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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风险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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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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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 刘秀林 马国庆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文件的陆续出台,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节点以及相关政策已日渐明晰。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作。本文在梳理现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以中央在京事业单位为例,对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稳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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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风险 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全民、大体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养老金“双轨制”已从国家层面提上了日程。近2年,随着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日可待。对于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而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均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其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还有很多尚未明确的政策以及实施风险。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梳理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做了立法性规定。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强制建立职业年金等政策,并且确定了实施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后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随着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也日趋明晰,但仍然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政策。比如视同缴费指数是多少、还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会是多少等一些关键性政策还有待明确。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存在的风险

1.事业单养老保险基数偏低风险。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事业单位工资结构紧密相关,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同。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还未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尚不明确。如果受财政约束的绩效工资不能完全覆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收入的话,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会低于本人上年实际收入,导致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编制外人员,直接影响其将来的养老金水平低于编制外人员。而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他四险的缴费基数也不同,如果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人上年实际收入,则会导致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其他四险。

2.事业单位内部同工不同酬风险。由于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不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之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导致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人员编制超编的事业单位内部有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即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而编制外人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能否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还有待政策进行明确,而且是否为他们建立企业年金也由单位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目前事业单位编制超编的情况极为普遍,单位内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导致两种不同的员工养老待遇并存,造成内部不公平。

3.企事业人员流动困难风险。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后,虽然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一致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退休后由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但是不同的缴费基数核算办法、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不同于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导致企事业养老待遇的差距依然存在,事业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真正意思上的“并轨”,事实上很难达到当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现人员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4.分类改革后转企的事业单位人员维稳风险。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2015年之前将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工作还在进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规定,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范围。这就意味着这些事业单位须先进行编制清理规范、将人员划分编制内和编制外、编制内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到位后,再整体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这期间可能存在人员编制清理过程中的员工稳定问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过程中编制内外保险制度不统一,进而导致转企后编制内外养老待遇有异等诸多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问题。

三、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1.覆盖现有水平基础上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目前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尚未实施,绩效工资标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水平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在现有工资总额总量管控的体制下,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尽量覆盖改革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按工资结构核算后与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从而避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与其他四险基数相差过大,减少单位内部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缴费基数差距过大的风险。

2.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目前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编制核定给事业单位后就为单位所有且多年不变,有的事业单位职责弱化但编制却减不下来,有的职责强化但编制却不增。这样导致,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编制已经很难满足单位的用人需要,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现象极为普遍。要规范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避免事业单位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除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外,也应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事业单位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对事业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优化事业单位编制资源配置,实现事业单位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分类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11万个,但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却不尽相同,即便同是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有的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甚至转企改制工作已经完成;有的正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分类结果尚不明确;有的已经实施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的还没有开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为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该根据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分批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对于已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且已经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先行实施养老保险参保;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单位可待其分类确定后再行实施养老保险参保,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建议暂不实施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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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婷.建立过渡性养老金是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衔接的关键[J].发展研究,2014(2)

[2]徐博,董琪.积极稳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J].劳动保障世界,2014(1)

[ 3 ] 李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挑战与创新[ J ]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