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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停断”邻里情

  • 投稿杜行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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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区鸿雁

在云南省罗平县一个叫阿沟河的城郊村,村民李平为自家农用车的停放问题与同姓兄弟李良闹红了脸,最终闹进了法院。

通道成“停车场”

进出村庄的通道本是为行人通行而设的,却突然变成了“停车场”。只要提到出门的事,今年53岁的李良就郁闷不已。原来,他跟住在前面的邻居李平为“走路”问题闹红脸后,李平干脆将一辆农用车停在通道的狭窄处,明摆着不让他家人出门。

李平和大他10岁的李良是多年的老邻居,还是同宗兄弟。李良家的房屋位于李平房屋后面。李良家出行的通道一侧是李平家的偏房,用于堆放杂物和养猪。多年来,弟兄两家相安无事。近几年,两家却因为李平家在偏房外的通道上不时停放一辆农用车,导致邻里弟兄撕破脸皮,闹得不可开交。“我家唯一的进出通道,早晚都被车堵住。只有等他的车开出去,我们才可以正常进出。”李良说。

李良所在的阿沟河村,多数新建小楼的围墙外勉强容一辆汽车通行的狭窄巷道比比皆是。多数地段,只要出现车辆,不要说会车,就是行人走路都很困难。

2012年12月6日一大早,准备到自家责任地干活儿的李良刚出家门口就发现李平的车停在巷道里。看来,今天又不知何时才可以出门了,赶着牛的李良忽生一股怨气。农用车将路堵了个严严实实,人侧着身子才能勉强过去,牛无论如何都过不去。

2010年,李平购买了一辆农用车并停放在其宅基地旁边的路上。李平只要早出晚归,将农用车开走,对李良家的出行影响还不大。若他没有活计不出门,李良一家的出行就成了难题。对此,李良一家早有微词。而李平觉得自家的车在自家房前屋后想怎么停就怎么停。为此问题,弟兄俩多次发生争执,互不相让。无奈之下,李良找到村委会干部调解。

争议地是李良家出行的唯一通道

“他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谁来处理都是一样,我家宅基地的地盘我说了算。”虽然当地村委会的干部和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多次上门调解,李平始终拒绝调解。

面对堂哥的抱怨,李平对调解人员说他停车的地点属于自家的宅基地范围,之前,他经常在那里晒东西。买了农用车后,实在找不到地方停车,所以,将车停在了巷道里。他认为车也就早晚在那里停一下,不影响李良家出行。李平又指着争议通道说,李良家除了这条路外,还有其他路可以走。接着,李平指着路边用空心砖堆砌的一道墙说,就是因为李良到处告他的状,他家不得已才买了这些空心砖放在路上,准备彻底管理一下属于自家的宅基地。

事情果真如李平说的那样吗?据曾经做过生产队干部的老袁回忆,李平家停放车的位置原来是一条老路。1966年,生产队在距路不远处建了一座烤房,烤房背后是村民老姜和老陈家的茅草房,茅草房与李平家的房屋相邻。烤房建起不久,老姜家的草房出售给村集体,争议的通道由陈家和集体共同使用。

1973年,生产队将所购的姜家的茅草房出售给李良家。第二年,李良家将茅草房拆除后建起瓦房。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村集体烤房出售给一户姓蒋的村民。1986年,陈家用一片园地与蒋家换了烤房,争议通道由陈家和李良家共同使用。2011年,李良让出自家一块自留地给陈家另修通道行走,争议地成为李良家外出的唯一通道。老袁的说法得到多数村民的认同。

弟兄俩法庭上较真

邻里本应和睦相处、相互帮忙。李家弟兄却因一辆农用车的停放问题,最终对簿公堂。

2013年7月初,实在迫于无奈的李良翻出自家建房的相关手续、通行受阻的照片、几位村民出具“争议地属于李良管理使用的生产、生活通道”以及目前因李平停车而至生产、生活受阻等证明材料,将堂弟李平告上罗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令李平排除妨碍(农用车拦路行为)。

接到诉状后,李平辩解自己与李良家不存在通道纠纷,目前停车的位置属于自家管理的宅基地,他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即使是集体通道,自家也有权使用,再说也不存在堵塞通道的情况。

本案的承办法官进村调查中,不少村民得知李良、李平为停车发生纠纷上法庭的消息后,都惊诧得张大了嘴巴。其中一位村民说,:“就是停个车的小事,李平找宽点儿的地方停一下,李良也要谅解一些,何必相煎太急呢?”

2013年9月22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因李平拒绝调解,法庭遂依法判决李平在判决生效后开走停放在通道上的车并拆除空心砖墙体。李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5日下午,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时,李良一方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这起相邻纠纷非常清晰,无论《民法通则》或《物权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不管怎样说,被告停车堵路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应当立即排除妨碍,即不在争议地停车并拆除空心砖墙,恢复道路通行。李良及代理人明确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平的上诉请求。李良的代理人还表示,李平停车称是为养家糊口,但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还查明,1995年,李良在争议通道以东建了猪厩房,该房坐东朝西。1999年,李良在李平家的猪厩房以南相邻处建了一座平房,须经李平家的猪厩房门前的通道方能进入平房院里。由于李平一方再次表示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不动产上是否设立物权应当以权利登记簿为据。李平认为该通道系其宅基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事实,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通道属共用通道,且系李良家通往平房的唯一通道,李平不得妨碍其通行。但根据现状,李平已将车停放到紧靠其猪厩房靠北面位置,李良可正常通行,李平现停车位置并未对李良的通行造成妨害,另一审中堆放在道路中央的空心砖已搬至墙角摆放,造成的妨碍已排除,故对李良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良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也是我国广大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导致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可以确定给村民个人使用。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为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连线法官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