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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逼迫债主写下收条其行为构成抢劫既遂

  • 投稿dhch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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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主持:王长河,三级高级法官

【案情】

陈某购买彭某的高山选矿厂后,陆续支付了彭某222万元,仍欠其75万元。彭某多次向陈某追要欠款。一日晚9时许,在某市一娱乐城包厢内,陈某指使他人殴打彭某,并逼迫其写下“收到陈某购买高山选矿厂所欠75万元”的收条。经法医鉴定,彭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次日,彭某报案,陈某被抓获。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不构成抢劫罪;彭某所享有的债权属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该案顶多能认定抢劫中止,而不是既遂。

【焦点】

本案一、二审对于陈某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彭某写下75万元收条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还是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目的是为了免除或减少陈某所欠彭某的债务,侵害了彭某的财产性权利,故应认定陈某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可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当场完成了“归还”75万元欠款的全部手续,实现了彭某难以向其追债,进而消灭债务,非法占有彭某财产的犯罪目的,齐备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既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这三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成立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唯独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主要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具体到本案,不论采用哪种学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均属抢劫既遂。

1、犯罪目的已经实现。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行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逼迫被害人彭某写下收条,即使彭某日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只需出示收条就可证明自己已经还清欠款。其逼迫彭某写收条的行为当场导致彭某难以向其追债,进而消灭债务,实现了其非法占有彭某财产的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或者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逼迫被害人彭某写下75万元收条,制造债务已归还的虚假凭证,导致自身的债务得以免除,彭某的债权难以实现。被害人彭某的财物被劫走,这一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3、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经齐备。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齐备了抢劫罪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要件。

4、认定抢劫既遂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中,被害人仅被打成轻微伤,但财物被劫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抢劫既遂。

5、债权性质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虽然彭某的高山选矿厂手续不全,但不能因此认为彭某因转让选矿厂而对陈某所享有的债权属非法债权。即使是非法债权,也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最高法院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也以抢劫罪定罪。

(文/邹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