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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网络言论自由

  • 投稿沐子
  • 更新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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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不断发展,公民言论出现了新承载平台。然而,事物发展都是两面性,网络发展不仅给予了公民更好表达言论自由平台,还使得公民对于他人隐私权或者名誉权造成了威胁,同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构成挑战。文章以此为写作对象,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以便更好促进国家进行立法,平衡各方法益,禁止言论自由被随意乱用。


  关键词:法理学;言论;网络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31-01


  作者简介:张展(1994-),女,汉族,吉林松原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言论自由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它伴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缺少一个概念。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人们言论自由。


  网络空间主要是由互联网通过网络进行连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已经作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一个重要延伸,是传统言论自由一个重大扩展,网络出现使得公民自由言论权出现了最大程度发挥。


  一、网络言论自由界限分析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在1890年,隐私权第一次有美国法学家提出。美国法学家认为,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自身一系列生活权利不想被他人知晓并干涉权利。在我国,隐私权在2009年由侵权责任法确认,这说明我国保护隐私权。在商业不断发展今天,随着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部分媒体或者个人因为利益驱动,通过网络言论自由幌子肆意践踏他人隐私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


  名誉权主要是指公民保持并维护自身名誉权利,他也是人格权重要组成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采用任何方式侮辱他人名义。对于公民来说,名誉权一旦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由于网络具有强大舆论功能,网络言论自由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是任何事情都是两面,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案件也出现了频发现象。由于网络准入门槛非常低,人们法律意识并不强。根据现有案件来看,许多侵犯他人隐私案件都是由未成年人实施,而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在社交网站上发表言论常常不计后果,非常容易导致网络秩序混乱,引发矛盾。(三)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


  网络自由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但是,网络自由对于社会公益也具有非常突出反映,当两者面临冲突之时,我们一方面需要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泛滥,另一方面也需要杜绝过于保障社会公益。在进行权力监管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宪法规定,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建议性言论自由,这种公民监督包含在言论自由之中。但是,随着网络时代不断发展,公民对于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形式更加多种多样,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提出批评和建议。从网络言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上看,政府对于网络监管拦截影响到了社会稳定负面言论,这使得公民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各项事务讨论之中,这样才可以使言论自由和社会公义达到平衡状态。


  二、網络言论自由与传统私权利之间协调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协调


  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所保护权利也是平等,每个人合法权利都应该得到共同保护。在正常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保护个人权利而侵犯他人权利,因为国家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不会厚此薄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如果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而随意公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公民个人也应当提升保护自身隐私权意识,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应当高度警惕,以便更好在网络环境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于技术部门而言,技术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技术保护,让唯利是图不法分子无法侵犯他人隐私权,共筑绿色网络环境。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协调


  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都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权利,两者之间没有孰轻孰重区别。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网络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制度依旧是我国法律空白。由于网络具有转载等一系列发展功能,这就使得网络言论侵权主体变得更加特殊化和复杂化,传播广度和速度都明显优于传统媒体。从法律学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没有过错但是按照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每一个转载或者传播他人侵权信息人员都可以成为侵权主体,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网络存在着匿名性特点,这就使得执法部门就算可以有法律系也难以追究人员责任。因此,立法部门应当通过立法不断规范网络言论,同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作出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96-297. 

  [2]杨平.论言论自由保护及其限制[J].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2):8-9. 

  [3]王四新.网络空间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179. 

    作者:张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