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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二审:江西“谢案”判案证据发现疑似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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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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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溪音

又是一年的冬日-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涉嫌行贿一案的重二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庭审中,被告人谢和平的询问笔录上发现了疑似血迹新证据。被告人谢和平提出了血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当庭既未作出判决,也未就是否同意血迹鉴定的申请作出决定。

案情回放

本刊曾于2013年4月和2014年2月分别以《庭审:一起蹊跷的“行贿罪”之诉》和《二审:证据与程序的控辩焦点》为标题,对谢和平、谢言龙父子涉嫌行贿一案进行了公开报道。

南昌市湾里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谢和平采取送现金、轿车的手段,先后向宋××行贿总计折款100.98万元,认定谢言龙“伙同”送车给宋××。据此,判决谢和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100万元;谢言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审理认定查封的8处房产、汽车1辆及暂扣的500多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针对一审的有罪判决,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中,两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万小明、孟庆泉分别围绕本案的非法证据排除、逾期384天移送提起公诉没有法律依据、证据转换证人出庭与公诉人回避、提供刑讯逼供证据以及录音录像“黑色37分钟”、原审判决错误等,即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违法、指控犯罪证据不足,当庭一一作了详尽辩护。二审中对非法证据“已启动了排除程序”。二审南昌市中院最终以公诉人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活动应予回避为由,裁定撤销了湾里区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4月29日,湾里区法院进行了重审,湾里区检察院也另行指派了检察员予以出庭公诉。2014年6月3日,湾里区法院依据原有的证据作出了与原一审同样的判决,只将原认定谢和平向宋××送现金83万元现认定“其中送给熊××的20万元属(宋)索贿”。

发现新证据

万小明律师反映,重一审宣判后,谢和平提出上诉并要求开庭审理本案。万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告之谢和平,如果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重二审有可能仅做书面审理。谢和平肯定地说其屡遭办案人员毒打,询问笔录材料上一定会留有其血迹。但万律师手上复制的案卷系黑白打印件,一时难以判别是否有血迹。后来万律师根据谢和平的具体回忆,用较高分辨率的电脑查阅扫描件后,发现了2010年4月28日的笔录及2011年4月14日的笔录均有疑似血迹。为稳妥起见,万律师即到承办法官处核对了上述笔录,结果是与扫描件上的疑似血迹一致。

对于这一重要新证据的发现,重二审决定开庭审理。2014年11月27日,法庭上,针对庭前即2014年11月3日辩护人向南昌市检察院递交了血迹鉴定申请为何不予司法鉴定一事,检察员当庭作出了不予进行鉴定的说明,理由是认为两份笔录上的确有泛黄的痕迹,但是经过咨询物证所的工作人员得知,如果是动物的血迹一般是发红或偏深的颜色,而不是泛黄,根据经验来看,该询问笔录上的痕迹不是动物血迹,所以没有鉴定的必要。

对此,万小明律师说:“目前我国对于血迹的鉴定有成熟并行之有效的DNA鉴定技术,对上述直接影响定罪的证据,怎么现在仍还以个人的‘经验判断’来取代科学鉴定呢?!”万律师当庭进一步指出,“对于这么重要的证据,你能够以经验来认定吗?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而导之,谢和平这个案子就是你凭经验在办案,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去走?如果侦查人员确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为何不坦然面对通过司法鉴定的程序来印证侦查人员的清白呢?既然有关专家能凭经验判断上述笔录上的痕迹不是动物血迹,为何不通过正常程序由其所在的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鉴定结论意见?这一转述的口头意见能否等同或取代鉴定结论?另外,非法证据已启动了排除程序,但重一审怎么又采用了原有的全部证据?谢佩检察官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活动,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本案公诉人,市中院亦以此裁定发回重审。既然谢佩检察官不得担任本案的公诉人,显而易见,其以公诉人身份调取的九卷补侦证据,也当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怀疑,检察机关应该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但又没有做同步录音录像。”万律师说,“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坚守法律的最后防线,将上述笔录提交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否则,应按疑证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包括上述笔录在内的谢和平在审判前所作的全部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血迹鉴定有这么为难吗?法院经审后又迟迟不作出血迹鉴定决定的事实根因是什么?一个鉴定还要被拖多久?”被告人谢和平的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告知记者,“截止2014年12月底,法院对于血迹鉴定的申请仍无任何进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