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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独家庭心理援助及相关立法完善分析

  • 投稿江湖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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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克维

(东北师范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要]我国的失独者和失独家庭有着极为特殊的历史特点:绝大多数因为国家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而产生。他们正在逐步步入老年阶段,其心理、养老、健康等问题时刻威胁着他们的生存状况。中国一直认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也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所以作为一个人权主体,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保护他们,形成和完善长期有效的物质补偿机制和心理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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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权;失独家庭;心理援助;法律保障

在上世纪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是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在立法上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地位,从此计划生育成为了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代又一代的年轻夫妇们响应国家的号召,决定一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拿到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他们大多是“50后”,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五十年代的经济困难,六十年代的文革浩劫,七十年代的上山下乡,八十年代的计划生育,九十年代的光荣下岗,这一代人的生命历程可谓历经坎坷,饱经风霜。如今他们有的已经开始了退休生活颐养天年,有的徘徊在职业生涯的最后几年,即将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然而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或因车祸或因疾病等原因失去了自己的独生子女,这对于有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的中国家庭来说是一个格外沉重的打击。

1 失独家庭现状

1.1目前我国失独家庭规模

中国社科院人口学者王广州在2013年3月1日北京大学举行的中国人口政策改革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失独家庭在2010年已达百万,而且在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到2050年累计死亡1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总人数将过千万。[1]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中国现有独生子女2.18亿,15-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每年的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增加7.6万个失独家庭。而根据《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给出的统计数字,中国人均寿命为76岁,则估算中国国家政策影响下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的父辈成员们即将进入人生中的最后时刻,对这类特殊群体的具体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出台已经到了一个刻不容缓的时刻。

1.2心理健康现状

据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调查统计,失独家庭里的父母健康状况很不乐观,失独父母中5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患重大疾病的有15%且心理问题严重。他们会长期沉浸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中无法自拔他们中,60%以上的人还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其中一半以上曾有过自杀倾向。[2]还有很多的失独家庭面临生活照料和经济援助的问题。据调查,50%的失独家庭经济困难,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生活,他们正在步入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境遇之中。

2 失独家庭心理援助主要问题

2.1援助目标不明确

失独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心理问题,然而现行的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法规中,没有一项是针对失独家庭的心理救助,各个地方政府虽然尝试性的做过一些心理援助工作,但还存在许多例如:究竟由哪个部门领导,援助对象心理问题严重程度如何,资金缺口,援助的最终目的,救助成功的标准等问题没有个一致而合理的解释。

笔者在吉林省民政厅的实习过程中了解并接触了一些失独家庭的父辈成员,他们大多55-65岁,有一些在社会中有较高的地位和体面工作,例如高官和企业家,对于他们而言,金钱的满足并不是十分重要,拿到补贴更多是为了得到心里的一丝安慰,在不可选择的国家政策面前,个人的痛楚突然被无限的放大,给整个家庭以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对于这类群体,心理慰藉就显得格外重要。他们往往认为只有有着相同经历的人才能理解他们,只有真正感同身受的人才可以使他们放下内心的猜忌、敌意,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因此失独问题心理问题显得极为特殊而援助极为艰难。

2.2队伍建设不完善

就我国现在对失独家庭的心理救助队伍来看,主要以街道和计生委的公务员为主导,加上少量社会上的爱心人士和志愿者。每个月进行一次到两次的谈话,且没有形成长效的机制。这种心理援助方案突出的问题在于:一是援助队伍人员构成不专业;二是援助人员数量不够;三是援助单位、机构单一。

在失独群体内部,“抱团取暖”也许是这类群体自己给出的办法中,呼声最高的,于是许多失独家庭向政府提出建议建立“失独者养老院”。因为我国现在的养老院绝大多数的入住条件里有明确写有:“入住养老院需经子女及全家人的同意”等条例,没有子女签字意味着出了问题的时候没有人来负责,所以现在的养老院都不接收没有子女的老人,而且普通的养老院老年人聊天的话题核心往往是儿孙,一旦听到这些话题,他们就会泪如雨下,导致无法正常的交流。因此我们更应该尝试根据情况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失独家庭去献爱心,帮助其他失独家庭,既做“医生”也做“病人”,通过相互的心理援助提升他们的社会价值和归属感。

2.3立法保障不健全

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给予失独家庭成员心理帮助的条款,笔者认为应首先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失独家庭老人专项条款,因为失独家庭成员一旦步入老年人行列后,由于没有子女的照料,加之收入水平逐渐下降,身体健康状况变差,心理问题凸显等方面的因素,他们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这就必须由政府出台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强有力的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心理援助。物质方面的立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3]《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之规定:“对于符合第6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辅助金直至亡故。”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1月20日公布的数据:2013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9547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4]可以看出每人每月100元如此微薄的补助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更像是一种象征,而法律绝不应该只成为象征。

3 “失独家庭”专项公共政策完善建议

3.1明确援助目标 开展长期调查

在对待失独家庭问题上各个地方政府要根据自己的从财力、物力、人力情况出发,开展适合自己本地情况的救助手段。所有的失独救助应围绕着一个核心:使被救助者重归社会。因此对待失独问题须确立两个基本目标,第一为最高目标:最终使得失独家庭成员消除心理障碍,回归社会;第二个为最低目标:保障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起码在医疗、养老两个重大问题上减免费用,使老人活得有尊严。在没有条件实行最高目标的地方,应该全力保证完成最低目标;在经济发达的省、市、自治区,应立即推进最高目标的开展,两个目标依次递进,互为补充。

目标的完成与推进需要长期跟踪调查,“失独”并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一天都有可能发生意外而导致失独家庭的产生,所以政府民政部门、计生委、街道,应针对失独家庭进行专项抽样调查和深入访问,了解这些失独家庭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需求,以及其现有的社会支持网络等情况,形成长期有效的调查机制,动态登记失独家庭各项生理、心理指标。在此基础上,责成专业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和相关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掌握针对失独家庭的相关救助政策与法规及其实施情况,以确保援助目标的顺利完成。

3.2强化社会责任 探索入户服务

第三方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加以政府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支持,给了社会团体支持和参与失独家庭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资金保障。除了自发性社会团体,包括企业、学校、医院等的社会组织应配合政府与失独家庭建立一个长期的“一对一”的互助关系。如将各个社区的失独家庭进行一个统计,根据就近原则,将失独老人与其附近的高校和医院进行一个“一对一”的挂钩。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专业的合理分配,使得有教育学、医学、心理学这样相关专业背景的班级和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这样基本确立以一个班负责一个失独家庭,使每个失独家庭都能找到自己的“互助组”,班级的同学可轮流照顾失独老人,以便建立长期的互助关系,能给予老人更多的心理援助。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应积极倡导这种救助行为,并予以必要的物质补助以调动同学、老师、专业心理咨询师、护士及医生的积极性,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政策,在有人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时给予嘉奖。

3.3关注民意听证 完善立法保障

公开听证有利于民主监督和社会制约,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更容易为社会所了解。避免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接近于公平公正。[5]“失独”问题有着自身群体的特殊性,表现为这个群体内部有着天然相互理解的需求和给予彼此帮助的主动意愿,没有过这种经历的非专业人士无法公平公正得制定好“失独”问题的公共政策,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必须以这个群体本身为主,采取一年至少一次听证的方案,使得政府民政部和计生委、医院、高校、第三方非营利组织、保险理财公司、慈善结构等机构能与失独家庭面对面的交流,听取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心理和物质需要等核心问题。

4 结 语

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总量从1978年全世界排名15位一跃成为现在的第2位,但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相关立法方面,体制的改革明显没有跟上经济的增长。国家职责就是基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所以国家在“失独家庭”权利保护的问题上绝不可以一等再等,应以政府为主体,积极制定关于“失独家庭”的专项公共政策,正面宣传失独群体为社会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鼓励与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更多地为其投入关爱和温暖,帮助其走出生活的阴影,重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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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侯秀丽,王保庆.我国失独现状的分析与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92-102.

[2]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研究[J].长江论坛,2013(6):62-66.

[3]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2(1).

[4]杨亮,何永梅.关于新农村居民理财调查分析——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新农村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4(15).

[5]李长虹.听证会必须充分反映民意[J].人民论坛,2006(12):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