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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劳动关系上的作为及企业的责任

  • 投稿沧海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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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四倍 郑传海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共有八项26条,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

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不仅仅事关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当下劳动关系中的一些未必和谐的现象,《意见》中已经给予了归纳。而纵观这些现象,反映出来的实际是一个问题,即在当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地位过于弱势。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了10起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案例中暴露的劳动用工领域中存在的就业歧视、恶意欠薪等现象让人触目惊心。此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所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50.4%的人直言所在单位一直没有实行带薪休假。换句话说,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还没有完全落地,离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有一段距离。

找准病根,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劳动关系矛盾频发、多发、群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不强,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政府和企业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作为欠缺。首先,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不够。一些地方出于招商引资和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唯GDP政绩观,放松执行劳动法律,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畅,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审判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其次是企业不守法。为降低用工成本,一些企业采取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交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手段,想方设法逃避法律义务。针对以上问题,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护航是关键

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次《意见》中又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明确要求,其释放的信息十分清晰,这就是较之以往,未来中国将把劳动者的权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上。那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堪称关键。

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毫无疑问,首先要尽快结束“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则不外乎两层:一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二是从收入分配的角度,需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20年里,劳动力的价值增长了20倍,而资本的增值是2000倍。这样一种现状肯定不利于劳动者从其职业中获得尊严,劳动关系又如何能够和谐?

其次,政府要摆好位,把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政绩,不能仅仅把经济增长速度作为政绩。不少地方的政府将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与政绩等同起来,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忽略劳动者的利益,重视投资方的利益,甚至将留住企业投资建立在牺牲职工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失去了自身应有的角色意识,劳动关系丧失了平衡的机制。而在和谐劳动关系之下,面对劳资力量悬殊的现实,政府不仅要提供表达权利的制度和环境,又要给予导向性的宣传,增加劳动者表达权利的机会,将劳动者的合理意愿有效的转化为政府的制度和政策。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提供调解、仲裁与诉讼等服务,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冲突,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成本,避免劳资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政府更要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更重要的政绩来对待,没有社会的和谐,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就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三是政府监督要到位。不少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和执法不严等问题,由此造成的劳资关系不平衡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引爆点。众所周知,现实中一直存在着劳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公、纵容违法行为等现象。这是最近几年“跳楼秀”屡屡上演的重要诱因,因为劳动者没有地方说理,执法者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对政府部门来说,要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公正执法合理调整劳动关系,也要借助行政力量,通过行政干预来维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必须有为,但有为也应依法,需要恪守一定的边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硬起来,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侵害企业的自主权。曾经有地方法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经济处分,殊不知不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已说明,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规章制度,只是其前提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并且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实际上这也是发达国家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通例。在这样的通例里,企业的自主权得到了保障,但又不能无度使用,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肩负重任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十分重要,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多方做工作,全心全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首先,企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社保福利等,这些合法权益具体仔细,事关每个职工切身利益。企业要有依法用工意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工会和职代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作用,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做好集体合同工作,严格审查集体合同,一旦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就要确保集体合同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同时,要创新企务公开制度,对于职工关心的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让职工共享经营的红利。制度共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荣誉共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体现。《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支持企业和职工共建共享。制度共守,是衡量企业能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一些企业的职工心生怨气,职工之间的摩擦,职工和高管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是因为制度面前不平等滋生的。所以,制度共守是企业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基石;企业能吸引职工,职工愿意依附企业,是建立在利益共享的前提下,企业招募职工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实现持续、健康和更好地发展。职工依附企业,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稳定的收入,与企业共呼吸,共命运的同时,赢得更多的回报。因此说,利益共享是体现职工劳动价值和企业依靠职工赖以生存的必然要求;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可能一帆风顺,职工靠企业生存,不可能顺风顺水。一帆风顺也好,风险麻烦也罢,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键取决于企业和职工你心里有着我,我心中装着你,相互关心,相互体贴,互不放弃,携手前行。俗话说,打江山难,坐江山更难,经营企业也是一样。企业在市场上竞争,靠的是良好的信誉和品牌,没有良好的信誉和叫得响的品牌,很难在竞争中取胜。显然,信誉和品牌既是口碑,又是荣誉。企业的荣誉要靠全体职工孜孜以求的精神来呵护,而企业对于在创优产品品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理当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营造人人都来为企业的品牌尽心献力的气场。

其三,企业要把职工的“注意力”作为信号重点研究。职工的“注意力”好比气象服务的“晴雨表”,测量人体体温的“温度计”,判断职工工作激情的“试金石”。知天气,方可早作准备,以应对天气变化对生产的影响;知温度,方可及时发现问题,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知心理,方可感知职工的心理诉求,及时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把潜藏的劳动矛盾解决在萌芽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离不开职工积极参与管理和为企业献计献策,凡是基业长青,经营的好的知名企业,都特别注重职工的“注意力”,注重对职工“关注力”进行研究和解决。要落实和发挥好企业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的责任人作用,必须紧紧地依靠职工,尊重职工,倾听职工心声,把职工关心的问题,作为研究改进和创新企业管理的重要信息,通过关心和随时解决职工关注的问题,提升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缩短企业与职工的距离,让职工体验到置身企业真正有一种认同感、获得感和自豪感。另外,要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按照不同层次和责任担当,着力营造履职文化、守法文化、诚信文化、忠诚文化、奉献文化和职工之家建设,不断培育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总之,只有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责任人的企业依法保障职工权利,增强人文关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会有叶茂花开的土壤。

劳动关系是最基础、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面对劳动关系矛盾的日益显性化,通过共同的努力去打造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劳动关系,这对企业、职工和社会来说都是幸事。

(转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