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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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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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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一直是社会发展中各方比较关注并且具有一定舆论性的话题,关于婚姻法的修改不同人也会持有不同意见,《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婚姻法》从确定至今,修改过两次,但修改之后的《婚姻法》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将以现行《婚姻法》为讨论基础,分析其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民法典立法对策,希望对完善我国《婚姻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婚姻法不足之处民法典立法对策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运而生,切实的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规定,除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外,同时也为家庭关系构建提供行动指南,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就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指引取得相应的帮助,《婚姻法》的实施除了能够正行为、立榜样、塑品德以外,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我国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上的起步比较晚,但只要条件成熟就一定能够完成这项浩大的工程,为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现行《婚姻法》中的重婚问题及立法对策


  (一)重婚问题


  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遏制“包二奶”的恶劣社会现象,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在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还跑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在这段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就被称为“第三者”,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与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已经有了几个孩子的情况都不在少数,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受到《婚姻法》的约束或法律的制裁,这究竟是为什么。针对这个疑问,笔者从《婚姻法》本身规定出发,发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重婚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婚姻法》对重婚问题的定性并不足以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不良婚姻问题,总是有人抓住法律的漏洞做着违法的事情,而这种行为严重破坏婚姻关系和家庭结构以及社会的稳定性,因此需要不断扩大重婚概念的外延,以法律的手段遏制这种行为。


  (二)立法对策


  现实生活中的“包二奶”行为对败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德、破坏计划生育有着严重不良影响,目前看来这种行为已经无法通过道德教育使之改善,那么就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遏制。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重婚罪的罪名,与刑法中的重婚罪予以协调,或者将这种行为另外定义成一种婚姻关系内的不法行为,那么在立法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同居多长时间为重婚、如何计算重婚的时间、偶然发生性关系却育有子女是否算重婚等,只有将这些问题都梳理清楚并明确规定之后才能从根本上缓解这种不良行为。


  二、现行《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问题及立法对策


  (一)无效婚姻问题


  无效婚姻是指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存在缺乏认识、盲目无知等问题,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不登记等违法《婚姻法》的行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但仔细阅读《婚姻法》的读者就会发现其尚未对无效婚姻和可撤诉婚姻两种概念进行明确区分,就无效婚姻而言尤其其本质具有违法性,执法机关应当对这种行为采取干预措施,而可撤诉婚姻主要是对结婚没有形成合意的婚姻,而是否形成合意是由当事人自己主观判断的,局外人是很难进行判断的,所以两者存在本质上不同。


  (二)立法对策


  对于此类问题,从各国法律来看,也大多对此进行区分,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立法过程中,应当慎重考虑明确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诉婚姻两种行为的概念,为实际执法提供更加清晰、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及立法对策


  (一)夫妻财产问题


  《婚姻法》实际实施过程中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对财产分配的意思为主,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其财产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发展规定确定财产归属。《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大致可以理解成两个意思,第一是夫妻双方关于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采取约定的形式处理,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关于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没有采取任何约定处理,那么一旦二人在这段婚姻关系结束的时候,关于财产分配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参照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司法程序一般都是按照法律条文规定处理案件,也就是说结束婚姻关系的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拿到自己那份财产。至此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暴露出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没有对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公示和公证问题比较模糊,修改后的婚姻法也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到底是公证可行还是公示可靠,留下很多疑惑和漏洞;第三,没有约定的财产归属判断涉及到更多,例如知识产权的分配比例、另一方在婚前财产上金钱或劳动上的投入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财产分配过程中需要切实考虑的因素。


  (二)立法对策


  针对上述提出的三点问题,在今后的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立法过程中,要慎重考虑文中提出的建议,从明确各个约定手法、公示公证方法角度出发,在分配夫妻财产之前要对双方财力、人力的付出比例进行综合评估,才能保证财产分配的相对公平性。


  四、现行《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及立法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和心理创伤,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大致可以理解成两个意思,第一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帮助申请,走调解路线,这种一般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或不常犯;第二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帮助申请,使得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得到法律制裁,一般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比较严重的或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者。然而《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不能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单独规定罪名,而是要通过刑法解决。


  (二)立法对策


  针对《婚姻法》中无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罪名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制度中应当借鉴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执法相协调,给予在家庭暴力行為中的受害者最大的保护,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达到防止家庭暴力的目的。另外还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需要采取什么程度的惩罚措施,并将这些知识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和教育,否则就会出现有的人等到发生违法行为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现象。


  五、结语


  《婚姻法》的修正体现了社会思想进步和立法完善的决心,强化法律责任的适用性,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新社会背景下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未来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婚姻法》的实施不仅能够为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同时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依然需要不断审视法规中存在的不足,结合当下实际生活情况和已经出现的问题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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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作者单位: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