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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大要约管理

  • 投稿迎风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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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君 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管理环节,提出企业应关注的要约管理模式,主要从劳动合同签订、专项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三个重要管理模块阐述形成要约时应关注的要点、内容及企业应谨慎处理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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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劳动关系 要约 管理模式

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规范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及衍生的次关系不但要有行业标准、规范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最重要的是劳动要约的合法明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而需要的要约基本上可包括劳动合同、培训服务协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组织机构更健全的企业还有集体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生效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是否约定,由当事人确定,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定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仍应当遵守,同时,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般可以考虑:试用期、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加班费、违约金条款、培训服务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还可以考虑企业内部制度中未涉及但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事项。其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培训服务三项一般作为特殊条款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作为劳动关系的辅助合同。

二、培训服务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首先,企业必须对专项培训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专项培训不同于必要的职业培训,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可以用排除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界定。其次,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约定签署,主体内容一般需包括:培训费用与培训内容的定性、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期间的纪律要求、培训费用与考核结果的挂钩、培训结束后的任务和要求、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等等。最后,在约定服务期的时候注意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关联。比如,某单位因引进一项国外先进生产工艺需要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而计划让刘某出国培训,因此在实施前与刘某协商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明确刘某须在培训结束后向单位服务5年,而刘某的劳动合同再过3年就到期,那么培训服务协议中服务期的描述可以写为“服务期5年,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协商劳动关系延续、合同不解除的,则服务期延续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协商劳动关系终止、合同解除的,则服务期无条件终止,培训费用按期折算从离职结算中扣除”等等,具体描述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方,我们首先要做到两点以证明企业已具备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条件,一是依法明确本企业有哪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二是要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企业来说,合同与协议事前签订最为有利,保密与竞业协议亦如此,在最后一轮招聘环节即面试时提出最佳,此时劳动者已能接受在企业劳动的事实,从心理上接受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可能性较大。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独占性(专有性)和时间性,能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对劳动者者身份的定性,即是否是知悉保密事项的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保密事项的人员;二是需保密的事项或内容是否为该劳动者在岗位工作过程中能够获知的;三是竞业限制的内容要明确,除对象、期限、经济补偿金、地域、违约金等,还应包括为他人提供咨询、担任顾问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如禁止其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等等;四是启动要附带生效条件,如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五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按月或季支付、现金或银行卡支付、银行失误的免责以及企业延误后职工负有催告义务等事项;六是竞业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如期限到期自然解除、不可抗力客观无法执行的解除及双方协商解除,违约条款与违约金的约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与劳动者协商妥当相关事项。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对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特别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给用工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大要约管理除了在要点、内容及注意事项等文本内容外,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与行业规则和签字合法合规的原则也同样重要,否则将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成为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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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7-12-29

[ 3 ]对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条款的现实思考[ J ]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0(6)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