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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

  • 投稿玛丽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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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媛媛 浙江大学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在现有博士后制度的多层行政架构下,对于合作导师的核心作用未能很好体现,随后浅谈几点提高合作导师积极性的建议和意见:一是建立合理的博士后导师选拔机制;二是鼓励或要求合作导师加大博士后经费投入力度;三是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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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作导师 博士后培养 重要性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于1985年开始实行,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培养高级人才经验的基础上诞生的,对加速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高等院校的学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特点。在运行机制、经费来源和管理、成果转化以及社会化程度上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博士后制度相比还有很多不同之处和差距,尤其是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和使用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并未能很好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技创新工程的深入开展,以及博士后规模迅速扩大,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工作中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博士后管理概况

我国高校的博士后管理系统从结构上来看属于多层行政权利型。大致上是从国家-地方政府-高校设站单位-流动站。

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博士后的政策制定、经费投入、日常管理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博士后培养质量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国家各项政策和大力投入经费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各种支持政策,有的为博士后提供配套科研经费,有的为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有的设立省市级基金鼓励创新。高校设站单位和流动站一般都设专人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为博士后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人员上支持和保障。其中部分高校还设立了校级博士后基金,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额外经费保障,有的在国家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博士后人员待遇,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总的来说,国家和地方以及高校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使用提供了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动力,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真正对博士后的培养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合作导师。小到学术问题的探讨或者申请课题项目,大到各类考核,博士后都会直接受到合作导师的影响。随着博士后招收人数的迅速增长,提高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怎样发挥合作导师的核心作用,成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的关键。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合理定位

博士后的一般定义,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在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职务。博士后并不属于学历教育,因而与博士阶段的教育培养相比必定是不一样的,而与“博士生导师”相比,“博士后合作导师”亦有着实质上的区别。李政道先生的一段话能够比较好的说明这个区别:“博士生是在硕士的基础上,除了上课以外,从导师那里得到研究项目,可是导师并不知道答案,让研究生自己去按导师指导的方向,求知一个新的结果,如果导师与同行专家评议认定研究生的结果是对的,研究生就可以毕业,从而获得博士学位。但是,真正做研究,必须让学生学习和锻炼如何自己找方向、找方法、找结果,这个锻炼阶段就是博士后。博士后与博士不同,博士一般只是按照导师选定的博士论文课题进行研究,而博士后可以参与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 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爱好自行选择研究课题 。”导师前面多了“合作”二字,意味着他是博士后学者的合作伙伴,尽管在学术身份上并不完全平等,但可以明确的是他对于博士后注重的已经不是学业上的传授,而是应该能够指导博士后找到自己的研究方向,并能够参与到自己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来,成为合作科研团队中的一员。

三、如何发挥合作导师积极性的初浅思考

1.建立合理的博士后合作导师选拔机制

在现行的国家、地方博士后政策和制度中,主要关注的是对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对合作导师的要求则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因此设站单位也仅仅是对合作导师的资格提出了要求。以浙江大学为例,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是这样要求的:1、要求是教授、博导;2、要求是研究经费充足的教授、博导或者副教授。这两个要求仅仅对于合作导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以及现有的科研条件提出了一定要求,事实上笔者在多年的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发现,很多自己科研做的很好的导师,却未必能与博士后开展良好合作,甚至导致有些博士后中途退站或者业绩不佳而延期。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合作导师选拔制度,例如规定几年一次以资格申报形式(类似博士导师资格申报);历届培养的博士后在站表现和出站情况作为重要评估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如有因导师原因直接导致退站延期等情况的,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招收博士后等。

2.鼓励或要求合作导师加大博士后经费投入力度

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创建是政府行为,创建之初至今,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依然主要由国家资助,应该说该制度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成分。现行制度下,合作导师只需付出相当少部分(远少过聘用一位临时聘用技术员)的经费即可聘用一位博士后,这一情况就往往导致部分导师在面试阶段把关不严,只要有人来应聘就招,且招进来以后往往也是无心培养,而更多的是出于使用的目的,为完成课题、收集资料,有时候甚至是为了人情解决申请者就业问题。随着博士后招收人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校的博士后资助经费势必越来越紧张。而且,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人员的使用主体,博士后待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博士后工作质量的高低,因此应鼓励甚至要求合作导师在学校支付薪酬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博士后人员的待遇。这样能让博士后在生活上得到较好保障,安心工作,从而在科研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3.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调动合作导师积极性

现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对博士后导师的要求不够具体,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业绩和表现的好坏与导师无直接利益关系,合作导师的工作好坏更是无从评价。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责任心强的合作导师能尽职尽责,而缺乏责任心的合作导师则对博士后放任自流。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有清晰的制度条款明确合作导师的职责,建立以博士后培养质量来考核导师指导水平的机制。比如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博士后进行奖励的同时,也给予导师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导师,扩大其招收规模并在经费上给予政策倾斜,反之也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绩效考核测评时,可以考虑将博士后指导工作纳入其教学科研工作量,甚至可以考虑在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把是否有指导博士后作为聘任教授职称的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各高校设站单位、流动站在博士后的培养政策制定,经费支持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核心作用,是在新形势下的博士后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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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浅析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和使用中的作用[J].中国高校师资研究,2013(4)

[2]庄毅.李政道先生和中国博士后制度[N].科学时报,2007(3)

作者简介

朱媛媛,1981—,女,汉,浙江余姚人,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毕业于浙江大学医学院,从事组织人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