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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视角下的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研究

  • 投稿丽茗
  • 更新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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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陕西地方金融改革不断推进,业态逐步丰富、体系日臻完善,但是也必须看到,陕西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和层次仍存在不平衡现象。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形成的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体系,使得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的改革权都控制在中央层面,地方政府能够推动的改革非常有限。陕西要想在未来改革深化进程中撬动金融这个杠杆,必须另辟蹊径。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的设立为地方金融改革开辟了全新路径。其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被列为温州金改十二项任务之首,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陕西省可以民间借贷为切入点,通过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小微需求正式纳入供需市场之中,使现代金融服务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普惠金融视角研究陕西民间借贷的现实问题,对了解陕西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做好金融改革深化准备具有现实意义。 
  一、陕西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助性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记录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基础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温州金改十二项主要任务之一。自去年10月底温州获准设立人行征信中心温州分中心以来,已逐步打破系统内机构单一性,逐步将小贷公司、村镇银行及新型小微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目前进入第三方征信服务领域。陕西省政府可参照此做法,协调人行、工商、海关、公安等机构将零散的信用信息进行系统整合,作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基础数据。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进程,在此基础上扩大征信体统的接入机构范围,将融资租赁公司、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纳入征信系统的接入范围,并以各部门对外服务窗口为平台,完善线上和线下的查询功能,提高个人及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可得性。此外,建议市政府在已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基础上,加快出台配套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征信行业,加快征信市场和征信产品的开发。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金融投资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