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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探究

  • 投稿种草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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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路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适用一直有着自己独特的方式,是我国民诉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审判领域不可或缺的调节因素,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深度的分析很有必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早以往的适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百姓对其信赖性逐渐加强。这种将传统和当下两种结案形式结合在一起的纠纷解决体制,不仅保护了诉讼双方的利益,对社会的安定也起到了作用。民事审判的工作量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变得越来越重,如何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是当前有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调解工作的每个环节之间能够相得益彰,配合默契,其价值将会对整个审判工作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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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调解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调解,其含义即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目前在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中,关于民事诉讼的所有步骤的内容都是特定的,不容随意改变。在调解过程中,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在原被告双方没有被强迫的情况下客观有效地进行。纵观历年的诉讼案例经验,只要最终判决是以调解的结果结束的,人民群众大多都满意这样的判决,眼被告双方也不想一直不停的诉讼下去,减少了滥用上诉的现象。重新发回重审的概率也大为降低,最终结案率自然升高。总而言之,法院的调解工作解决了大大小小的纠纷,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和睦相处,既加强了司法权威又解决了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一举几得。而对于当今的我们来说,不仅要将这种难得的能力学会,更要将这种益处传播并去影响身边的法律人。深化调解的功能将会成为当今乃至未来法律工作者重中之重的任务。

二、调解制度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探析

我国民诉法专门规定了调解制度应当坚持的几个重要原则,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自愿和合法原则。这一内容要求在进入调解程序之后,法官能够做到几个保证:一是保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就是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诉讼调解的启动要依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启动,而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决定。调解书的签收原则就是要保证在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二是保证事实客观、责任明确的原则。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工作坚持在原被告双方都情愿的条件下进行。事实客观,责任明确是相对于双方情愿的更深层次的内容,可能会成为调解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三是坚持合法原则。凡是涉及诉讼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进行都要遵循法律已有的规定,调解制度更要起到标榜立样的作用。每一步的实行都要按照法律的明确指示。

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下,调解制度在现有的条件下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不能满足于此,还要对调解制度予以改善。具体的做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把握时机原则。知道在什么时候恰好进行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下去。在法院进行的调解工作中,法官要清楚地了解“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的侧重点,根据不同的情况适时地采取措施,不然将会导致不利的后果。二是掌握主动原则。法院不能一味的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法官能够积极地采取相应地有效办法,调解工作就会顺利地进行下去。法官在审判的整个环节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官不能消极地等待原告或被告来要求调解,在清楚地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后,努力抓住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主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做好两边的工作,将会很快获得成功调解的结果。

三、诉讼调解中的技巧

当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可以使用一套自己总结出来的技巧,无论调解是否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调解程序,只要将技巧合理地使用,按部就班,将会发挥出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法律工作者历经沙场,归纳出以下加点:(一)理清每个案件专有的内容,了解矛盾发生的本质。法官进行调解工作,一定要找到能够有效调解的突破口,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然后根据原被告讨论的纠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遵从案情的本源,从而在客观事实查明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从而顺利解决民事纠纷。(二)正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在犀利的言辞上打败对方。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中,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代表着其身份和法律尊严,并且有理有据,也不要太过严苛。法官的言辞要有威信,令原被告双方信服,愿意拥护其说法。这就要求法官做到能够说一些让当事人安心,让当事人感动而又感觉现实的话,法官要努力做到所说真实,所说有理有据,取信于人,从而和原被告双方有效的沟通,融洽的沟通,从而有效降低调解的难度,最终做到高效迅速的解决民事纠纷。

四、关于诉讼调解的前景展望

纵然法院的调解工作已经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法律是要伴随性地进步和完善的,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有其不完善之处,具体说来,在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都有一定的不足,而为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调解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一)诉讼调解制度的调整。当今调解制度在适用程序以及规制策略上并不完善,法律应当对调解程序及应用时限等规制方面作一些严格的规定,从而通过加强调解程序的适用程序以及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使调解程序更加法律化,最终使得法院所作的每一个调解工作都能使矛盾双方满意。

(二)完善调解监督机制。每一项法律制度的运行,要有其配套的监督体系,调解制度更是如此。我国法律首先应当加强实体上以及程序上的监督,使得民事调解更加法律化,其次应当加强对法官调解工作公正廉明方面的监督,使得法官的调解活动更加合法化,最后还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保障民事调解工作的客观与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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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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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伦坤.劳动争议调解实效的软法求解[J].理论索,2013(3)。

[3]贺剑.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J].法学,2013(3)。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市 15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