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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引发的命案

  • 投稿甲鱼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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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者搭朋友的顺风车摔伤后,朋友将其送回家中,在精神病儿子的照料下离奇地死亡。死者的儿子将父亲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其为父亲的死负责。法院的判决出乎人的意料。

文/孟祥林

车祸降临

河北省内丘县柳林镇上,住着一户父子俩相依为命的人家。破旧的9间房子中有6间坍塌、3间漏雨,屋内垃圾成堆,到处布满尘土。床上的被褥散发着浓烈的异味。这户人家的儿子叫卢海涛,1972年3月出生,至今未婚。他的父亲名叫卢振峰,现年65岁,为人豪爽,但脾气坏。41年前,这家的女主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改嫁他乡。

卢海涛从小性格偏执,学习成绩平平,初中毕业后闲在家里。24岁那年,卢海涛相亲屡屡受挫。沮丧、失落的他迁怒于父亲。结果,卢振峰盛怒下痛打了儿子几个耳光。没多久,想不开的卢海涛竟然患上精神分裂症。虽然卢海涛在河北省邢台市一家医院就医后病情得以控制,但仍需要长期服药。

卢振峰在打工时结识了邻村村民鲁田江,两人来往频繁。2012年3月24日傍晚,鲁田江来电话表示晚上去卢振峰家吃饭。

卢振峰昕后,赶紧炒了4个菜,准备了一瓶二锅头酒。晚上,卢振峰因胃疼没饮酒,鲁田江独自一人喝了多半瓶白酒。酒足饭饱后,鲁田江起身告别时,卢振峰表示:“我正好出去办点儿事,与你同路。”

鲁田江骑上摩托车带着卢振峰,行驶到柳林敬老院小杨庄道口时,路面坑坑洼洼、碎石成片。“嘭”得一声巨响,摩托车爆胎了。没有戴安全帽的卢振峰被甩出车外20余米远。鲁田江赶忙停车去扶倒地的卢振峰:“大哥,你没事吧?”

过了半天,卢振峰才回过神儿来,说:“头有些疼,没事。”

鲁田江见卢振峰没有擦破的外伤,悬着的心才落了地。随后,两人向不远处的摩托车修理店走去。待摩托车的轮胎换好后,鲁田江骑着摩托车把卢振峰送回了家。

晚上10点多,卢海涛正在屋里看电视。鲁田江将卢振峰搀扶进屋后,将其扶上了床,转身对卢海涛说:“你爹头疼,给他倒杯水喝。”说完,鲁田江关上门,离开了卢家。大约20分钟后,卢海涛发现父亲头疼得厉害,他让父亲吃下一粒止疼片,不禁询问:“你俩去哪儿了?”

卢海涛发现卢振峰不停地用手比划。此刻,他已经不能正常讲话了。半个小时后,卢海涛见卢振峰的病情没有缓解迹象,即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为见救护车迟迟不来,卢海涛又拨打鲁田江的手机,却发现对方的手机已关机了。

卢海涛和卢振峰一整夜都没合眼。天亮时分,救护车把卢振峰送进医院。医生初步诊断后,又给他做了CT检查,发现卢振峰“左侧额颞枕顶硬膜下血肿”。医生告诉卢海涛:“需要2万元治疗费,抽出你父亲脑中的瘀血就好了。”

此刻,钱成了卢海涛难以逾越的一座大山。他再次拨打了鲁田江的手机。可是,现年42岁的鲁田江只是以打零工赚钱,并育有一对正在读书的儿女,经济状况并不好。闻讯后,鲁田江并没有到医院“救急”。郁闷至极的卢海涛无可奈何地将父亲从医院拉回了家。

“我爹和鲁田江出去时好好的,回来后却卧床不起,成了植物人。”卢海涛认定父亲的伤情和鲁田江有关。3月28日晚上,卢海涛拨打了“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但是,卢海涛的报警并没有引起鲁田江的重视。

2012年4月1日下午,卢振峰在家中去世。三天后,卢海涛用鲁田江托人送来的2000元钱埋葬了卢振峰。

协议成空文

在3月28日晚上卢海涛报案时,案发现场已遭到破坏。河北省内丘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展开详细调查:摩托车修理店的老板证实,案发当天晚上,鲁田江等两人确实来店里补过胎。但是,他没有发现卢振峰有何异样。

2012年4月23日,河北省内丘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作出“给予鲁田江罚款500元,并处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进到拘留所,鲁田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心里不由地发慌。他找到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提出调解方案。4月27日,在交警的主持下,卢海涛和鲁田江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鲁田江赔偿卢振峰的继承人卢海涛所有费用,共计3.5万元;卢海涛和其监护人不能追究鲁田江的任何责任。2012年6月6日前,鲁田江将3.5万元赔偿金履行完毕,否则承担违约金1.5万元。

然而,从拘留所出来的鲁田江想到自己“好意施惠”,却摊上麻烦,还要赔偿钱,很是窝囊。于是,面对到期的债务,他对卢海涛耍起赖,不认账:“这份协议是强迫我签订的,有失公平。我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无奈之下,卢海涛将鲁田江告到法院。2012年10月10日,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采取独任制审理了此案,而被告鲁田江依法传唤后没有到庭。最终,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了此案。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有效,被告鲁田江应当给付原告卢海涛赔偿款、违约金,共计5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鲁田江不服判决,选择上诉。随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013年4月11日,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鲁田江自本判决发生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5万元,驳回反诉原告鲁田江的诉讼请求。

无法追责

在判决生效一年后,鲁田江依然没有履行协议。受害人的儿子卢海涛不停地寻求说法。

2014年7月14日,卢海涛和他的代理律师来到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代理律师表示:“鲁田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摔伤了卢振峰,应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他却将伤者送回家,交给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照料,并且对卢振峰的伤情不管不问,最终导致卢振峰死亡的后果。这种行为公安机关为何不以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鲁田海的刑事责任?我们强烈要求检察院监督立案。”

接着,检察官带着两人找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请求鉴定卢振峰的伤情。法医表示,依据现有的一张CT片不能确定其是否构成重伤。

鲁田江的行为究竟涉嫌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经过一番深入讨论后,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检察官们达成共识: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虽然鲁田江酒后无证驾驶无车牌的摩托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但案发时,卢海涛报警不及时,错过了检测鲁田江体内酒精浓度的取证时机,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卢振峰的伤情达到重伤标准。所以,鲁田江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判断鲁田江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鲁田江酒驾造成卢振峰摔伤是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鲁田江将摔伤的卢振峰交由患有神经障碍的儿子管理存在过错,但卢振峰从摔伤到死亡长达7天时间,这个周期无疑增加了导致卢振峰死亡的其他可能因素。卢振峰的死因只有通过尸检报告才能确定。但是,受害人家属埋葬了尸体,没有对其做死亡鉴定,这样就不能排除导致卢振峰死亡的其他因素。所以,在现有的证据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欠妥。

编后

本案为人们敲响了一个警钟——打官司、告状关键靠证据。刑事案件比民事纠纷要求的证据更为严格。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缺失证据不仅会使民事纠纷剪不断、理还乱,而且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所以,案发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