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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长冒领207笔失业金

  • 投稿清烨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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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雪

45岁的社保所所长张智勇伙同下属高翔、沈涛及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职员要奇光,编造提前退休人员或低保人员信息,先后骗领207人次共计257万余元的失业保险金。

案情:5年骗领207人次失业保险257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张智勇担任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副所长、所长,高翔在北新桥社保所工作,要奇光在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一中心工作。

在此期间,张智勇伙同高翔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由要奇光在职介一中心将编造的人员信息录入失业管理系统,核定为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高翔在此过程中填写失业人员情况表,制作失业人员的营业执照等虚假档案材料并移转档案。该信息转至北新桥社保所后,张智勇亲自或安排他人进行相关操作,为编造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3人共办理132人次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近152万余元。

此外,张智勇于2007年至2010年间,单独或伙同沈涛(案发前在职介一中心负责修改录入信息,已判刑),由沈涛将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失业管理系统,并擅自进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失业档案移转等操作,张智勇在社保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骗取75人次的失业保险金105余万元。沈涛分得赃款人民币25万余元。

除骗领失业保险金外,法院还查明,张智勇、赫某于2013年1月间,分别利用张智勇担任北新桥社保所所长、赫某担任该所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北新桥社保所公款5万元,用于请托关系、平息张智勇被举报一事。

据了解,按照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和低保人员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正是因为张智勇的违规操作被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举报,导致张智勇落网。

供述:下属提议冒领,说两次才答应

张智勇于2002年进入该所工作,负责失业人员跟踪管理,2008年起任北新桥社保所所长,负责社保所全面工作。

张智勇供述,2006年,高翔找他,希望和要奇光3人一起冒领失业保险金。他当时说他们两人干他可以装不知道,但他不会参与。张智勇说,要奇光和高翔第一次冒领成功后,高翔给了他三分之一的钱,称需要他帮忙,让他一起干,这次他同意了。张智勇称,当时失业管理系统无法识别人员信息真假,要奇光编造假身份证号和假人名录入系统,他印象中要奇光还办了假身份证。

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人员还要用求职证和优惠证办1张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由要奇光或高翔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3人轮流用假身份证去银行开立存折。要奇光说,到2007年年底,社保系统换成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该系统能识别假身份证号,操作人员需要用密钥操作,系统中会留有操作记录,三人没法用虚假信息冒领失业金了。

3人停止冒领后没多久,张智勇又找到了新的冒领方式。

张智勇称,2008年,职介工作人员沈涛找他说小舅子失业了,问他能不能帮忙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该人不符合领取条件,张智勇称可以试试。

此后,两人发现可以利用提前退休人员或者低保人员的信息来冒领失业保险金。

张智勇说,退休人员系统与失业人员系统以及低保系统等社保系统由三家网络运营公司设计,相互独立,相互之间不能进行监督。他在社保所找到一些低保人员的信息和近期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信息,沈涛在职介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找一些在职介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信息。二人把这些信息汇总,用这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存折。

张智勇说,他一般在下班时间录入这些信息,有时用别的工作人员的密钥录入,有时用他的密钥录入。这些人的营业执照是沈涛办理的,失业金拨放到这些人的账户后,他们就据为已有。他和沈涛冒领了几十个人的失业金。沈涛2010年离开职介所后,两人也停止了冒领。

而沈涛到案后供述,他录入的人员信息中还包括父亲及岳父。

张智勇称,2011年,他又和高翔、要奇光一起参与利用提前退休人员冒领失业金。

张智勇说他的3个朋友在北新桥社保所交保险,3人都是外地户籍。他们三人想到利用外地人身份信息冒领失业金更不容易被发现,要奇光将他3个朋友的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定为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顺利领到3人的失业金后,他们3人又冒领了9个提前退休人员的失业金。

判决:贪污挪用公款,所长获刑十二年半

庭审中,张智勇、高翔、要奇光认罪,赫某承认挪用单位公款5万元,但辩称不知道张智勇将该款用于平息被举报之事。张智勇的辩护人则提出,张智勇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10年冒领失业金的事实,应当从轻处罚。而且北京市社保系统未联网,银行对于身份信息审查不严,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张智勇、高翔、要奇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贪污罪。张智勇、赫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智勇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半;以贪污罪判处高翔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要奇光有期徒刑十年。赫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赃款发还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据悉,此前沈涛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转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