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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手时依法出手——处理妨碍施工纠纷的路径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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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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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玲

施工企业在项目的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众多复杂的合同关系及各种利益主体,可能面对不法分包商、驻地砂霸、石霸等恶势力,不法劳务队以退场经营形式,敲诈勒索,工程干到一半就开始磨洋工、倒逼施工企业主动提出清退,随即以霸占施工场地、裹挟农民工、举报有关问题为手段,漫天要价。如何减少利益>中突方对施工的阻挠、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项目管理中常遇见的、也是关乎项目能否成功运行的重要问题,如果施工企业项目部对相关问题不能妥善处置,可能导致阻工停工纠纷,少数企业项目部崇尚武力解决问题,认为组织武斗高效、快捷,但武斗很可能给施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引发刑事案件,给企业造成信誉损失、形象损失、员工健康损失,甚至给企业相关员工个人带来牢狱之灾,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那么,施工企业在处理妨碍施工时合法维权的路在哪里?如何在该出手时依法出手?

通过民事诉讼,申请法院裁定行为保全或先予执行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虽然行为保全制度在201 3年新《民事诉讼法》中才正式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予以确立,但这项制度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早已体现。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该条规定为法院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虽然这一规定被命名为“财产保全”,但实质上是直接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随后修订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不仅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涉及行为保全,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也具有行为保全性质。行为保全除了具有保障判决执行的目的外,还具有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目的,保全对象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对于行为保全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替代履行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来促使其履行保全裁定。在申请行为保全时,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后附上必要的证据说明行为保全的必要性,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行为保全的方法。

实践中,施工企业申请行为保全成功地解决不少性质较恶劣的妨碍施工纠纷,如2011年7月,甲公司东北某客运专线项目经理部与乙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劳务司承担某隧道进口施工任务。工程的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不再作任何调整。自2013年5月1起,乙劳务公司以施工单价过低为由,申请调高单价,但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劳务单价均为一次性包死。乙劳务公司在其调高劳务单价的要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将施工的隧道进口,在未接到任何停工指令的情况下采用工人罢工及机械设备封堵隧道口的方式单方面停工。同时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及甲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复工指令。后经核对,乙劳务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款为7226988元,甲公司已经支付其现金6034000元,其中乙劳务公司应该承担材料成本等费用为4902308元,乙劳务公司应该退还甲公司超付的工程款3709320元。在劳务公司单方面停工的情况下,甲公司为确保工程进度及安全,在收集、梳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关于行为保全之规定依法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某铁路运输法院及时下发送达了保全裁定,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乙劳务公司将堵塞在隧道口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及人员撤场,同时退还公司超付的工程款,确保了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安全。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对于妨碍施工的行为,施工企业不仅可以在民事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还可以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因不法分子阻挠建筑施工、在施工区域乱堆乱放、以施工机械堵塞作业面、骚扰项目办公场所等妨碍生产经营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不及时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势必会影响正常施工秩序。如果采取忍让的态度,愿望与结果往往相反;如果采取以武力方式对抗违法行为,后果往往难以收拾;只有依法维权,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才能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对于恶性阻工事件,要坚决抵制,不能姑息迁就,一味退让,使阻工者尝到无理取闹的“痛苦”滋味,达到震慑的作用。

某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李某某用阻碍施工的方式强迫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接受其运输服务,该工程公司及时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查处。2010年8月21日,李某某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传,次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8日上午、8月18日下午、8月21日上午、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共四次到工程施工路段以身体阻挡、汽车堵路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强迫施工单位接受运输服务,导致该工程多次停工,且造成被害单位财产损失人民币49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指控经庭审举证认定的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本人对其为取得运输业务而四次纠集他人阻挠施工的行为亦供认不讳,通话记录清单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纠集行为加以佐证,可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纠集阻挠施工行为是否给施工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有以下经庭审所确认的事实可以证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四次纠集他人阻挠施工,强迫被害单位接受运输服务,并造成被害单位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9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可以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阻挠施工,严重影响了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带来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实践中因阻挠施工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例还非常多,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同,常见的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善用舆论监督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当下已进入信息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必须引起施工企业足够的重视,对于企业而言,媒体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在纠纷事件发生的同时,企业争取有利的新闻报道尤为重要。传媒的发展越来越快,传媒的形式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电视、报纸、杂志、广播,随着网络媒体及其它新兴媒体的出现与发展,使新闻传播的速度能一夜之间,传遍全球。除了外部媒体,企业还要以充分利用新兴自媒体,如微信、微博,充分掌握舆论话语权。可以说,网络媒体不仅改变了个人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企业的生存方式,使企业处于全球新闻透明化的包围中。项目施工过程的一起纠纷事件,很可能在瞬间传遍各地,而项目施工中的妨碍施工的纠纷,往往被对方当事人诉诸媒体,运用网络的力量,扭曲事实真相,误导大众。因此施工企业,应在必要时及时联系主流媒体,通过主流媒体,合理引导舆论,制造有利于问题有效解决的舆论氛围,并通过自媒体全面、完整澄清、解剖事实真相。

施工企业要正确应对各种纠纷和事件,就不可避免地要学会和各种媒体打交道,有些企业将与媒体的关系看成了是防备的关系,害怕采访,害怕报道。一次危机事件处理不好,对企业的不良影响是深远的。学会和媒体打交道,就要熟悉媒体内部运营规律。通过正常途径宣传报道企业,引导舆论方向,避免危机新闻的发生。媒体对于企业而言是传声筒、扩音器,能把企业的声音通过放大,传播的更远,是企业问题的探照灯,放大镜,也能把企业的问题放大。本来一件很正常的小事,经媒体记者渲染放大,就变成了大事件,对企业的形象造成损害。媒体报道失真一方面是媒体记者自己断章取义的结果,也有企业发言人与媒体沟通不畅,或由于发言技巧引起的不良信息误导。因此企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先和媒体记者进行深入沟通,选好媒体对新闻的判断点,有的放矢,防止不良信息传播。

企业主动接受媒体采访是与媒体沟通最好的方式。逃避媒体采访、拒绝媒体采访有时更能引起媒体和公众的误解。面对媒体无法做到让媒体保持沉默、发表看法、影响公众。企业只有主动利用采访机会,与媒体有效沟通,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企业与媒体沟通时,要防止不法媒体的新闻敲诈,自觉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防范违反中央规定,防范触犯《刑法》的行贿罪。目前,许多企业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一般都是企业的高管,并经过专门的培训。但是项目纠纷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新闻媒体的行动非常迅速,不仅仅只有企业的新闻发言人需要面对媒体,项目领导以及项目员工都需要掌握正确面对媒体的方法和技巧。

施工企业面对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切不可盲目采取暴力方式,挑起事端;切不可认为暴力方式简单快速有效;暴力事件的后果往往是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信誉损失以及企业员工个人自由的丧失、家人的无限痛苦。施工企业有必要与驻地公安和法院的加强联系,对纠纷事件,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介入,从法律角度给予项目部指导;同时,事前要加强对相对方的政策与法治宣传,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以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处理好项目的各种矛盾纠纷,需要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等诸多措施i在项目面对妨碍施工纠纷时,该出手时依法出手,防范好法律风险,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这既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综合艺术。

(作者系武汉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律师、国家一级法律顾问)

本栏目主持人:靳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