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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线,存款失踪须严惩与追责并举

  • 投稿伟大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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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综合

近来,多地银行存款频频“失踪”。从目前媒体报道的银行存款丢失案例来看,丢钱的原因基本上属于两种情况:一是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存在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二是个别社会犯罪分子和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银行也是受害者,但终究是因为自身管理和技术上的缺陷和漏洞,而把储户的资金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所以银行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这要求银行必须在加强金融安全管理的同时,增加对技术安全投入的力度,加大技术改造和更新的力度,全力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同时也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第二种情况,银行则更应该在内控防范制度上找漏洞,加大对员工犯罪的惩处和震慑作用。无论如何,银行的“护短”不能解决问题。

最近几年来,每当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法院在审理判决过程中,也都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储户的利益,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储户的损失。像重庆张净案这样,储户存款丢失反获刑,令人震惊。这其中,银行经营傲慢和“店大欺客”的惯有姿态影响了司法公正,而司法机关的办案漏洞同样需要深刻反思。张净案中,无论是警方介入,还是法院审理,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坚持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尊重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底线原则,冤案当不会产生,至少会提前纠偏。

中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住户存款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因此,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不仅具有金融安全价值,更有兜底社会公平的意义。类似储户存款“失联”等事件,银行方基本是后知后觉,这样的风险漏洞,难免让人对其风控防火墙产生一些担心与质疑。同时,在法治意识越发成为共识、财产权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如何依法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关系到法治建设的大义,不能等闲。

存款失踪案远没有结束,值得银行和司法机关反思;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追责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这既是挽回银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需要,也是给公众一个圆满答复的必要。

究其原因,首先是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让银行有了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其次是我国法律的举证原则不利于处于弱势的储户维权。《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部法律对于商业银行此情形下,应承担什么责任未予明确表述。只惩罚“雇员”,不追责“雇主”,相关法律给出如此优待,难怪银行可以将存款失踪的责任切割得千干净净。另外,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单力薄”的储户想要证明银行有责、自己无辜,谈何容易。这也是存款失踪屡成悬案的重要原因。

从制度层面看,央行、银监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管者,但在公众眼中,他们疑似“一家人”。我国相关法规对银行的“保护”如此贴心,对储户利益的保障却有诸多无视,其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痕迹明显。部门利益的樊篱要破除,法规的漏洞要弥补,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才能及时堵住银行的漏洞,让公众的血汗钱、保命钱免于无辜“清零”。

■声音

建议:银行先行赔付,再向“大盗”追责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通过返还现金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通过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法律人士提示,采取现场返还利息、额外给予高息的“贴息存款”是违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储户不可轻信银行员工和“中介”推销。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会杰建议,由于储户缺乏举证能力,可推广银行先行赔付、由银行向“大盗”追责的做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司法机关正加紧制定相应的解释细则,有望明确存款类案件违法主体的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存款盗刷判例案件判决中认定,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银行有责任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