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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医生未告知胎儿畸形应否担责?

  • 投稿蓝精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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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在一年多前怀孕之后,便一直在本市一家医院妇产科定期进行产检,但每次产检过后,医生都从未告诉过我胎儿有什么问题。然而当我的孩子出生后,我才惊异地发现,我的独生孩子竟然患有开放性脊柱裂,我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之中。请问:产检医生是否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张玉琼

张玉琼读者: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而对于该法中提到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我国卫生部门规定了6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你的孩子在产后发现属于开放性脊柱裂的情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生应当向你们夫妻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但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产检医生并没有告知你胎儿有严重缺陷,这就说明医生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产检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