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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与文明治监

  • 投稿沐子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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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洛川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即指监狱服刑人员区别于其他人员所具有的显著特征,监狱的历史和现实实践表明,称谓、服装以及发型等都是监狱服刑人员符号的组成部分,能够鲜明表达出监狱服刑人员的特征,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与文明治监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通过对监狱服刑人员称谓、服装及发型的演进探析,以管窥文明治监的发展轨迹以及当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为文明治监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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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狱;服刑人员;符号演进;文明治监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054-09

收稿日期:2014 -12 -25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上海市高校法学一流学科(监狱学方向)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贾洛川(1955-),男,四川巴中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监狱学。

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与文明治监有十分密切的联系,通过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的研究,可以从一个侧面展现文明治监的意蕴,从而促使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文明治监的养料更加自觉地注入于监狱服刑人员符号的进一步演进中,更加彰显文明治监的理念和推进文明治监的进程。

一、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性

符号研究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的法国、美国、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经过长期的发展,现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当今符号学理论的影响已遍及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如哲学、教育学、美学、法学等。而当代西方符号学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在于符号学理论不断向其他领域渗透,因此,诸如“服装符号学”、“装饰符号学”、“建筑符号学”等名词也应运而生,甚至法官、警察等也有了自己的符号学。可以说,符号学已逐渐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符号”一词最早由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提出,他指出符号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符号生命的科学,认为“符号是概念和音响的结合”,“符号是语言的主要对象”,这就对符号的概念及研究范围进行了确定。索绪尔还认为符号由“能指”和“所指”,即形式和意义构成。“能指”指的是语言符号的“音像形象”,而“所指”指的是符号所表示的概念。索绪尔的“符号二重性”论在语言学研究领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为研究语言以外的其他符号开辟了新的视野。以后美国哲学家皮尔士将符号划分为图像符号、标志符号和象征符号三种,该划分法被广泛地运用于人际交往领域的研究之中…。而在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看来,“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他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

鉴于此,我们也可以把监狱服刑人员看作是“符号的动物”,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在监狱受刑的对象,监狱在他们服刑期间,在他们身上往往会运用大量的符号,而标志符号体现在罪犯身上又颇为常见。这里我们所使用的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概念主要是从标志性符号上着眼,即指监狱服刑人员区别于其他人员所具有的显著特征,监狱的历史和现实实践表明,称谓、服装以及发型等都是监狱服刑人员符号的组成部分,能够鲜明表达出监狱服刑人员的特征,下面就试从这几个方面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做些探析,从而管窥文明治监的发展轨迹,文明治监所体现的进步性。

二、监狱服刑人员称谓的演进与文明治监

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演进源远流长,这里主要以新中国成立以来为背景,可以大体从以下几个称谓演进中理出线索。

(一)犯人。顾名思义是指“犯罪的人”。《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是这样解释的,并特指在押的。我国在1954年9月由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就以法规用语使用了“犯人”这一称谓,1982年2月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仍然沿用“犯人”的称谓。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实施后,官方文件、领导人讲话及出版物便很少使用。但由于这一称谓过去在国家和部门法规中长期使用,加之在语境上具有口语化的特点,所以不仅在监狱干警的日常表述中频率较高,不少监狱服刑人员也常常自称“犯人”,另外社会上不少民众也习惯于这样对监狱在押人员的称谓。但“犯人”这种称谓,既包括了判决有罪的人,也包括了未决犯以及未纳入法律追究程序的犯罪人,难以概括监狱在押人员的特征,而且这种口语化的表述体现于法规之中,也让人感到立法上用语不够规范,另外这一称谓有一种对监狱在押人员的侮慢和鄙视之意。

(二)劳改犯。即“在劳动改造机关接受劳动改造的犯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将关押、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有期徒刑等的犯人的机关统称劳改机关,并下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在劳改机关服刑的人自然就被称为劳改犯。这个提法在过去特别是《监狱法》颁布之前使用频率较高,时至今日,官方文件已不再使用这一提法,但在一些老监狱干警和长期服刑的监狱服刑人员有些时候上还很难改口,而在社会上,不少民众还是习惯于用某某人被劳改,某某人是劳改犯的提法,即使一些报刊杂志,也不时使用劳改犯,或者把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劳改释放犯”的称谓。劳改犯这一提法,是一个已经过去的名词,它不仅对监狱服刑人员有一定的轻侮意味,而且给人感觉监狱在押人员在监狱的改造就是强制劳动,没有反映出别的改造手段特别是教育改造手段的地位,既显得不够全面,也显得不够文明、人道。

(三)囚犯。这也是一个带有身份意义的称谓,反映一个人的监禁状态。在西方监狱早期,在监狱服刑的人通常叫做“囚犯”,以后“囚犯”成为在不少国家极为常用的词语‘3],但现在有所改变①。在我国,“囚犯”一词在古代就使用了,通常指被拘禁的人,都称为“囚”,一般指囚犯、囚徒、或者拘禁。“囚犯”一词沿用到建国前,新中国成立后,一般不再对监狱在押人员称为“囚犯”,但近十几年来,有的研究者包括一些省的监狱管理机构及警校,又重新使用“囚犯”这一提法②。根据笔者的认识,作为一种学术探讨使不使用“囚犯”这一提法倒无关宏旨,但是如果把它上升为法律或官方语言以及通用语言,还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囚犯”一词,在新中国的监狱语境中消失多年,现在一下子拿回来让人不习惯,有些别扭。其次,“囚”作为一个象形字,意思是“一个被装在笼子里的人”,与“犯”字连在一起,给人的心理感受体现出明显的报复性心理,应该受到关押乃至非人道的处罚。再次,“囚”就是拘禁的意思,与自由相对立,而现代监狱的主旋律是改造或矫正,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监狱服刑人员重获自由,而“囚犯”这一语境给监狱在押人员以一种终身监禁的标签,不利于自新,何况现代监狱也不是完全拘禁,社会化是努力方向。因此,“囚犯”一词不宜广泛推行使用。

(四)罪犯。这是相对规范的法律用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刑事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在《刑事诉讼法》明确使用了“罪犯”这一称谓。特别是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的公布与实施,进一步将监狱在押人员统一称之为“罪犯”,至此,“罪犯”一词被规范化应用。在各级监狱机关的正式文件中也常被使用,而且是大多数场合都这样使用。

(五)监狱服刑人员。司法部于2004年4月12日颁布实施《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但是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颁布实施不久,2004年9月14日司法部又对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补充规定了14条,而这14条都是禁止性规定,所使用的称谓一律是“罪犯”。因此近些年在官方出现“监狱服刑人员”与“罪犯”称谓交替使用的情况。像《法制日报》等重要报纸,就一直使用“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各级监狱机关在某些场合,也使用这一称谓,特别是对外宣传,表达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关心时,使用频率更高。但在比较严肃的场合,包括司法部以及各地方监狱系统的重要会议上,使用“罪犯”称谓的频率更高些,也许是感觉到这样的称呼更正式,更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以上从“犯人”、“劳改犯”、“囚犯”、“罪犯”到“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变化,也可以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监狱治监理念不断朝着文明演进的轨迹,就“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来看,这是一个比较文明的称谓。“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服刑”代表着被关押于监狱接受法律惩罚的事实,“人员”是一个中性词,和社会上从业人员一样,不带有歧视性色彩。符合法律语言准确、清晰、抽象和情感中立的要求,这一称谓改变了以往将监狱在押人员视为另类的看法,使其在人格上得到尊重,它体现出了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对监狱在押人员观念的转变,体现了监狱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监狱及干警对在押人员的态度和看法的转变,特别是将监狱在押人员称为“监狱服刑人员”应当是一种文明治监的标志,也体现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监狱押犯中的要求。而其他几个称谓,无论是“犯人”还是“劳改犯”、“囚犯”、“罪犯”都有“犯”字。都带有“反犬”旁,有种不把监狱押犯当人看或不被当人看的感觉,同时突出了戴罪之身。用语也不大符合法律语言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监狱服刑人员”的称谓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出现,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还不够,毕竟只是一种国家部门规章,而且随后的补充规定又以“罪犯”称谓代之,且这些年来一直两个称谓混用。为了使“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更加规范、固定,建议以后在《监狱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修订或修改时,统一使用“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并规范于有关政策和文件发布的提法和行文中,以使这一称谓深人人心,使更多的人知晓,从而推进文明治监的进步。

三、监狱服刑人员服装的演进与文明治监

要谈监狱服刑人员的服装,不能不提一提制服。制服的历史由来已久,到今天涉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制服”的“制”字其特定含义无非与“制度化”有关,也就是说,它至少是作为一种制度的表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加深,制服与我们的社会日常生活间有着越来越密切的不解之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制服的品种也愈加丰富多样。离开了它我们的生活会变得杂乱无章。没有制服,人们就无法按图索骥,导致认知上的困惑。如病人及家属,看不到白大褂,心情就始终难以放松;在混乱的公共场合,没有警服或军服就总难免有一种不安全感,等等。既然制服如此不可或缺,我们就不难想象,在监狱纳入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后,监狱服刑人员服装就有它的必要性和非同寻常的意义。监狱服刑人员的服装通常又叫做“囚服”。但“囚服”一词似乎有歧视罪犯之意。从网上看到一份材料,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监狱都有监狱服刑人员穿统一服装的规定。当然不同的国家的规定在要求上有所不同。那么,监狱服刑人员服装具有什么象征意谓,能够具有什么样的功能,这的确是一个有趣并值得研究的细节现象。

根据马金虎主编的《科学认知囚犯》一书,监狱中的监狱服刑人员服装其功能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用性。即监狱服刑人员服装能够保证遮阳挡雨防风防寒,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二是符号性。这里的符号性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即不仅在监狱内部体现出监狱服刑人员的特征。同时,社会上的人也能够通过监狱服刑人员服装识别出监狱服刑人员的特征,这不仅是监狱行刑的需要,也是保护监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需要。三是区别性,即在监狱环境里,能够将监狱干警与监狱服刑人员区分开来,既是出于保护监狱干警的需要,也可以有效处置监狱服刑人员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监狱服刑人员服装具有久远的历史,而且反映着治监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轨迹。据于爱荣等著的《监狱囚犯论》介绍,在我国古代监狱中,监狱服刑人员一般都是穿着黑红色的衣服,故称为“赭衣”,成语中说“褚衣塞路”,就是指关押的穿褚衣的囚服很多。在《说文》中,“赭,赤土也。”以赤土染衣,故日赭衣,赤褐色。江苏省有个县叫丹徒县,“丹”亦指赤色,“徒”是指“流徒”意思是指赤衣流徒之地。相传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01年)东巡时来到镇江的谷阳,随巡有善望气之士密奏皇上,谷阳形胜,满盈天子之气。秦始皇为奏大惊,违背保其江山万古千秋,就急派3000名赭衣囚徒(穿着红衣服的罪犯)劈山毁林,断其龙脉,并将谷阳更名为“丹徒”,丹徒县地名由此而生并沿用至今,而且囚犯穿赤红色囚衣也一直延续下来。据《奉天监狱档案》第63卷记载,在光绪三十一年时,囚犯仍着赭衣;以后新监的狱衣依《监狱规则》((民国)二年十二月司法部公布)的规定改为灰色,这样既便于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其对抗心理,同时也体现了监狱管理的温和发展之路。

从国外看,以美国为例,上世纪70年代之前的美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服装是黑白两种颜色。重刑监狱服刑人员的服装都是黑色,普通监狱服刑人员都是白色。经济大萧条之后修改的《联邦监狱法》,为体现民主和法律的公正,规定所有的服刑人员都穿黑白道服装,这种服装设计就是将重刑犯和轻刑犯的囚服中和到一起,黑色代表监狱,白色代表自由。这样的设计有其特有的用意,即每个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都是在监狱服刑人员与自由之间徘徊,同时,也是可以防止监狱服刑人员逃跑。因为黑白道的衣服不利于在树木等隐蔽处躲藏,而美国监狱现在的囚服已经改为清一色的米黄色,橘红色或天蓝色等。由此也可以反映出行刑理念的进步。

据有关资料记载,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许多监狱都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经济条件很差,无法保证监狱服刑人员服装统一,各地监狱因陋就简,囚服形式多样。并且不少监狱在服装上打上“犯人”的字样。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后,监狱服刑人员服装多以土色、白色(夏季)为主。电影《少年犯》中少年犯的服装就是当时的基本样式。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后,根据《监狱法》第51条规定,监狱服刑人员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监狱系统开始统一了监狱服刑人员服装的样式和颜色,特别是从2000年起,全国监狱系统对监狱服刑人员服装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即所有的衣裤均为蓝色服装,衣兜、肩背、裤缝三处为白色条纹(喻为铁门、铁窗、铁锁链)。后来为了同监狱干警的夏季蓝色警服相区别,又将监狱服刑人员的夏服底色改为土泥巴色。

在当下一般情况下,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在公开场合,都被要求穿“囚服”,除了统一服装外,监狱服刑人员还要在上衣的左胸前佩戴番号牌,番号牌上有监狱服刑人员的相片、姓名、编号、处遇级别等信息。不同处遇级别的监狱服刑人员享有不同的待遇。监狱一般将监狱服刑人员的等级处遇分为五级,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级、一级严管、二级严管。不同的等级处遇分别用不同的颜色表示。另外,监狱服刑人员在相对休闲的时段,也可以穿自备服装,但前提是必须打上蓝白交错的标志条,缝于自备上衣肩部,与大臂根部平齐,或者缝于自备裤外裤线上。

在监狱,为了抵制和反抗监狱服刑人员服装的制式化(制度化),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将服装“山寨化”、“娱乐化”,据有的人研究,所谓“山寨囚服”是监狱服刑人员利用车间劳务加工的便利,按照制式囚服基本样式,但在布料质地、板型尺寸、制作工艺、配件商标刻意修改、提升整体品质而仿制的囚服。能够拥有“山寨囚服”起码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所在监狱车间有生产条件;二是在大组长、仓库管理员等岗位,能搞到布料;三是在监狱干警那里有“面子”,有把握不被干警制止与处罚。“山寨囚服”用直观上的合法表象遮蔽了他们偷换囚服内涵的真实企图。而所谓“娱乐化囚服”是囚服的变体,以囚犯的时尚欲望的实现隐喻监狱权威的消解。典型的例证是女犯对囚服的时尚化、娱乐化改造。她们将囚服的下摆、裤腿等不显眼的部位悄悄变形,呈现装饰性的流苏,穗子等时尚元素,使“丑陋”“可恶”的囚服似乎变美了,可亲了,在这种娱乐会中享受对承载监狱制度的囚服的攻击的快感。这些现象的存在,监狱作为自由刑的执行场所,需要良好的监管秩序对罪犯进行矫正,以实现自己的功能。因此作为监狱当局显然不能听之任之,否则,群起而效仿之,麻烦就大了,遇到这样的问题,处罚是免不了的。但你关掉了这扇窗口,还应该给他打开另外一扇窗口。要避免这一现象的蔓延,一味处罚也绝非上策。

如前所说监狱服刑人员服装与其他制服一样,具有特殊的表征意义和功台邑性特点,透过监狱服刑人员服装的演进,我们可以从中察觉到监狱行刑权由野蛮到文明的运作轨迹,特别是当下我国监狱对监狱服刑人员服装的规定及设计理念,能够反映出对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的价值、人格尊严乃至文明治监的理解。就此意义而言,我们期盼着具有表征意义的“囚服”现象改观。因此,在服装问题上,首先,不宜使用“囚服”的提法,而应改为“监狱服刑人员服装”,“囚服”给人以歧视之意。其次,在坚持统一性的前提下,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允许监狱服刑人员在着装上特别是在业余时间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并从情趣、风格上予以引导,以化解他们消极情绪,主动配合监狱干警改造自我。监狱服刑人员服装既然是一种特殊的制服,就难免要有统一性,但这种统一性应该体现在刑罚执行的前提下的人格的平等,表征执法的公正以及文明。另外统一性是相对的,统一之中应该允许差异,在维护安全的前提下,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赋予监狱服刑人员选择的权利,乃至在某些场合(如在炎热夏季的监舍,穿与不穿的自由)。当然这样做,并非意在追求一种形式化的面相,而是期待着形式化背后所表征的监狱生活:监狱服刑人员改造主体性的激发、积极向上和多姿多彩,以及对“监狱人格”的消除。通过“囚服”现象改观,不仅使监狱服刑人员服装作为监狱服刑人员区别于普通公民最为显著的标志,而且能够体现出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角以及文明治监的理念,形塑监狱服刑人员的主体意识,使监狱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以一个新的风貌回归社会。

四、监狱服刑人员发型的演进与文明治监

头发原本是人体自然生长之物,原本就是私人的,对头发如何处置是个体对私人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这是再简单不过的“天理”,可是,这种“天理”从考古的角度来看,似乎并不那么顺乎自然。头发虽然是从自身生长出来的,但是用什么模式并如何去“打理”并不见得由自己做主。也就是说,发型也是有“模式”和“规范”的,也正是这种模式和规范,才赋予了它更微妙的社会乃至政治和法律功能。据有关人士考证,在先秦时期,秦人的发型还是风格多变的,反映各人所好。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斩人发髻和拔人须眉都要判四年徒刑。”但纳入一统后,个人对发型选择的范围越来越小,多样性也日益丧失,但尽管如此,汉人视头发如生命的传统一直延续下来。及至满清入关,满清统治者鉴于无数倍于自己的汉族统治的需要,便设法从发型——即一种满人的风俗和习惯来统一天下,这就是所谓“辫子文化”,辫子在形式上只不过是一种发型而已,但它在深层次上却是一种文化强制和意识形态控制的表征,抵制者要么被强制剃发,要么被投入大牢甚至被斩首示众。当时就有“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之说,许多人为了表明对满清统治者的反抗,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一直到民国之初,剪辫子与留辫子则又成为拥戴皇统和革命的不同标识。由此,发型的社会与政治、法制的喻义可见一斑。如今,男人剃发留辫子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型的样式更为丰富多样化,但是“辫子文化”却未必已经被斩草除根,其中在监狱的表现尤为明显。

就监狱而言,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发型,一直带有强烈的监规和规训色彩,并带有惩戒和侮慢之意。以男性监狱服刑人员为例,对他们在狱内应该保持何种发型?不管是从事监狱工作的还是社会上的一般民众会脱口而出:“光头”。其实这种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光头在中国大陆,过去乃至现在已经成为男性监狱服刑人员的重要符号之一。其实,对男性监狱服刑人员剃光头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如前所述,头发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很珍贵的,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虽一毫而不能损。曹操的马踩了百姓的庄稼,曹操割发代首,可见把头发视为生命。而一个人一旦犯罪受惩,为了体现惩罚,往往会拿监狱在押人员的头发开刀。对有罪者剃光头,在中国古代,就是“髡”刑,这种刑在隋唐后虽被废止,但并未绝迹。而国外在《苏美尔亲属法》、《汉谟拉比法典》中,都能看到剃发这种刑。但到了当今,许多国家在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发型上显得比较宽松。例如在美国,联邦法律就没有对服刑人员的头发做针对性要求,具体情况由各州自行决定。而根据各州狱政局的规定,仅有纽约、弗吉尼亚、伊利诺伊等约12个州,出于对卫生、安全等的考虑,对男性服刑人员的头发有长度的要求,除最严格的纽约州要求必须短于1英寸以外,其他州大多要求不长于衣领。而如果他们因为宗教信仰等原因拒绝剃发,部分监狱还可以做相应调整。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系统长时期对男性监狱服刑人员发型的要求是剃光头。到了1990年,司法部颁发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21条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而到了2004年5月司法部颁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就没有了对监狱服刑人员头发的限制性规定,但同年9月司法部对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又补充规定了14条,其中第8条规定:“监狱服刑人员不得化妆、文身、染指甲、留胡须,不得戴首饰、穿高跟鞋。”第9条规定:“监狱服刑人员不得烫发、染发、戴假发。”则没有留光头一说。但我国多数监狱仍然保留和执行以往的规定,即男犯一律理光头,女犯依然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据称这是为了确保监管安全和便于监管监狱服刑人员,当然,也要看到,有些省市如上海、海口等地已取消了剃光头这一强制规定,监狱服刑人员可以留板寸头。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监狱治理的文明化、人性化倾向。

由上所述,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发型,特别是男犯剃光头,这是多数监狱一直达成共识并在实践中这样做的。之所以如此,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理由:其一,规范监狱服刑人员仪表。其二,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第一点,规范监狱服刑人员仪表,这种仪表总给人以一种歧视、有损人格的感觉。显然,第二点恐怕才是真实的目的。它反映了行刑权力强制对监狱服刑人员方方面面从心灵到肉体压制的一种运作常态。但这里我们是否想到,监狱有权强行给服刑人员剃光头吗?既然2004年5月实施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没有了对监狱服刑人员头发的限制性规定,根据现代法治社会对于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精神,监狱强行对服刑人员剃光头,没有法律依据,往轻处说是不妥,往重里说是否有侵犯罪犯权利特别是有悖于“罪犯人格不受侮辱”之嫌。

现在的问题还在于,如此的身体压制和心灵震慑会给服刑人员带来什么后果?一般会出现以下方面情况:一是真正的顺从,也即所谓的一种顺从习惯的形成。而这种习惯于服从所带来的最大的不幸是监狱服刑人员个体个性的全面湮没,缺乏对社会的适应和竞争能力,为重新犯罪埋下了不幸的因子。二是假意的服从。假意的服从背后真正潜藏起来的是抵抗意识。是对权力意志的一种迂回的应对策略。一种情况是逢迎讨好干警,在博得干警的好感之后,采取投机甚至行贿手段达到自己通过正当渠道达不到的目的。再一种情况是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对监管制度采用“头发抵抗”的策略。根据有的研究者的调查,制度要求男犯一律光头,有的囚犯总想把光头留成寸头,尤其在刑期届满前,男犯更是希望早几个月蓄发;制度要求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有的女犯就把已经齐耳的头发进一步修短,意图外表更男性化一些,以吸引其他女犯的注意。三是导致直接公开的对抗。过于的身体压制和心灵震慑往往包含着这样一对矛盾:它在制止“攻击性”的同时表现了“攻击性”,这种“攻击性”会遭致监狱服刑人员强烈的反弹。如人监男犯一般都被强制理成“光头”,“光头”成了男犯的标志性发型,成为监狱的一种文化符号。而男犯的内心一般都厌恶“光头”,甚至出现新收犯拒绝剃光头甚至以自杀相威胁的情况,就是对于监狱一方强制剃光头的公然反抗。

或许,监狱服刑人员发型的要求本身可能是在一些人看来见怪不怪的琐碎话题。但它作为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日常生活的一个表征、一种符号,却不能不让我们去思考一些问题。在福柯看来,现代监狱作为一个规训机构,没有人能够摆脱监狱日常生活中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权力的微妙制约,并且在现代社会,权力反而日益扩张,在种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权力促使社会成为一个“监狱孤岛”。这是现代性的困境。我们的临狱或许走不出这种现代性的困境,但是,我们可以在对行刑权力的运作反思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为监狱服刑人员人格的重塑、个性的发展拓展一个即使相对有限的空间。我们不排斥相对统一性,因为它是监狱基本秩序形成的基础,然而,相对统一性中也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或日个性。就监狱服刑人员的发型而言,在相对统一的规定之内,是否可以允许监狱服刑人员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性?对于我们的监狱管理者特别是领导而言,这个问题可大可小,说“小”不过是发型规定本身,“大”则是一种监狱行刑的基本理念问题,如果说从一般意义上讲,私生活权利的保护是个人获得人性尊严、人性自由与健康成长的基础,那么发型作为罪犯私生活的一种,尽管不能与社会上一般公民私生活等量齐观,但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必要的。它也涉及到监狱服刑人员人性尊严的保障、人格的尊重、人权的保障、文明治监的推行以及监狱服刑人员改造主体性的激发等等。

笔者以为,监狱服刑人员的发型,既然司法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就不一定非要以男性服刑人员剃光头作为多数监狱不成文的统一要求。对男性服刑人员可以在发型上划出一个范围,确定几种发型(只要这些发型不影响罪犯改造、不影响监管安全),提供他们选择其中之一的权利,比如光头、寸发、平头、青年型(一边倒)等。这一点对于监狱管理者来说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如果做好了,也许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好的效果,至少监狱服刑人员的形象有一个新的改观,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自信心能够有所提升,文明治监的精神能够得到切实的彰显。监狱在社会和公众中的形象也会有新的改变,如此好事,还担心什么,何乐而不为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与文明治监有着密切的关系,透过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演进,既反映出了监狱治理由野蛮、落后到文明的发展轨迹,反映了随着社会发展、监狱发展对监狱在押人员的观念转变,同时也暴露了今天监狱治理的一些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我们应该从监狱服刑人员的符号或者说这些监狱日常生活细节人手,进一步做些改变,进一步助推其演进,为文明治监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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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2,37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