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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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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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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谭湘客

因为在电视栏目《听我韶韶》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事件进行评论时,发表了“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和“所以老吴今天第一个耳朵想挂什么呢?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这两句很是尖锐的评语,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台及其节目主持人吴晓平,随后被孔庆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被要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不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却于日前认定,吴晓平针对孔庆东的相关评论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并据此一审驳回了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海淀区法院在该判决中引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以此为新闻舆论监督保驾护航,其判决不仅维护了吴晓平作为新闻评论人的合法权力,更是在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力,以及保障社会公众对于不当之风的评论权。

对簿公堂只因“出口成脏”

吴晓平是江苏省南京电视台十八频道《听我韶韶》栏目的主持人。《听我韶韶》是一档开播已十余年的南京方言节目,作为主持人的吴晓平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作风敢于批评,直言不讳,故该栏目的收视率较高,吴晓平的名声也由此大起,深受南京基层群众的喜爱。

2013年5月11日,吴晓平在南京电视台当天播出的《听我韶韶》“挂个耳朵”栏目中,对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相关言行展开了一席言辞辛辣的新闻评论,其中最主要的两句评语是:“他(即孔庆东)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所以老吴今天第一个耳朵想挂什么呢?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

当时的情况是,孔庆东因之前在微博上逞口舌之快,咒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2010级学生关凯元为“狗汉奸”,被关凯元告上法庭后,刚被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此事于同年5月9日经相关媒体披露后,国内媒体争相引载、摘播或跟进报道,吴晓平因而对此发表了新闻评论。

孔庆东为何会对关凯元恶语相向呢?原来早在2012年5月6日,孔教授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了名为《立春过后是立夏》的博文,关凯元随后对这篇博文中的一首七律古诗提出了意见,称它“格律不对……好歹孤仄孤平不该犯”。不料该意见惹得孔教授强烈不满,孔随即在微博上回应说:“你就是个狗汉奸……我看你妈又孤又平!”因这则回复很快就被多人转发并在网上传播,关凯元随后将孔庆东告到了海淀区法院。法院后经审理认为,孔庆东的言辞明显含有侮辱性语言,经网络传播后造成了认识关凯元的人会对其降低社会评价。因孔庆东的行为已构成对关凯元的人格侮辱,故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孔庆东败诉。

在自己主持的电视栏目中引述这 广经媒体报道的新闻事件时,吴晓平对孔庆东骂学生事件进行了如前新闻评论。吴晓平后来曾通过媒体表示:“在我心目中,北京大学是一所著名学府,出现过蔡元培、胡适、陈独秀这些文学大师和名教授,可是我就奇怪现在的北大教授怎么了?为什么现在的北大教授竟靠骂人出名呢?实际上他(即孔庆东)在骂学生之前还骂过不少人,所以我就借着这个事情表达了我对北大的看法、对教授的看法,我觉得教授这样骂人并不应该!尽管我的观点比较尖锐,但经常看我主持的电视节目的观众知道我一般不骂人,我甚至都不认识他!”

但孔庆东后来听到了吴晓平对此事的评论后,顿时大为不满,他认为该评论未经调查,且其中使用了侮辱性言语对其进行了贬损和攻击,这意味着吴晓平已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孔庆东便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吴晓平和南京广播电视台也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孔教授已多次身历网络骂战

在谈到这起名誉权官司时,吴晓平说:“其实这个事情我早忘记了,因为我每天都在讲大量的新闻,突然接到了北京海淀区法院的传票,当时我很是吃惊——我跟他(即孔庆东)相比是个默默无闻的‘小卒子’,他为何和我这个‘小卒子’动这么大的气?”

孔庆东究竟是个怎样的角色呢?据公开资料显示,以“孔和尚”、“孔醉”、“醉婴”、“丛剑”等为别名的他祖籍山东费县,1964年9月出生于哈尔滨,据称是孔子的第73代传人。他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任北大中文系三级教授,主攻中国现代文学,系中共党员。他出版有《超越雅俗》、《1921谁主沉浮》等约50部书籍,曾在央视《百家讲坛》节目主讲过金庸、鲁迅、老舍、钱钟书、张恨水等人物,因向往尼采的“酒神精神”和多有行侠仗义之举而被一些人称为“北大醉侠”。

近年来,孔庆东不断爆出些颇具争议性的言行,如他2007年曾恶语批驳作家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一书,2010年曾著《独立韩秋》一书批评韩国并极力赞扬朝鲜的政治制度和金正日的主体思想,还说日本人满大街看的书“八成是色情漫画”,并猛夸相声演员郭德纲是民族英雄;2011年11月,他在其新浪微博上称《南方人物周刊》为“汉奸刊物”,并对试图采访他的该刊记者曹林华爆出“去你妈的!滚你妈的!X你妈的!”三句粗口,事后还得意地说他的“三骂”不过“是个火力侦察”,是他有意让“汉奸媒体”对他“进行‘反革命围剿”’,从而让后者进行“自我暴露”。2012年1月19日,孔庆东在内地某网络电视台的专栏节目中,甩出了“迄今为止,香港很多人是狗”的出格言论,结果招致数百家海内外媒体的连续围攻。几天后在接受网媒采访时,他表示自己也曾骂北京人、上海人是狗。与此同期,他还在电视评论节目中嘲讽台湾选举是假民主,结果是台湾“绿委”宣称他没有一点学术良心,“蓝委”也认为他狭隘的认知程度令人惊讶。

2013年3月,孔庆东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孔庆东现象批判》一书的作者曾勋及中国财富出版社以虚构、谩骂、讥讽、诬陷、诽谤等手法和方式对其进行恶意中伤和人身攻击,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损毁了其名誉,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此书的出版发行,将已发行的该书籍予以收回销毁,并在国内知名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50万元。由于此书中确实充斥了“魔鬼和邪恶的代名词”、“流氓文人”、“文化傀儡”、“四大恶人”乃至“患上严重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想为文化大革命招魂的滑稽优伶”、“星宿派的丁春秋”等骂语,法院后来判决被告方在国内知名媒体上向孔庆东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2014年10月30日,孔庆东状告吴晓平及南京电视台侵犯名誉权一案,在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其间出席庭审的人员还观看了吴晓平所做的那期节目的录像,其中可见整个评论部分时长达9分钟,而不仅是孔庆东所列的那两句话。

2014年12月17日上午,海淀区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贴出了该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评论人在进行触及有关他人或相关社会现象痛痒的批评时,说的常是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以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批评总会使得被批评者在精神上产生挫折感乃至痛苦、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是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了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必须慎重认定侵权。吴晓平的评论所依据的新闻报道和案件所涉情况都是真实的,其评论也是有诚意的,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他存在借机损害孔庆东名誉、进行人格侮辱的恶意,因此即使言辞稍有过激,仍应予以理解与宽容。

法院还认为,孔庆东在微博骂人事件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赔礼道歉后,因为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报道、传播,难免承受相关的负面评价,且吴晓平评论的重点并非针对孔庆东个人,而是以该事件为评论基础,进而围绕高等学府、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教师不能为人师表的危害等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题进行大段评论,从其语气、语调、语境等方面综合分析、整体判断,难以认定他存在侮辱孔庆东人格的恶意。而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并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定对公众人物构成了侮辱。为此,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吴晓平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并据此驳回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说法: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在对孔庆东诉吴晓平及南京电视台侵犯名誉权一案进行审理时,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本身就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近年来更因骂人事件而引发不少争议,甚至形成了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故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互刺耳的批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除非发言人发表相关言论时具有明显的恶意。换句话说,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护上应当适当克减,且公众人物对于媒体不具恶意的批评、质疑亦应有一定的宽容度量。

有关法学家也指出,公众人物以及公职人员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其名誉权相对于普通人来说保护程度也是比较低的,他们经常都要受到公众的监督,也要承受公众对他们的批评,即使有时候这些批评是失当的甚至可能是失实的,只要针对的是其职务行为,他们就都得承受。尤其是对于那些颇有名气的公众人物来说,由于他们有可能因其名气而受益,且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上看,由于人们获得多少利益就要付出多少义务,所以他们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容忍度才行。

的确,在传播法理论中,“事实是神圣的,评论是自由的”一直被当作新闻表达界限的核心理念,即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而评论则属于社会对新闻事实的主观性评价,它或褒扬,或贬损,只要基于真实的新闻事实,且评论者没实质性恶意,即便存在个别过激言辞,也属于表达自由范围,法律应予以保护。我国法律之所以对新闻评论许以更多的自由,核心原因就在于新闻评论权力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舆论自由和监督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代替民众行使对新闻事件的评论权,此时评论的价值就逐渐演变成民众的权利,也就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公众人物”是国际诽谤法通行的概念,对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进行一定限制,这其实早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常识。官员也好,社会知名人士也罢,既然享受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名望,就应当受到更多的监督,也应当更能容忍监督中出现的瑕疵。就本案而言,并不是说孔庆东没有名誉权,而是在面对公正且善意的评论时,他应较普通人更具容忍力。海淀区法院将“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引入到对公众人物评价体系中来,并以“明显恶意”作为是否属于公正评论的界限,这无疑是将宪法权利民事司法化的积极尝试。海淀区法院对该案件的驳回,无疑也会对孔庆东这个公众人物有个很好的约束效果,对于新闻媒体继续加强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更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