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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伤害及其治理策略

  • 投稿魏大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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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闻媒体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不仅仅关心媒体报道的内容,也关注媒体报道的现实影响。因此,一些因新闻报道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媒体的报道失误,导致报道客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本文从新闻伦理角度出发,论述新闻伤害产生原因及影响因素,并提出了一些减少新闻伤害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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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媒体 新闻伤害 治理

一、新闻伤害产生的原因

1、外部原因——媒体竞争激烈

(1)“吸睛效应”的影响。吸引大众的关注,无疑是信息传递的目标。但是有些媒体,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或一些记者为了谋取利益,不惜报道一些具有异常性和煽情性的新闻,来提高自己的收视率和点击率,博得受众的眼球。而这些新闻报道或者发布出来的图片,有可能使被报道的客体受到经济、名誉或精神上的伤害。

(2)“受众至上”的误导。以受众为中心是传媒参与市场竞争的趋向。但是在新闻实践中,一些媒体一味的迎合受众,就会在媒体传播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的社会功能。媒介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如果一味迎合受众的兴趣,而这种兴趣很有可能是不良的,会导致媒介传播内容和品位的低俗化,不仅如此,也容易造成新闻伤害,如把报道客体不希望公开的内容传播出去,给报道客体造成损失。

2、内部原因——传媒制度的不完善

(1)编辑部与经营部的混岗现象。我国社会经济体系随着改革开放,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新闻媒体被赋予双重属性,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媒体既要传播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又要以获取利润为目标。故有的媒体为了利益,忽视了公共责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编辑部和经营部的“混岗”现象,这给“有偿新闻”和“广告新闻”提供了可能性。由于编辑部与经营部的“混岗”,某些记者就会出现伦理失范,容易以盈利者的角度来发布新闻,利用发稿权换取利益,一些编辑记者除了采编工作之外,还承担着与薪酬直接挂钩的任务,比如广告创收与征订任务。在竞争压力和经济效益面前,一些媒体就默认了这种编辑部利用版面资源与广告商、订阅客户进行互利交换的“权利”,这种现象直接危害到新闻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2)监督制度滞后。传媒业具有舆论监督功能。与其他相关监督部门相比,传媒业的舆论监督已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可直接、快速地把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及时产生社会效应。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社会舆论也要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新闻业内就容易产生新闻伤害现象。虽然新闻界存在对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机构,如行业协会、学会等。但是不得不说它们对媒体的监督是无力的,存在着发展相对滞后、法规缺位等问题。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行业外的新闻监管机构,如新闻评议会、协会等。然而,其组织结构松散,是由党和政府机关负责,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制度是导致新闻伦理失范而产生新闻伤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减少新闻伤害的策略

1、明确具体法规,规范媒体竞争

(1)明确各项法规。道德自律完全凭借的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它的本身不具备强制性。新闻伦理属于道德范畴,由于道德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求每个新闻从业者都具备足够的道德意识是不切实际的。但是法律是一种明确的社会规范,有一套理性而详细的运作流程,规范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因此,立法机关应该明细新闻法规,规范媒体的竞争行为,促进媒体的健康发展。目前在新闻法律规范中,除了《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限的法律规章外,其余的大部分都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新闻传播制度,在新闻采集、编辑等各个环节,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制定具体可执行的规章制度,用于提高传媒职业规范化水平。

(2)制定奖惩措施。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媒体传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只有《民法》、《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我国新闻道德建设中的很多不良现象向新闻法规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加强各项新闻法规的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政府部门要制定全面细致的法规以满足新闻规范对道德建设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在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应具体明细规定,不让媒体打“擦边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批评、评论等行为要符合一定的规范。与此同时,媒体行业可以定期收集受众意见,进行自我完善,提高工作者的积极性。

2、构建内部机制,完善传媒行业管理

(1)完善权利制约机制。为解决媒体角色不分明的难题,林晖先生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政、事、企分类定性,分类管理,具体指的是,对以刊载时政新闻为主的媒体,继续实行机关式管理,以宣传为主功能,强化硬新闻和思想性,同时减少市场压力;对一些大众化报刊和专业媒体,建议采取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允许开展经营活动;而对纯娱乐媒体,则采用较彻底的企业化运作模式,完全面向市场”。笔者认为,媒体行业应该把经营权与编辑权分开。这样可以减少“混岗”现象的出现,给编辑记者独立的编辑决策权,采写人员不会被赞助商的利益威胁,影响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降低由于道德失范而造成的新闻伤害问题。另一方面,经营与编辑分开,也可以减少编辑记者与广告商的利益接触,降低“有偿新闻”的发生率。同时,要强化政府对新闻发展方向的宏观引导作用,让媒体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让其在日益成熟的市场规则约束下,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任何事物都要有其对应的监督制度来规范它的发展,我们应该加强对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在各方共管的同时,各个级别的媒体工作者也要发挥自己的监督责任,建立起严肃的内部条文纪律。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媒体内部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各级媒体也应该明确系统规定,保证其内部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新闻媒体单位应该对一些不当的规章条例进行定期的清理整顿,并重新制定新的符合单位内部监督和发展需要的制度,在制度建设中,还可以把新闻媒体的整体道德,与新闻人员个人的利害得失紧密联系起来,增进新闻人员的新闻业内监督氛围。

(3)设立新闻自律机构。我国在新闻自律机构的建设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近些年来,中国记协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为了巩固监督能力,规范新闻行为,笔者认为,还需要建立一种独立于新闻界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即社会性的非政府组织。比如组建一种由业内外人士共同参与的新闻监察裁决机构——“新闻评议会”,用来处理新闻业内部产生的矛盾,及时沟通新闻业与社会的关系,处理新闻纠纷等问题。新闻评议会的设立是为了帮助新闻界的自律,有助于建立一种保持新闻界和社会之间良好沟通的渠道,维护新闻业界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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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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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熊晓媞等,《新闻伤害与新闻伦理》[J].《传播与版权》,2013(1)

④周凤琴,《新闻伤害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操守》[J]《. 记者摇篮》,2008(11)

⑤孔德明,《试论新形势下的新闻伤害》[J].《新闻知识》,2002(2)

⑥邵卫,《试论新闻自由与新闻伤害》[J].《新闻爱好者》,2007(4)

(作者: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