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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以焦作市东马村为例

  • 投稿Bin
  • 更新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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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79年开始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之后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都是把农村的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各个农户家庭。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如今以市场化、规模化以及信息化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的相关条款为农村土地的流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基础。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也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些指导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焦作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焦作市在2009年就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规范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2011年又发布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焦政文〔2011〕74号)等相关文件。焦作市每年召开一次市、县、乡三级全市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现场会,不断进行经验总结。

1 实地调查与样本描述

1.1东马村的基本情况

笔者所调研的地区是东马村所属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街道,北依太行山、306省道,西与前岳村相邻,南与九里山乡相邻,东至寨九路。东马村村集体组织在1994年与村民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目前该村村民剩余承包年限为8年。东马村现有村民800余人,总耕地1000多亩。由于东马村所处地形为北高南平,该村耕地按优劣分为好、中、坏三个等级,以“好坏地插花”的原则把耕地按照家庭人口数分给农户,其中好、中这两等级的耕地一般为灌溉方便、平坦广阔的土地,都种有农作物;而坏等级的耕地一般为山坡地,灌溉极不方便、难以耕种农作物的土地,此类型的耕地村民都在闲置。

1.2个体特征情况

通过被调查者的性别、所处年龄段,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和家庭人口数了解被调查者的个体特征。总体来看,被调查者农户的个体特征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在:第一,被调查者男性比女性略多,并且相对集中在46~55岁这个年龄段,他们是该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第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具有初中以下学历和高中学历,分别占被调查者56.7%和30%。第三,家庭人口数量是一个家庭的重要基础,不仅决定这个家庭劳动力的和决定了这个家庭的消费水平,而且也是影响家庭收入的主要因素,被调查者的所填写的家庭人口一般在3~6人,其中以家中有5人占多数,占到53.3%。第四,根据调查了解到,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有38个是以农业为主兼其他,占被调查者的63.3%,他们主要是在农闲时进城打些零工,被调查者没有出现全部家庭收入都来源于非农业。

2 东马村农村耕地流转的现状

根据与村民访谈中了解到,被调查的大部分东马村村民都对农村耕地流转具有一定的认识,也有进行耕地流转的农户,但是也存在无意识地进行耕地流转,就是农户把自己家闲置的耕地让他人耕用,没有任何补偿,自己认为并没有进行耕地流转。根据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和数据,可以把东马村的耕地流转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

2.1形成初步的农地流转市场

根据调查表明,有22户农户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是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进行过耕地流转,占被调查农户的36.7%。在进行耕地流转的农户中,有6户农户把家中所有耕地转包出去,16户农户只转包了家中的部分土地。

此外,跟村民的访谈了解到,该村已经出现了三名年轻村民组成的合伙组织,转入该村他人承包但是不耕种的农地,并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但是由于该合作组织补偿的现金和农户期望的有差距,所以只有少部分农户是通过该组织进行耕地的流转。

2.2流转主体多样化

根据调查发现,目前该村进行农地流转,参与的主体不仅仅是在该村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而且也有农户把耕地流转给该村的种植大户或合伙组织。根据调查了解到,这两年东马村已有三名年轻村民进行合伙,组成合伙组织,和农户签订书面协议,给予现金补偿,主要转入该村他人承包的耕地,进行规模化生产。

2.3耕地流转程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根据调查发现,在进行过耕地流转的被调查者中有4户家庭的农地流转方式是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把自己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占36.3%。这部分有书面协议进行耕地流转的农户在合同中也明确了补偿的方式——现金补偿,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农户对农地流转的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

3 东马村耕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东马村在近些年来在推进耕地流转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是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东马村在耕地流转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3.1村民对耕地流转的认识不足

根据与东马村村民访谈中发现,东马村村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有很多村民并没有认识到把耕地流转出去是一种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拓宽家庭收入的有效手段。第二,被调查者中有一些人认为,一旦把自己的耕地流转出去,自己想耕种时难以收回后会和他人发生纠纷,所以即使给予了合理的租金,也有多数人不愿意把自己的耕地流转出去让他人进行耕种。第三,在调查中有这样的一个案例,被调查者无意识地进行了耕地流转,就是农户把自己家的闲置的耕地让他人耕用,没有任何形式的补偿,自己就认为这并没有进行耕地流转。

3.2“坏地”的闲置浪费

根据调查得知,由于东马村北依太行山,从而导致灌溉耕地的困难和没有合适的种植项目,种植大户和由三人合伙组成的合伙组织都愿意转入平缓的“好地”或者是“中等的地”进行耕种,并不愿意去转入山坡上灌溉困难的“坏地”,而农户则希望把“坏地”流转出去,“好地”留着自己耕种。这样就造成“坏地”的闲置浪费与“好地”的稀缺。

3.3耕地流转没有形成中介服务组织

据了解,该村农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形成,缺乏中介服务组织。目前,该村的耕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这样就造成,有些人愿意流转自己的耕地,有人不愿意流转自己的耕地,想转出或者转入耕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并且村里的种植大户或者由三人合伙组成的合伙组织并不能保证流入的农地是否是连片的土地,从而难以形成真正的规模化经营。此外,缺乏中介组织不仅严重影响了耕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而且造成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很大程度上延缓了耕地流转的进程。

3.4农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

在进行农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农户在进行耕地流转时仍然存在多种不规范的现象,没有书面协议、没有补偿分别占到被调查进行了耕地流转农户的72.7%和63.6%。尤其是在调查中发现流转主体双方都并没有对流转期限进行约定,其理由多数是因为在熟人之间进行流转,所以并未对流转期限进行明确约定。

在对进行农地流转被调查者中发现,只有6户流转主体签订协议,16户进行口头协议。但是不管是进行书面协议,还是进行口头协议,90.9%的耕地流转村民并没有对流转期限提出明确的规定。从这部分村民了解到,没有对耕地流转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大都是因为在同村进行流转,且关系不错。

而且在调查中了解到,在进行农地流转的被调查者中只有8户有现金或者是粮食上的补偿,而其他没有任何方式的补偿。具有补偿的农户大多把农地流转给种植大户或者是合作社,没有补偿的农户大多把自家农地流转给亲戚朋友。

4 加快东马村耕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通过对安阳城乡东马村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的调查分析表明,为了更好地推进该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就要加快对该村的农地流转,并且使其流转程序规范化。

4.1广泛宣传提高村民耕地流转意识

第一,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和农地流转的最新政策。采取在东马村村里的墙上写下标语、主要通道挂条幅、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以达到消除村民思想顾虑,提高村民的耕地流转意识。第二,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可以通过大力宣传本乡或者临乡村民在进行农地有偿流转后走上致富之路的典型事例,总结经验引导更多的村民进行农地流转。

4.2发现好的种植项目合理利用“坏地”

根据调查发现,由于东马村所处的地理环境,北部与太行山脉相连,所以分给农户的一部分耕地处于山坡上并且难以灌溉,这是造成“坏地”难以合理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东马村村集体可以寻找关于适合山坡地种植的经济作物,组织村民进行耕种,把这部分“坏地”合理利用起来。

4.3建立村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促进耕地高效利用

完善东马村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农户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地流转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流转转向“散户—中介组织—大户”有序化、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方式转变,从而使农地高效有序地集中,从而实现规模化管理与经营。此外,因为东马村南与九里山乡相邻,还要积极参与建立乡级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使得耕地不仅在村子里流转,还和外面进行流转,更好地利用土地。

4.4加强流转程序管理从而促使规范化

加强流转程序的管理,首先,村民在进行农地流转时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向村委会备案,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要规范书面协议的内容,以免造成之后的纠纷;其次,村集体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其土地经营承包权。确保流转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使得耕地流转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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