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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签字引发欠款迷案

  • 投稿霸霸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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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左手“签字立据”的真假迷案,于201 3年9月1 9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该案中被告人故意以左手签字以及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警示人们:签字立据也有风险!

文/李海平 史友兴

左手书写欠条引纠纷

现年56岁的吴明仁在江苏省镇江市经营一家个体建材部,与同在镇江市的冯秋生经营的漆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有业务往来。由于合作时间久,吴明仁和冯秋生都抱着诚信的态度给予对方足够的信任,从来没有发生过经济纠纷。

在合作中,出于生意上的方便简约,吴明仁与冯秋生形成了相互认可的交易习惯:冯秋生要货时即通知吴明仁送货,由冯秋生或其雇佣人员出具收条;而冯秋生付款后,则由吴明仁或其雇佣人员将收条交给冯秋生。然而,这样诚信的合作在2010年年底发生了变化,冯秋生在结算货款时没以前那么爽快了,时间总是一拖再拖。

2011年10月8日,自上次结账之后,冯秋生又欠下吴明仁数十万元的货款,吴明仁遂带着业务员柳东和会计梁丽到冯秋生的公司结账。经与冯秋生的营业员曹海涛对账后,双方确认冯秋生共欠吴明仁31万元货款。

冯秋生面露难色地恳求道:“吴老板,公司最近还有几笔货款没能收回,手头比较紧张,能不能先打张欠条给你,过几天一定结清。”

“当然可以!”身为老板,吴明仁还是比较理解资金周转不灵的难处的。见吴明仁同意先打下欠条,冯秋生便从抽屉内拿出纸和笔,同时举起右手,笑道:“我的右手受了伤,不能写字,但可用左手写字,你不会介意吧。”

“怎么会介意呢?咱们合作这么多年,对你这点儿信任还是有的。”憨厚的吴明仁不好意思拒绝。就这样,冯秋生用左手写了一张金额为31万元的欠条交给了吴明仁的会计梁丽。

第二天上班后,梁丽准备做账,便将欠条取出放在桌子上。这时,吴明仁的妻子龚娟正好由此路过,见欠条上的字迹歪歪扭扭,便问:“这张欠条是谁写的?”“是冯老板写的。”梁丽说。在多年的合作中,龚娟对于冯秋生的字迹还是比较熟悉的,听梁丽说欠条是冯秋生写的,不免起了疑心。“冯老板的右手受伤了,他是用左手写的。”梁丽赶忙解释。

听梁丽这么一说,龚娟突然有种不祥的预感。她立即喊来丈夫吴明仁,责备道:“冯秋生用左手打的欠条你也敢收?如果他翻脸不认账,看你怎么办!”听妻子这么一说,吴明仁也坐不住了。他从梁丽那里取回欠条,直奔冯秋生的公司。

“这根本就不是我的笔迹,怎么可能是我打的欠条?”冯秋生接过欠条,装作无辜地说。由于冯秋生否认欠款和欠条,无奈之下,吴明仁于10月10日将冯秋生及其妻子盛秋霞起诉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

对于吴明仁的起诉,冯秋生辩称:“我确实与吴明仁有业务往来,但账已结清,吴明仁出具的欠条不是我本人写的。”冯秋生的妻子盛秋霞更是不认可债务,她说她已于2011年10月17日与冯秋生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前双方的经济各自独立,她并不清楚冯秋生与吴明仁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债务情况。她认为吴明仁所说的债务是冯秋生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听了盛秋霞的答辩,吴明仁惊愕不已。此时他才得知,冯秋生与盛秋霞于他与冯秋生对账且冯秋生出具欠条后的第十天,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了。此时的盛秋霞已成为冯秋生的前妻了。

两份结论迥异的鉴定报告

2011年12月2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

审理中,冯秋生承认10月8日的对账过程,但否认该欠条是其本人所写,并主动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吴明仁明知欠条是冯秋生用左手写的,对于能否通过鉴定辨别真伪心里没底。但因无其他证据,他也只好寄希望于司法鉴定。

为查明欠条真伪,2011年12月8日,法院委托江苏省一家有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对冯秋生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需提供同时期由冯秋生本人书写的比对检材。但冯秋生没有提供比对检材,法院只好将冯秋生于2011年11月15日在法院分别用左、右手现场书写的比对检材和谈话笔录一份作为比对检材送检。

自从吴明仁与冯秋生发生争议后,冯秋生为推卸债务,刻意改变了书写习惯,所书签名与此前已大不相同。据此,鉴定机构于2012年1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表明:送检欠条与比对检材不是同一人书写。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结果无法证明吴明仁提交的欠条为冯秋生所写。

鉴定意见书送达后,吴明仁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认为冯秋生在现场书写上述送检的检材时,有故意书写缭乱、放慢书写速度、故意作假的嫌疑。因此,吴明仁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在法院处理的冯秋生与盛秋霞的离婚案卷中有冯秋生的签字,该签字可作为重新鉴定的比对检材。

此后,法院调取了冯秋生与盛秋霞的离婚案卷中有冯秋生签字的材料5份,经吴明仁与冯秋生签字确认后作为重新鉴定的比对检材。此外,吴明仁经多方努力,找到了两张新的书证:一份为冯秋生在同一个月内出具的另一张欠条,另一份为冯秋生签署的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回执,该回执上的签名与欠条上的签名高度相似。这两份书证在法庭审理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认可后,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将新的比对检材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录中的一家国家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该国家级鉴定机构检验认为,检材上需检的签名与欠条样本签名的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签名的结构、布局和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及起、收、连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符合点的数量多、价值高,其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由此,2012年11月18日,该国家级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结论是欠条上冯秋生的签名是冯秋生本人书写。 新的鉴定意见刚一送达,冯秋生、盛秋霞便提出异议,认为该欠条据吴明仁称是左手书写,而离婚案件中的5份材料均是冯秋生本人用右手书写的,“用右手书写的材料鉴定左手书写的欠条,得出的结论不科学”。

法院去伪存真作判决

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吴明仁的业务员柳东和会计梁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柳东和梁丽均称,当日冯秋生因右手破了,被包扎了起来,故用左手书写欠条。冯秋生的营业员曹海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10月8日对账的过程,但对于冯秋生有没有出具欠条其不能确定,只承认当日见到冯秋生“在营业场所的外间写写画画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次鉴定时,送检的检材中人为的主观因素较多,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够客观。第二次鉴定,该院调取了与争议欠条同时期的由冯秋生本人书写的比对检材,并经吴明仁与冯秋生确认,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最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鉴定结论。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冯秋生与盛秋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2013年5月15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秋生欠吴明仁材料价款31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一并由冯秋生和盛秋霞共同偿还给吴明仁。

一审判决后,冯秋生和盛秋霞不服,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19日,经二审法院调解,冯秋生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撤回了上诉。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纠纷诉讼的增多,笔迹真伪、书写形成时间等方面的鉴定呈增长趋势。为此,承办法官提醒,文书类鉴定存在鉴定风险大、鉴定难度高、相关材料取证难等特点,在出具借条、欠条或兑账单等相关书证时,当事人要注意规避其中存在的陷阱和风险。出具相关书证时,要用正规的纸张,不要用圆珠笔书写;签名时最好加盖指印或指纹,因为指纹具备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并且注意对书证的保管,不能被泅水、洇油等相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