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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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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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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法的了解,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对于公益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受到了各界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文重点研究知识产权法与公益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且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分析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种维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一种法律,其本质属于私法范围。但由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观——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信息,具备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多重性质,知识产权中具备的这种私权拥有公权化的趋势,同时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的目标。本文先是对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做出概述,并且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以及利益平衡,在此基础上阐述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起到的保护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述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需要以公众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原因在于产权私权的公权属性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虽然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私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也被视为是私法组织的一部分,但根据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具备两方面的属性,即是公共利益性又是私人性,使得知识产权不再只关注个人的利益,在某种层次上关系到公共的利益,这点也充分的体现出知识产权法不仅通过法律来保障所有产权人的利益,同时还需要照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为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被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后追求的基本目标。


  (二)公共利益内涵的概述


  公共利益具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特有的群体以及逐渐发展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力,社会群体的对象就是包括社会中的全部人员,并不是个别成员或是少数成员的利益,公共利益对于个人利益来讲,属于是整体社会共同的利益,具体要表达的是全部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利益平衡


  (一)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中公共领域保留实质性就能充分的体现出公共利益。保留共同的领域主要是指公众群体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人法定的权力之外享受智力创造得出的新型成果,在此过程中,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资金报酬。公有领域的存在是知识产权有别于物权的主要特征,关键原因存在于知识与信息的公有性所产生的。基于知识的角度来讲,取决于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又将合理的决定着公有领域的存在。现阶段,我国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专享的权力,还需要在一定范围之内确保公有领域的存在,主要原因体现在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起到平衡与协调的作用,以这样的形式确保我国科技与文化的逐渐进步与共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文化艺术日益繁荣,当知识产权法正处于维护创造者的权益时,定不能将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与源泉忽略。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作为私权,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公权性质,由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就是公共利益的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通常都是此消彼长。基于制度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法能够充分的保护产权所有人的权力以及行为方面进行合理的限制;基于社会权力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协调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如果知识产权的私权范围逐渐扩大,定会影响到公众自由獲取信息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侵害,如果私权的范围较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会弱化,在某种意义上创造者的激情就会有所降低,从而形成信息方面受到制约,这样对社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为了能够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形成平衡的状态,必须加强重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并需要坚持平衡利益的基本原则,促进两者之间的利益得到良好的兼顾。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作为创造知识产品的动力


  知识产品最终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与有形资产相比较之下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如果知识产品进入到流动的领域,就会给原来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在控制方面带来很大的难度。知识产权法的有效实施可以为知识产品所有人提供专享产品的使用权利,禁止其它人的使用,以此来促进知识产品所有人回收自己智力活动的投入产出。与此同时,这种制度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对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比如,著作权可以充分的激发出人们创作出智力的产品,以此来获取预期的回报;商标权可以促进厂商产品的质量逐渐的提高,为厂商获取商誉,为品牌塑造良好的形象。因此,知识产权法在为知识所有人提供垄断产品使用权力的同时,也充分的激发出创新者加强投入精力、资金、时间进行创造活动,以此来满足社会公众求新、求异的要求,以高质量的产品来保障社会的公众权益。


  (二)知识产权法作为社会公众权益的有效途径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有效的制度来鼓励知识产品对社会进行公开,从而满足公众利益的需求,这不仅是为社会公众贴近知识创造出的有效途径,还能为创造者的创造活动提供合理的资料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推动着社会文化的创新与技术方面的创新。此外,知识产权还能为创造者避免研究与创造方面的重复性,促进社会资源得到良好的节约。比如,将一些专利条件向社会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为创造者后续的研究提供更加宝贵的技术与信息,还能有效的避免创作方面出现的重复性。因此,创造者会更加重视创造出新型产品,以此来满足社会不断进步的需求。


  (三)知识产权法有利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时间上的限制与范围的限制,并且将公众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实施权力的基本条件。比如,在我国专利法领域当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发明的专利权保护期为二十年,当过了保护期之后,发明的专利将会变成社会公共享受的财富;其次,知识产权中还明确的规定了许多的合理的条款,以此来充分的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达到平衡的状态。比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如果单纯只是个人欣赏、研究、学习使用了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可以不需要经过著作权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费用。关于这方面充分的体现在实际社会当中在确保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下保护知识产品所有人的权利。


  四、结束语


  总之,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一定的基础当中,对公共利益也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本文主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分析过程中也涉及到有利于社会公众的一些内容,可以充分的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在维护各方面利益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使我国知识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需要加强维护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J]. 行政法学研究,2005,01:49-60. 

  [2]王晙.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微探[J]. 法制博览,2016,09:80-81. 

  [3]王新华. 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J]. 中国城市经济,2012,02:350. 

    作者: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