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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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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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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始建于美国,担任着美国的“长臂域外管辖权”。美国为了维护其利益,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也扩张到了证券法的领域中,事实证明,在证券市场国家化的环境下,其形势变化巨大,基于保护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利益,维护好证券市场的秩序,也是为了实现我国建立国际金融中心这一宏伟目标,我国完全有理由建立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首先应当把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合理”“效果”两个原则进行确立。其次,应当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但是可以不对适用范围作具体规定。最后要注意对其配套制度都加以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域外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3-0260-01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美国证券委员会发表了一条声明,内容是当时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收购了加拿大尼克公司,在两家公司交易时,美国怀疑好利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并且美国证券会已经与其达成关系的和解,但好利公司已经同意支付其向美国的和解费,约合1422.44万美元。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浅析如下:好利公司之前获取了一条十分重要的内幕信息,就是中海油将在2012年与加拿大尼克森公司正式进行收购交易,收购总额定为151億美元,单额为27.50美元,中海油将在正式交易前4天的时候购入83万股的尼克森股票。信息公开之后,尼克森公司的股票上升了百分之五十,于是好利公司瞄准时机,通过快速对股票清盘获利约720万美元。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证券会才对好利公司的交易进行了指控,称其涉嫌违反了美国在194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交易法》条款,称其是内幕交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好利公司是香港的一家公司,而尼克森属于加拿大,而且好利公司是在美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属于在美国境外发生欺诈行为的非常典例。此案件一出,就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轰动,也继而引发了人们对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热点关注与讨论。因此,国际有关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一时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也提出了有关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二、证券法域外适用支付的理论基础


  最开始反托拉斯法只是开始用于法律的域外适用制度上,渐渐地此制度也开始引用在证券法领域上,证券法域外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法律的理论基础之上,内容如下:


  (一)证券市场基础。


  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产生离不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基础,因为现代经济都是全球一体化制度了,技术也是运用网络计算机,所以证券市场无论是在跨国上市,还是非常频繁的日常交易活动上,一家公司有可能会在好几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明显,但是证券市场自身的国际化对市场而言本身就是一场非常巨大的影响,从世界证券公司的监管与竞争上就可以体现出来:1.证券市场之间的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资金也慢慢流向了国际,已经超出了国家界限。2.证券市场之间的影响较为明显,其中一个证券市场的事件发生都能影响着在其他世界的证券市场,影响或积极或消极。3.证券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外或者跨国。4.对证券的监管非常困难,因其已经超出了一个国家的法律范围。


  (二)法律基础。


  因为每个国家对于证券的监管法律和模式都大不相同,因此才实行了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经济体制与发达程度乃至政治背景都不可能一致,所以当有证券的违法行为超出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范围的时候,国际社会或组织面对这种跨国违法行为就很难有一个监管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立法。这个时候就显示出证券市场证券法完善的法律优势,其一定程度上适合用于域外,一方面加大了原属地的管辖权范围,一方面又能够把发生在域外的证券行为也纳入到本国的管理范围之中。换句话说就是,本国的证券法其实也适合用在域外证券行为上。


  (三)政治基础。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其中也蕴含了政治因素,因为其监管范围往往都是超出一个国家的法律管畴范围的,所以可认定为这是经济政治较为强势的国家,以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与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所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的效力推向域外规则。目的就是设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经济法秩序,力图发展其对世界的控制与影响力。就像上述中的美国一样,国家本身就作为证券市场的佼佼者,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资金安全,把反托拉斯中的域外制扩展到了证券法领域,而且其管辖范围一直在扩大。尽管几十年来学者专家对此事的利弊说法纷纭不一,但必须说的是,证券法的域外制已经是各国发展势在必行的趋势,也是立法之本。


  三、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


  对于有关模糊化还是明确规定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法律条款,学者们的意见都不统一。有些认为应该模糊化,有些认为该确立。笔者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国际现状:每个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可以进行管辖权的确立,针对本国的证券发行或交易制定相应法规,不必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发行人的国际或居所等。所以,明确对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其实就是对法院或行政机构管辖权的肯定,法院依照法规判决表现了其司法权力,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应该在国家的法律中明确对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应该通过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实施。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如送达、相关取证、执行制度等并没有在《证券法》中有所体现,这些配套制度的作用十分重要,一旦缺乏,证券法实施起来就并非易事。所以,除了一些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的适用制度外,还需对其配套制度进行相关完善。


  四、总结


  深刻的政治与经济是产生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根本原因。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尤其是西方的发达国家,例如居于世界经济大国地位的美国,其拥有的广阔利益涉及海外,它主张本国经济立法的域外效力,一方面是想要维护其国家商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其建立域外效力的证券法,是想要建立自己有益处的多边经济秩序,从而对维护好本国利益,加大国家的经济扩张都有重要影响。由此可见证券法域外制度的优点及作用都非常巨大,我国更应该着手切实做好对证券法域外制制度的规整设立,以便加强我国的经济建设,维护好本国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法律适用规则与发展[J].社会学.2011(12) 

  [2] 彭岳.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现代法学.2011(06) 

    作者:徐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