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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犯罪防控: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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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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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媛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知识产权国际犯罪呈现出更强的国际化与组织化、网络化、产品日常化的趋势。为了应对该严峻情势,改善国际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构建了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该合作模式结合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优势,在犯罪防控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也暴露出中立性问题,需要公共部门对具体合作和观念进行改进。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知识产权;国际犯罪;犯罪特征;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立性

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7-0096-06

收稿日期:2015 -03 -30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net) 2015年5月2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刘媛(1988-),女,重庆人,重庆大学教师,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了对知识产权采用刑法保护,其第61条规定:成员国应规定,至少在具有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著作权盗版的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把TRIPs协定纳入其一揽子协议中,所以159个成员国都遵循了TRIPs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知识产权犯罪由本土化向国际化加剧,面对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国际犯罪情势,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开始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全球亮红:知识产权国际犯罪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分销渠道的扩张等因素刺激了各国潜在的假冒盗版消费市场。而多国之间生产成本、市场需求、监管力度、法律制度等条件的差异,给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巨额非法暴利的驱使下,其犯罪手法、数额和地域都呈现极具上升趋势,给国际国内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知识产权国际犯罪因而也被国际社会列为最严重的17种跨国犯罪之一。

纵观当前知识产权国际犯罪,主要有以下表现特征:

(一)国际化与组织化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界定,它是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联合国跨区域犯罪和司法研究所(Untied Nations Interregional Crime and Justice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UNICRI)从2007年开始发布关于假冒的报告(其中“假冒”(counterfeiting) 一词的外延扩大,指的是非法复制和仿冒产品)。在最新一版《假冒:全球性蔓延、全球性威胁(2011年)》中,UNICRI强调有组织犯罪是假冒在全球蔓延的背后原因,是这些交易的真正操纵者,他们把假冒转变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非法量产和分销的生意。

知识产权犯罪从对某个商品的精确复制并在特定区域市场销售的形式,扩张为面向全球市场的、有固定网络的组织犯罪,而这些犯罪集团从传统的结构发展到在全球配置犯罪资源,逃避法律制裁,以降低犯罪成本,谋取更大利益。他们越来越像商业公司,兼具组织性和灵活性,国际化和组织化的程度都极大提高。而知识产权国际犯罪不仅威胁到消费者和权利人的权益,其产品生产中雇佣童工、对劳工权益的剥削,与其他有组织犯罪、走私、恐怖主义等相交织,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二)网络化

当实体销售渠道更易受到执法部门的监察,更易暴露,接触消费者群体有限时,犯罪分子把眼光投向了更隐蔽、更易跨国分销的网络渠道。

网络销售的主要阵地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销售平台、P2P平台、网盘、论坛等,这些网络服务商几乎都是私人部门,为了获得更多商业利益,他们在审查方面把关不严,更有甚者常常与犯罪分子保持一种暖昧关系。除此之外,搜索引擎服务商也染指其中。如在网络假药贩卖的链条上,著名的Google公司扮演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为非法药物网站提供广告服务。早在2011年,Google就因为故意允许加拿大网络药店的非法药品广告在美国境内显示,而被处以5亿美元罚金。而调查发现,Google该项业务在美国国内并没有减少,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销售非处方危险药物、假冒药品的网站,一些网站甚至在Google上投放广告。不仅如此,Google公司旗下的视频网站YouTube中也有大量如何购买非法药品的视频,许多视频还直接连接到销售非法药品的网站。证据显示Google公司从这些广告和点击中获得了可观的利润。网络化的另一个体现是邮寄、快递等成为分销假冒盗版产品,尤其是小货物的主要方式。2012年,欧盟委员会税收与海关联盟统计显示,在进出口、转口,转运和过境欧盟的货物商品里,被扣押的假冒盗版产品中涉及以这种方式分销的案件占总扣押案件量的70%。

(三)产品日常化

犯罪分子假冒的对象从以前的奢侈品,扩张到了如药品、身体用品、食物、玩具、电器等等的日常产品,这些日用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欧盟委员会税收与海关联盟每年发布的《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显示,2011年,截获涉嫌知识产权犯罪产品共114,772,812件,其中日常假冒产品占总截获量的28.6%。2012年,由于假冒药品数量下降,这类产品的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也占总量的12.7%。由欧盟委员会下属的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支持的,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进行的Opson III行动中,就收回了超过131,000升油和醋,超过8万份的饼干和巧克力棒,20吨香料和调味品,186吨谷物,45吨奶制品和42升蜂蜜的假冒和不合格食品,数量非常之大。

由于犯罪的隐蔽性和数据收集受限,知识产权国际犯罪的总量到底多大尚无法确定,其中日常产品所占比重也无法得知。但是从各政府机构、研究组织等所公布的数据看,犯罪规模已经非常严重。由于大量假冒商品种类集中在食品、药品上,知识产权国际犯罪已不仅是一项经济犯罪,更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

二、全面阻击:构建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有美国学者认为,导致全球假冒市场增长的7个因素之一就是软弱的国际和国内执法①。的确,在知识产权国际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司法管辖等条件屡屡逃避法律制裁。以中国义乌为例,在2005年至2010年的57个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样本中,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要是国内犯罪分子,在境外下订单的外籍人员作为真正的主犯和最大的受益者,仅有3名被刑事拘留,其他的涉案外籍人员均未受到刑事追诉。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很常见。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形式力不从心,全球执法力度赢弱,打击知识产权国际犯罪的效果受到限制。

在越来越严重的情势下,人们意识到只有通过有组织的、持续的广泛执法合作编织一张“天网”,才能钍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受新公共行政理念影响,为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公私合作开始在该领域兴起。公共部门利用私人部门的资源进行犯罪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得到他们的资金支持,成为提高知识产权跨国执法力度的有效方式。同时,私人部门也期望通过这种途径减少犯罪,维护自己的权益。两者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基础上,形成了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模式。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就是突破国家界限,在全球范围内的公私合作。

目前,国际上把知识产权执法作为主要职责的公共部门几乎都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例如,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仅次于联合国的第二大国际组织,自2002年开始协助成员国警察保护知识产权,由于国家间的合作有局限性,它创新性地与非政府组织、反盗版和商标代表等私人部门合作,其中主要有美国保险商试验所、国际商会、商业界阻止假冒盗版行动联盟、国际商标协会、商业软件联盟、娱乐软件协会、国际唱片工业联合会、电影协会等,合作在打击知识产权国际犯罪中取得了喜人效果。除了以上常年稳定的合作伙伴,在一些具体事务和行动中,国际刑警组织还根据需求进行了拓展。比如2014年将在新加坡成立的国际刑警组织创新全球总部,就是与网络安全厂商趋势科技( Trend Micro)、NEC等在技术方面携手合作的结果。资金支持也是私人部门帮助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方式,例如在2012年开展的一项对违禁品和假冒商品非法贸易中犯罪组织网络的识别和拆毁的新行动,Phillip Morris公司承诺了1500万欧元的专门对该行动的资助。2014年针对网络销售假药的“泛大陆行动VI”中,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海关组织、国际药物犯罪常设论坛等在获得了Visa(维萨)、Mastercard(万事达卡)、PayPal(贝宝)和Le-gitscript的资助下,逮捕了58名犯罪分子,查获价值约4100万美元假冒或伪造的潜在危险药品。

除了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CO)也吸收了私人部门参加到行动之中。作为推动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组织,2002年WCO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小组,比起其他公私合作形式,这是一个更高级、更深入的跨国公私合作形式;2007年,咨询型公私合作形式:SECURE小组也成立了;2009年,假冒与盗版小组成立,加上在知识产权执法其他工作领域成立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WCO已经建立了一个公私合作的网络,这对在全球推广跨国公私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多个与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组织也都建立了各自的跨国合作。除了私人部门免费提供各种资源,公私合作也并不是都是免费的,公共部门为所获得的技术、信息、服务等向私人部门付款也是常见的合作方式。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较为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9427人,同比上升7.1%。犯罪活动地域化特点突出,数据显示,淘宝网上有约90%的制假售假来源于十个区域,珠三角、长三角和东南地区位列前三。在我国,公私合作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主要集中在网络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大数据挖掘,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货信息并配合其行动,双方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2014年,仅淘宝网与公安机关协同破获的假货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就多达18个集群,涉及案件1000余起。

总的来说,在全面阻击知识产权国际犯罪的战斗中,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入,发展出了多种合作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问题与改进

(一)中立性问题

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利用私人部门资源的公共政策选择,他们也确实在协助公共部门对抗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有突出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中立性问题也较为突出。

私人部门对公共部门的执法、培训、研究等活动不当的介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部门的中立性,导致后者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世界卫生组织的私人部门合作伙伴超越职能,在关注执法时同时插手立法指导意见,致使一些合作被叫停。1997年,总部在布鲁塞尔的WCO开始把工作领域延伸到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计划活动资金全部来自知识产权人捐赠。而且,当秘书处无法负担该项计划的繁重工作,在2000年与防伪行业协会SNB - RE-ACT签订协议后,由后者接管秘书处在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战略小组的大部分工作。WCO前通讯主管大卫·布莱克莫尔( David Blakemore)曾这样评价,知识产权战略小组实质上就是权利人的接口组,秘书处事实上是由身在荷兰的SNB - REACT管理,权利人们提供培训资金,支付场地费,以及其他开支,如让全世界的WCO专家飞来指导培训。多年间,WCO在知识产权工作上的中立性受到强烈质疑,最后在巨大的争议下,2007年它不得不停止这个高级协作型战略小组。

除了以上这种明显破坏中立的做法,更多时候,私人部门以资源支持的方式参与公共部门事务。国际刑警组织与私人部门的合作从最初的单纯咨询型,发展到咨询型与高级协作型的融合。其在2012年财政年度的营业利润总额为7000万欧元,其中75%由成员国出资,收到与它具有相似目标或利益的外部资助项目,或私人基金会和/或商业性企业的款项,占总收入的21% 。此外,2012年国际刑警组织进行了260项培训课程,吸引了来自175个成员国家的超过8100名的参与者。世界各地的执法人员和警察在相当部分课程中接受来自私人部门安全专家的培训。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国际刑警组织的中立性受此影响,但是不排除私人部门的诉求通过这些渠道渗透进公共决策。正因为担心自身中立性受影响,公共部门开始对私人部门产生怀疑,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受到动摇。

(二)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改进

对中立性问题进行改进,促使公私部门职责透明化,才能促进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良性发展。

在合作中,公共部门应该吸取世界卫生组织和WCO在知识产权战略小组上的教训,掌握控制权的同时划清两者的权限分配,具体做法可以从合作协议和管理制度上着手。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私人部门的权利义务,使它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其权利不能涉及公共部门的实质职权。在此前提下,两者可以根据合作目标不同建立不同类型的伙伴关系,如只针对特定项目,项目结束合作也结束的项目型合作;私人部门主要提供信息的咨询型合作;私人部门深入参与管理、协商的协作型合作;或者构建更加灵活多元化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网络。恰当的合作类型也有助于明确权利界限,有利于公共部门掌握主动权。此外,为防止缺乏明晰的管理而导致合作关系失败,当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成立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其中的众多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敦促各方履行权利义务,促进合作目标的成功。同时对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责任。在国际组织中,管理机构应是成员国大会的授权并对它负责。

此外,公共部门应摒弃对私人部门偏见。他们中权利人占绝大多数,是知识产权国际犯罪的受害者,仅靠自身力量是无法有力防控犯罪的,所以迫切希望公共部门给予执法支持,投资人力、物力、财力与公共部门合作。例如,从2013年开始为期3年的阻击假药的行动中,全球最大的29家制药公司就给国际刑警组织共提供了450万欧元的资金。原因在于他们是假药犯罪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公共部门期望私人部门像他们那样中立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正确引导私人部门的诉求,端正观念,坦诚相待,双方才能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总而言之,跨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发展至今,它结合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各自的优势,对知识产权国际犯罪的防控成效显著。而当前,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形势异常严峻,我们应当加强对该模式在知识产权犯罪防控中的构建、运行、影响等的研究,学习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更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

(全文共9,11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