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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如何报道遇难者?

  • 投稿粉红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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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庭梅

【摘要】对于灾难事件的报道考验着媒体的应对能力,报道不当将导致伦理失范,甚至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尤其近几年来,严重的灾难事故频发,备受各界关注。良好的信息沟通,对于消除隔阂、获得进步是有益无害的,本文主要分析灾难事故中媒体对遇难者报道的伦理失范问题,并在借鉴国外伦理规范的基础上,为合理报道灾难新闻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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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媒介伦理灾难报道隐私权

一、伦理失范的表现

从非典、汶川大地震、马航飞机失联、新疆暴恐事件到2014 年末发生的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突发灾难事件往往考验着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总的来看,经历过数次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媒体应对灾难报道有成熟之处,能够在事件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迅速跟踪报道,时效性强,但同时,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的行为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在:

1、侵犯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要求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与公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或泄露公民个人材料,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个人的情况等,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①

2014 年12 月31 日,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共造成36 人死亡,49 人受伤。第二日晚,新京报刊发人物特写《复旦20 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在报道中公开遇难者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年龄、专业、喜好、照片,甚至是遇难者男友发布的状态内容,这种事无巨细的报道方式导致了复旦学生与媒体记者之间的冲突。一篇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共号的帖子提出质疑:媒体这种报道的目的何在?是为了要哀痛生命的逝去,或者不过是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其后,媒体人发文回应称:网络信息只要由当事人主动发布,就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②

事实上,对于灾难事件中遇难者的报道本是无可厚非的,传统新闻报道中对于灾难事故的描写常常过于宏大,这种更加贴近新闻个体的报道方式是值得鼓励的,但在未经遇难者亲友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公开报道,是对遇难者隐私的侵害,其报道的出发点值得怀疑。

2、过度煽情

煽情报道是媒体在面对灾难报道时最常用的手法,对遇难者及其亲属的报道常会引发受众的情感触动,但应注重度的把握。在2014 年3 月发生的马航飞机失联事件中,媒体记者就一度被指责报道过于煽情,不够客观公正,在马航飞机下落不明的当时,比起在丽都饭店拍摄失联家属的绝望哭喊与泣不成声,媒体更应该报道事实,追查真相,切勿本末倒置。

3、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是指受害人在已经受到一次伤害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再次受到伤害的情况。在传媒领域中,则是指记者在信息的传播中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等造成的伤害。记者媒介素养的低下极容易导致采访遇难者亲属时造成二次伤害,比如未经同意公开遇难者个人详细信息,媒体记者的反复侵扰。外滩踩踏事件中遇难者有36 人,但媒体却唯独将焦点聚焦于这名复旦女大学生,在新京报刊发特写后,其他多家媒体也蜂拥而至,在未核查新闻信息来源的情况下配照片加以转发,长时间将灾难事故的焦点集中于女大学生一人,如此缺乏人文关怀的行为,体现了整个媒介伦理素养的不足。死者亲属在承受女孩死亡悲剧的情况下,还要被迫持续遭受被围观的二次伤害,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

灾难事故中,遇难者的照片往往具有很强的震撼性,不少媒体认为这样的照片可以帮助公众更为直接地感受新闻事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多大帮助,不过是满足了人们对突发事件的好奇心,使新闻事件更具震撼力。对于遇难者照片的不当处理与使用都会给遇难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过于残忍的照片内容甚至会给人们带来强烈的心理阴影,产生不适。③

人道主义精神是指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主张互相尊重,互相扶助。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同样要秉承这一理念,新闻记者在报道的同时,如果能够怀有人道主义精神,设身处地地做到推己及人,就能够以更加人性的方式来进行报道。

二、伦理失范的原因

1、过于关注公众的注意力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受众对新闻的选择变得愈加重要,许多媒体为了刺激受众的感官,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过度悲情传播,甚至有意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这是灾难报道中极为不正确的一种选择。苦难、悲情的新闻报道,的确能够引起更多受众的阅读关注,但这只实现了新闻价值,却忽略了对于灾难报道最重要的社会价值。

2、忽视媒体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拥有知晓信息、放大影响的权力,这种巨大的权力事实上对应着高度的责任,然而当前中国,相当一部分新闻从业者缺少职业自尊与自信,媒体人所谓的“新闻伦理”,其实是几乎没有规范作用的“媒介纪律”,被很多从业者忽视。④优秀的新闻报道,不仅报道灾难真相,而且包括问责与深究,以确保以后类似的事件越少发生。

3、法律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在新闻自律与法律规范方面对于媒体伦理的限制尚不明确,1981 年通过《记者守则》草案,1991 年通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各行业、各地方也通过自律公约,但准则公约的约束性很弱,也没有强制性的新闻法限制。总的来看,我国对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主要靠自律,因而记者采访常存在侵权行为,各种伦理失范行为频发,争议颇多。

三、媒体应如何报道逝者

1、各国伦理规范借鉴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的国家,对于新闻伦理的探讨也在持续进行中,1978 年,瑞典新闻界合作理事会通过《报刊、广播和电视伦理规约》。规定对于可能侵犯到个人隐私权的内容,“要极为审慎地对待,除非公布信息的行为显然符合公众利益,否则要避免公布这类信息”。美国职业记者协会是全美最大的新闻行业组织,早在1926 年正式通过第一个伦理规范,并在其后不断修订完善。其职业伦理规范要求包括四方面:追求真实并加以报道;将伤害最小化;独立行动;可信。其中提到,“新闻记者应该在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与可能造成的潜在伤害或不适之间寻找平衡点。进行新闻采访,并不等于就拥有了一张可以随意傲慢或者擅闯他人私域的执照。”

英国于1991 年成立报刊投诉委员会,这个组织较好地发挥了自律组织的作用,主要通过《业务准则》对报业予以监督。目前实行的规约一共由16 个部分组成,包括:准确性、辩护机会、隐私权、骚扰、对悲痛和冲击的侵扰、歧视、财经报道、机密信源、未成年人等。⑤迄今为止,没有一家报刊社敢于对报刊投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提出抗拒。

2、避免报道伦理失范的建议

(1)尊重隐私权。首先,在报道前记者要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即在取得当事人或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公开遇难者的部分信息,或对其亲属进行报道,这是对遇难者隐私权的尊重。

我国也在逐渐落实对隐私权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⑥

(2)立场公正客观。公正客观的,避免掺杂过多情感的报道往往更为让人信赖,也更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尽管抒情类的报道更容易引起受众的关注,但客观报道才是更为重要的,要避免本末倒置,忽视记者报道的立场。如果记者始终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即便聚焦于遇难者个体,也是可以理解的报道角度。

(3)最小伤害原则。记者要尽可能减少报道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伤害,发扬人文关怀,避免由于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导致对受众和当事人造成侵扰悲痛。与报道本身关联度不大的私人信息应尽量保护,善意表达新闻事实。在外滩踩踏事件报道中,如果记者在报道前能够考虑到复旦女大学生的家人可能遭受的痛苦,拥有最起码的伦理自律,在报道中隐去姓名照片等关键信息,就能避免这种伤害。

(4)重视媒体社会责任。媒体常常因为“记者”的身份而获得诸多特权,可以获得遇难者亲属的信任,可以近距离接触灾难现场,可以最大程度上靠近事实真相,而媒体从业者却往往并未重视这份权力背后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者应重视媒体的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信力,从而规范报道伦理。

同时,全社会各界要提高对突发灾难事件的反应能力与责任意识,《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突发灾难事故中的责任加以规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确立政府应对措施以及宣布公众防范措施。这种处置机制的确有助于强化责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

灾难往往是难以避免的,随着世界各地联系的紧密,人们为了了解更多的新闻信息只能依赖于大众媒介,媒体由此将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新闻媒体在灾难事件报道中除了应尽可能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更应成为受众、政府与灾难亲历者之间的沟通媒介,从而保证良性传播。这就要求媒体从业者在新闻责任与伦理道德之间求平衡,客观报道、尊重隐私、重视人文关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真正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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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刘要停、夏秀,《突发事件报道中的媒介伦理问题研究》[J]《. 新闻窗》,2014(1)

②《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http://www.bianji.org/news/2015/01/2144.html.2015-1-3.

③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M].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④郭镇之,《公民参与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与媒介伦理:中国的问题》[J]《. 国际新闻界》,2014(8)

⑤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16-458

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www.cssn.cn/dzyx/dzyx_jlyhz/201410/t20141009_1354920.shtml.2014-10-9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新闻学专业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