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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发展倒逼邮政法完善

  • 投稿鹿壹
  • 更新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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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在完善法规的同时,还应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完善快递市场监管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畅通用户申诉渠道,妥善解决用户申诉的问题

文/本刊记者 翟永平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警方抓获某快递公司5名涉嫌盗窃快递物品的员工。该伙嫌疑人在流水线岗位分拣包裹时,随意拆开包裹件,看到喜欢的物品毫不顾忌随手就拿;看到可食商品打开就吃。仅警方已缴获的被盗物品就多达200余件。

此外,一些快递员工“暴力分拣”快递件场景多次被媒体曝光:站在车后门处向远处抛掷快递件,小件物品随手一扔便抛到远处,大件物品则扛到肩上向远处抛掷,大的快递件掉落地上发出“咣咣咣”的声响;在一辆装满快递的厢式货车上,分拣员熟练地将包裹扔到车下快递员的手中,由于不是很在意,很多包裹直接“躺在”地上。

郑州市民王先生今年要职称晋级,他到学历认证中心办理了认证学历后,选择了由快递公司寄送认证报告。可是等了两个月,他始终没有收到认证报告。经查询得到的结果让王先生欲哭无泪

这封快递件已经签收了,但却不知道签收入是谁。王先生到单位的收发室查询,收发室并没有收到这个快递件。王先生的快递件就这样如石沉大海无影无踪了。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吐槽,自己也曾经历快件包裹丢失之痛,“那是我给男朋友织的一件毛衣。毛衣快递后就永远消失了。我找到快递公司索赔,结果只赔给我20元,还是最高赔偿。我辛苦织了两个月的毛衣,每一针都凝结着我的情感,结果男友却没有收到,我觉得自己都崩溃了”。

在本刊记者的采访中,市民王小姐也表示,自己曾经在网购过程中遭遇包裹丢失事件,花了600多元在网上购买的衣服竟被某快递公司弄丢了。王小姐还算幸运,最终该快递公司依照她的淘宝购买记录,按实际交易价格给王小姐进行了赔偿。

对于当前的丢件赔偿,一位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般都是由收件人提供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明后,公司按照实际价格赔偿,然后公司内部会追查丢件责任人,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

对此,北京金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目前,我国还缺少统一规范快递业、保障消费者在快递行业内权益的有效法规。规范快递行业,保障公众的消费权益,单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难以解决,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专门就快递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将消费者难以行使的快递权利具体化,实现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维权难

201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到140亿件,同比增长52%,规模为世界第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物流方式。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12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显示,2014年我国共受理快递业务有效申诉234697件,比201 3年增加38651件。这些申诉中,快递物品丢失问题已经成为快递行业内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直以来,快递行业中快递物品丢失的责任不明确或者赔偿金过低,均是员工敢于监守自盗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律师认为,目前快递行业丢失物品后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丢失后的举证责任问题,一个是丢失后的赔偿问题。

201 3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丢失的赔偿问题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现实中,我国在立法上对快递丢失物品的赔偿规定一直不明确,比如快递企业一般会在快递单上注明未保价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5倍。但是,这个格式条款往往并不明显,消费者经常不容易看到。而一些快递公司内部规定,如果快递物品没有保价即按运费的3倍至5倍赔偿,这个赔偿标准显然过低。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的格式条款也进行了限制,规定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果格式条款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专家表示,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虽然有些地方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丢失后的物品,除非消费者绝对能证明快递的具体物品的质量、数量,否则很难得到满意的赔偿。如此—来,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就过高,维权也较为困难。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快递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仅有“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相当原则的规定,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应尽快针对快递行业立法,以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呼唤规范服务

目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快递业务领域的相关标准,但标准的实施效果参差不齐,这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接受服务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原因是快递行业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结果导致责任“真空”以及推诿扯皮现象的出现,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国家邮政局组织起草并发布实施的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快递行业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专家认为,作为现代物流行业的一项核心业务,快递服务业已在我国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然而,在快递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失信现象频发,表现为服务质量差、投诉率递增、霸王条款横行、个人信息泄露等。虽然我国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但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完善服务标准仍是我国快递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位在快递行业工作将近十年的业务管理经理刘先生告诉本刊记者,由于行业发展过快,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是行业内不规范行为多发的关键所在。尤其一些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比如有些快递公司在“运输条款与条件”中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有些快递公司甚至仍执行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的条款。

另外,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快递公司设置索赔时限。比如有些快递公司规定,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快递业务领域的相关标准,但相对于快递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而言,标准的数量还较少,标准的实施效果也不尽人意,部分标准的实施力度不大,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接受服务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也暴露出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的漏洞。《邮政法》虽经修订,但最终颁布时仍没有明确规定其核心问题——邮政专营范围,这导致快递服务的经营范围还是不清晰,很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均没有量化指标,造成监管困难。比如,《邮政法》没有对快递遗失问题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很难据其对企业赔偿标准是否合理进行评定,在这种隋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有法律专家表示,针对快递行业法治保障,目前规范快递主体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但规范快递行为的专项立法相对缺乏。因此,未来应将快递行为立法作为重点,制定严格的快递行为标准与操作规范。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防止被快递企业“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