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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转载微博、论坛内容侵犯名誉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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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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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翊羽

【摘要】近年来,微博、论坛等社会化媒体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媒体也开始转载转发来自微博、论坛等社会化媒体的内容。本文实例分析媒体转载论坛、微博言论现状及造成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转载微博、论坛言论新闻侵权的漏洞,对此类侵权行为提出了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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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侵权 名誉权 微博 论坛

近年来,微博、论坛等社会化媒体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作为新兴的社会化媒体,它具有内容创作与内容传播的功能。一些媒体利用社会化媒体的特点,不经核实,随意转载转发来自微博、论坛等的相关新闻内容。那么这样的媒体转载行为是否存在侵害名誉权行为呢?

一、媒体转载论坛、微博内容存在的若干问题

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微博,一些学者称其为“社会性媒体”,其具有参与性、交流性、公开性、对话性、社区化、连通性等特点。

首先,微博作为一个公共论坛,虽说信息完全公开化,有微博转发一项。那么媒介转发微博是否侵害微博人的著作权?其次,微博虽然逐渐实施实名制,但是发布微博的博主多数以网名的形式进行消息的输出。这是否可看作为所报内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民自愿信息公开化?

第三,若发布微博为个人状态,即便可视为自愿发布,若所涉及内容包含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时,若被媒介转载,是否又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第四,媒介在转载微博内容作为新闻来源时,是否会对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又该如何识别谣言与陷阱,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如若没有核实,所发布的新闻侵犯的权利的主要承担者是新闻媒介还是微博发出者?

第五,一些微博随拍的照片发布后若被新闻媒体转载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此时的承担责任主体又应该是谁?

二、媒体转载论坛、微博内容造成的侵犯名誉权行为

1、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

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受众对于新闻时效性与新鲜性的要求更高,受众的猎奇性心理也在增强。如2012 年6 月6 日广西电视网一篇来源于新浪网题为《王菲大女儿窦靖童青春期叛逆爱闹别扭微博表不满》的文章称:王菲目前最烦恼的还是大女儿童童正值叛逆期,于是送她到上海读书,谁知转校不久即被曝与男同学结伴上夜店,王菲见状只好召在上海念书的童童回北京,实行全天候就近监控。报道中还附有窦靖童的三张图片,其中一张便是报道中所说的童童与和她一同上夜店的男同学。为了表现报道的真实性,报道中还将现在的窦靖童与三年前的童童的照片做了对比。

而在2012 年6 月11 日新华网发布的来源于新浪娱乐的一篇名为《王菲大女儿窦靖童发微博怒斥叛逆期传闻是胡说》的报道中贴出了窦靖童的个人微博,报道中称:今天(6 月11 日)下午12 点53 分,窦靖童在名为“JING1997”的微博中怒斥传媒报道,称有关她与母亲王菲的报道和传闻全是胡说八道。

可以说,窦靖童的这则声明性微博一经发布,相继被各大媒体转发播报,但毫无疑问的是,之前的那则所谓窦靖童叛逆交男友的新闻纯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它以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方式侵犯了窦靖童的名誉权。

2、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而言,还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例如:6 月11 日,新浪娱乐转载了中国新闻网的一篇名为《范冰冰起诉网站索赔50 万律师:胜算很小》的文章,报道称:范冰冰工作室针对“被抹黑章子怡(微博)”的传闻发出律师函,强调对谣言绝不姑息,更向影评人毕成功(微博)和黔讯网索赔分别50 万。报道中透露:追究此次事件的来源,其实是影评人毕成功的那条英文微博“F 小姐,你不累吗?放过其他人,她们只是更好的女演员。”于是就出现了黔讯网的原创文章《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

仅根据一条微博,就将一切矛头指向了范冰冰。同时据《京华时报(微博)》消息,范冰冰将向黔讯网和毕成功分别索赔50万的精神抚慰金。

但是,对于该微博言论的扩散,范冰冰并无确凿的依据,而该言论对其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这同时也是之前所提的一个问题之一,出现侵害名誉权事件后,毫无疑问的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微博的特殊性,这种承担影响的责任方该是谁?是先发布微博的影评人毕成功?还是之后受微博误导的媒体?

3、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

在名誉侵权案件中,除了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外,也有一些由于转载未经核实而发布来自微博的信息,造成对法人名誉权损害的事件。

如2012 年6 月4 日,和讯网新闻上一篇来源于长江商报的名为《大学生沉迷赌博机欲卖肾还债》的文章,记者通过一篇天涯论坛上“大学生因赌博欲卖肾还债”的帖子而进行的一系列隐性采访与报道。报道开头引用帖子上大学生的自我介绍,强调该学生是华师传媒学院一名大二的学生,沾上赌博,输掉了将近两万块,但是,6 月7 日,长江商报编辑部发布了一篇《更正与致歉》,致歉中说:本报6 月4 日A04 版《大学生沉迷赌博机欲卖肾还债》一文,编辑将当事大学生吴峰(化名)所在学校误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经查证,该大学生与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无关,特此更正,并向该学院表示歉意。

新闻报道也是由于事先未经核实便发布来自论坛的信息,对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属于以书面形式诽谤法人名誉行为。但该媒体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纠正了错误,并以及时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更正内容、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了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转载微博、论坛内容新闻侵权的漏洞

1、一般公众与公共人物之间的隐私权及名誉权保护界限不明确

对于微博、论坛等新兴社会化媒体而言,其对于一般公众与公共人物之间的隐私权及名誉权保护界限不够明确。如在微博中,若消息一旦被新闻媒体转载,并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影响,那么这个一般公众便在朝夕间变成了公共人物。若此时被发现所报新闻对该公众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有所侵害,法律是否应对该公众有相应的保护?

2、转载过程中微博侵权主体的匿名特征使侵权责任承担者不明确

微博名誉侵权的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对于现行社会性媒体,如微博而言,名誉侵权的主体包括微博用户和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同的情形下,侵权主体的范围也是不同的。此外,虽然微博在逐渐实行实名制,但对于微博言论及评论的发表,当事人还是以匿名形式发表居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充满假象的虚拟世界。在这样一个“假象世界”中,一旦现实性问题的受害人被特定,那么就会造成特定人遭受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出现。事实上,网络上特定的人遭受名誉侵权的情况很多,而侵权主体却多为匿名人。

3、转载微博造成其名誉侵权的损害程度不确定

由于难以判断侵权内容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接触载有侵权信息的微博的人数,微博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的。虽然有些微博网站上可以统计访问人数,但是并非每一个访问其微博的人都浏览了侵权信息,因此,准确判断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损害范围及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媒体若转载了具有侵权行为的微博,一旦被侵权者追究责任,是很有可能避开具有不确定性的网络,而直逼具有确定性受众群体的媒体的。

4、媒体转载微博的主要名誉侵权者难以被证明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微博总是不断在更新,发表在微博上的侵权信息可能随时被更新而代之以其他信息或被删除。这样也给微博名誉侵权的受害者收集证据证明加害行为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网页是可以仿制的,即使受害人出示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备份或截图等证据,也难以证明微博内容就是被告所写,被告可以主张网页或微博是仿制或伪造的而否认侵权责任。这样,对于转载微博言论的媒体与受害者而言,无疑是胜诉的难点。

四、媒介转载微博、论坛内容出现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解决对策

众所周知,个人微博作为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其言论随意性较强,主观色彩浓厚,其对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应比传统媒体更宽。因此,就上文所提出的问题,针对于媒介转载微博、论坛等社会化媒体内容中出现侵犯名誉全行为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我国法律应明确界定一般公众与公共人物之间的隐私权及名誉权保护的界限。

第二,加大对微博等新兴社会化媒体的管理,明确细分责任承担者的细化范围。

第三,加强网络管理,在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前提下,增设专门服务于社会化媒体的法律及新闻机构,确定大致的名誉侵权的损害范围与程度。

第四,加强法律机构与网络技术部门的联合性,能快速取证并辨别媒体转载微博的主要名誉侵权承担者。

第五,对于媒体而言,应加强对新闻来源真实性的考察,秉承着真实性的原则,在转载微博内容作为主要新闻点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核查该新闻来源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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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邱昌珠,《刍议大学校园媒体侵权》[J]《. 学理论》,2011(35)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③王浩,《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J]《.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

④蔡薇,《网络传播背景下新闻侵权的法学实践》[J]《. 新闻爱好者》,2012(9)

(作者:吉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