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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宪法的概念

  • 投稿虾说
  • 更新时间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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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从本期开始,本刊在《温馨家园》栏开设的宪法系列讲座。本期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韩大元。读者可以跟着韩大元教授简洁、明了的文字,了解宪法背后的故事与法律常识。

2014年12月4日,中国人民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那一年,很多新出生的孩子都取名叫“宪法”。

60年过去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抵达一个新的高度。作为厉行法治的一个象征,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再次彰显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在理解我国的宪法制度和宪法的具体运行程度前,人们应当首先正确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以及为什么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根本法的地位。

在整个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宪法概念是一个基本范畴,许多宪法现象的存在与发展与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产生和发挥功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诞生了宪法。所以,宪法是由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是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它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宪法体系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国家没有制定宪法的基本条件,所以,我国先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从1949年至1954年的5年间,《共同纲领》调整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的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摘编自《法制参考》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