与煤气公司签订的合同时,赵兵注意到第6条的规定:用气人不得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橱柜中。

赵兵认为,儿子家中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橱柜中,存在不规范用气的行为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燃气公司对于家中不规范用气的行为不予警示制止就一点儿责任也没有吗?由此,赵兵心生以法律途径为儿子讨说法儿的念头。

为此,赵兵聘请了代理律师,将燃气公司起诉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于这样一起社会关注的特殊案件,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给予赵兵一家司法救助,即为赵兵及其老伴儿以及孙艳和赵辉四名原告办理了缓免诉讼费手续,并开通快速立案分案的绿色通道。

经法院调查后证实,2012年11月21日,赵兵向燃气公司缴纳燃气工程设施安装费3000元,双方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安全合同》,赵兵拿到燃气公司给付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以及燃气缴费卡。

在开通天然气前,赵军一家从2001年开始使用购买的仅适用液化气为气源的热水器。由于赵军家的热水器排气管道与灶具设施排烟管道经橱柜延伸至厨房与外界相通,且赵军家的热水器是朋友帮忙安装的并已使用了十多年,未让专业技术人员对热水器等设备进行过检修和维护,形成安全隐患。

等到赵军家开通天然气时,燃气计量表的表前设备由燃气公司安装;表后设备包括用管道将表前设备与灶具、热水器等自有电器连通,均由赵军自行接入。由此导致赵军家把本应装液化气的热水器通上了天然气,导致惨剧的发生。

燃气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针对燃气公司是否要对“鸟巢阻塞排气管道导致的惨剧”承担责任展开激烈争辩。

赵兵一方认为,燃气公司在接受安装天然气申请后,现场查勘时未对使用方进行安全警示提示并要求整改,之后也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承担6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燃气供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气人不得安装使用与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密闭的橱柜中,且燃气公司发放的《安全使用手册》也载明了热水器的安装和使用须知。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燃气计量表表前设施由燃气公司维护、更新,表后燃气设施和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因此,事故原因若与赵兵所陈述一致,则该部分设施的养护责任在于对方,与燃气公司无关。事故是赵兵一方自身过错所致,燃气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3年9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赵兵向燃气公司缴纳费用、签订合同,且赵军一家实际上使用了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用于日常生活,可认定赵军一家与燃气公司的《供用气合同》成立。

——天然气等民用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高度危险『生。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的提供方,根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理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燃气公司应当对使用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保证使用方清楚地认知天然气的使用方法,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燃气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至赵军家中安装天然气设备,应当对其已有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进行基本查勘从而排查隐患,工作人员应当发现住户家中存在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燃气器具使用现象,且应当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予以劝阻、制止并且责令改正。

——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查勘和告知义务,应当认定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

根据以上认定,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燃气公司对其中两位死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赔偿28万元。

一审判决后,燃气公司提起上诉。

2014年7月8日,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燃气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5万元赔偿款。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0月31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及时发现问题,向燃气公司送达一份《司法建议书》,对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公共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份《司法建议书》中提到,因用户所使用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燃气企业必须进行装前检查,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进行人户检查,检查内容不仅包括表前设施,也包括表后设备,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为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1.燃气供气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用气的监督管理。要以上述案件为警示,全面清查安全管理漏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加大日常检查和管理考核力度,建立、完善和落实涵盖职业技能、安全责任、服务质量等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

2.重视装前和装后的入户检查。及时对燃气管道系统、用户燃气设施、燃具安装使用、用气场所环境进行规范化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检查的次数、频率和范围的法定程序和行业规范,保证入户检查率达100%,并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入户安全检查表”和“隐患整改通知书”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必要时采取不予安装和临时停止供应燃气等安全保障性措施。燃气单位还应当设立专职部门对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予以存档确认,并由专人进行跟踪管理。

3.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引导用户安全用气。通过开展安全专项培训、现场讲解、布置展板、上门服务等形式,向广大居民介绍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当法院将这份《司法建议书》送达燃气公司并抄送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司法建议书》高度重视,专门进行研究,责令燃气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燃气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和学习,提高安全管理认识,汲取教训,并书面答复法院,将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用户燃气设施的检查管理和开展安全用气宣传。

三项措施是:

1.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将原来的天然气安装前一次性入户查勘改变为装前和装后的两次入户检查。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入户抽查,对燃气管道系统、用户燃气设施、燃具安装使用、用气场所环境进行规范化检查,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加强冬季用气高峰期间的安全用气宣传。每年最后一个季度,由公司组织员工巡回全市各居民小区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为居民群众安全用气提供咨询和解答。

3.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抄表、维修等作业时,同时向用户发放安全手册,对用户进行提醒告知。

值得欣慰的是,如今,镇江市市民在缴纳燃气费时发现燃气公司在营业厅的电子屏幕上滚动提示排烟道小鸟筑巢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建议书》改变了燃气公司的行业规则,让百姓从中受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燃气公司的注意义务

天然气等民用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具体到本案,燃气公司在安装前应当对热水器的使用年限进行询问,对热水器箱体表面的基本信息进行目测和了解。履行上述义务后,完全能发现该热水器存在超期使用、气源不符等安全隐患。

若燃气佘司尽到了注意义务,责令受害人一家拆除旧热水器而安装合格适配的热水器,会出现以下结果:一是会有效阻断热水器非正常遥作状态下一氧化碳气体的不当排放;二是不排除受害人一家在拆除过程中发现鸟巢堵塞排气管道的可能性,从而避免惨剧的发生。故法院认为,燃气公司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