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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投稿总攻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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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牟效波(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法学博士

现实生活中,残疾人朋友难免遇到法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卷入法律纠纷的情况。但由于对法律了解太少,很多卷入法律纠纷的残疾人很希望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由于经济状况并不宽裕,这些残疾人往往无力支付律师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能为此类人提供帮助。虽然法律援助制度不只是为残疾人设置的,其他满足条件的人也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但是不可否认,残疾人群体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点。因此,很有必要向残疾人朋友介绍与他们相关的法律援助规定。

这一期先向大家介绍一个最实际的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弄清了这个问题之后,残疾人朋友遇到法律纠纷时,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否申请法律援助了。

首先,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这里的规定大都容易理解。如果有疑问,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想提醒大家的是,除了注意上述带序号的具体事项外,请不要忽视该条款规定的“首要”条件:“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上述所有事项都需要加上“经济困难”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关于“经济困难”的标准,《法律援助条例》没有规定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实践中,各省大多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大在其制定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但是,各省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仍然可能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朋友不妨就“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该机构通常会有现成的信息。

其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自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增加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比如,《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就在上述事项之外增加了三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这些规定大大扩展了《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因此,大家在判断自己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时,还要查看一下自己所在省的相关规定。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卷入刑事诉讼,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刑事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确认自己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在两种特殊情形下,不需要“经济困难”和“主动申请”即可得到法律援助。第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这两种情形下,无须犯罪嫌疑人自己申请,而是由法院和检察院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条例》还特别强调,在上述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