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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报道中的审美偏差现象

  • 投稿Kenn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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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蓝

【摘 要】新闻报道与人类对美的追求密不可分,但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反映出一定的审美偏差。本文主要从社会新闻报道出发,认为在女性报道中更易出现此种偏差。在女性报道中,媒体大多聚焦于女性的性别特征或者女性的刻板印象,而并非新闻所需传达的信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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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美偏差 女性报道 刻板印象 话语素养

美是人类理想之所在。学界有一种经典的说法,认为美学“是研究感觉和情感的科学”。在康德那里,他认为美是人生命的“希望”,是一个人的最高“理想”;在马克思那里,美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是人的期望象征。从这些意义上说,新闻传播同样与人类对美的追求密不可分,“美好的”、“美丽的”新闻报道应该尊重和弘扬人的价值,主动、自觉地把信息传播与对美的追求紧密而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最“美”的传播效果。

新闻需要美,这是时代赋予新闻的新主题。这个美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文字描写、摄影图片、版式色彩、故事背景的美,还包括作品本身所蕴涵的内在美。具体来说就是,新闻人员在对新闻采、写、编的过程中,既要以新闻报道本身的真实、客观、准确等原则为导向,更要注意把握报道对象的一种“尺度”,要自然地流露出能与受众产生愉悦共鸣的那样一种审美力量。

然而近些年来,有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不顾新闻的本质在于传达或表现一种“真”、“善”、“美”的东西,做出了一些偏离美的范畴或曲解了美的真谛的报道。而这种审美上的偏差,更多地体现在一些“女性报道”中,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最近看到一则标题为《湖北阳新县女干部与女副局长互殴,被刑拘关押》的报道。报道说的是2012年底,湖北阳新县物价局的副局长张某与办公室主任苏某发生冲突,进而演变成互殴,县政府和物价局多次组织调解但不成功。2013年10月16日,因致人轻伤,苏某被刑拘关押。报道中还提到了这样一个细节:张某声称被殴打致面部多处受伤,并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出示了验伤证明,最终导致苏某获罪。苏某的丈夫提出质疑“两人斗殴,为何一人获罪?”,而且记者采访当时同行送医的同事,均表示并未见过张某面部有明显伤痕。

纵观整篇报道,如果是出于对报道内容的分析,使用“干部”与“副局长”称呼事件人物,也许是想提出质疑:取证判决的过程是否存在“黑幕”?职位级别上的差异是否是解读事件的关键?但“女干部”、“女局长”的定性实在令人不解,在作者的眼里,到底是女性不能承担机关要职,还是女性不应在冲突中出现暴力行为,亦或是有职业身份的女性出现斗殴这一行为十分可笑呢?不管是传统的纸质媒体还是愈趋成为主流的电子媒体,类似的报道比比皆是,《肇事女司机欲驾车逃窜接连启动失败,光脚弃车逃跑》、《清苑举办“贤内助”、“廉内助”培训班》、《郑州女生典身救母,愿无偿打工10年换妈妈活着》、《40岁浴场失足女写<客人赊账笔记>记录赊欠信息》、《女研究生和黑车司机认识14天闪婚,婚后2天男方失踪》等。

现代社会早已提倡“男女平等”,对于女性歧视的现象也在慢慢减少,但是语言滞后于观念,因此媒体在传播信息时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折射出一些对女性的歧视,而且通过一种独特的、名正言顺的方式达到这一点。这些损贬女性形象于无形的报道,最终导致真正的女性特质,以及应该要被传播的关于被报道女性的信息被排斥在外。这类报道大多着力于渲染一种女性的刻板印象(柔弱、敏感、情绪化,甚至是无知、浅薄、虚荣等),或认为女性应该或必须是温柔贤惠、柔弱需要保护帮助的形象;或认为女性应是男性的附属品,应专注于家庭生活,不应有独立的思想或成功的事业;或将女性归结为男性犯罪的根本原因等等。甚至大量使用界定报道对象女性身份的字眼,如“女博士”、“女局长”、“大龄剩女”、“打工妹”、“妙龄女”、“贪官妻”等。

那么,女性报道出现这种审美偏差的原因何在呢?

首先,众所周知,妇女受压迫和男女不平等是自阶级社会存在以来就一直存在的普遍现象。其存在的原因主要是: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不平等的社会分工,包括性别分工模式。第一,父系氏族制度承袭以后,女性不论是未婚的少女还是已婚的母亲,都跟房屋、农具和劳动产品一样作为一种私有财产从属于男性,甚至还被男性或权威人物以物品形式进行处置、交换。第二,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的价值判断体系。简单地说,当“性别”把整个人群分成“男性”和“女性”的时候,就形成了男性群体和女性群体这两个相互区别的群体,而一个群体区别于另一个群体的原因,便是这两个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即“不同”。这种“不同”既包括男性与女性在生理结构上的显著差异,也包括男性与女性在心理层面的截然不同。它们催生了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僵化性认识,这种僵化性认识在两性群体不断的对话和力量对比中渐渐发展成“歧视”。

其次,自远古社会以来,文字符号本身往往便暗含了一些歧视的情绪。在传统文化“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催生下,一些职业如:政府官员、警务人员、工程师、机械制造者、体力劳动者、司机、运动员等,其从业人员自该类职业产生伊始便更多的以男性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也已成为人们默认的一种状态。这就导致新闻工作者在撰写一些事件的报道时,为了适用于所有层次的读者受众,也让读者能够更清楚地理解报道,加上性别符号对报道人物加以特别说明。最近有两则报道或许可以为某些正直且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辩解。《新疆女警被袭身亡,已怀孕两月》,说的是新疆和田一名派出所女警被手持利器的暴徒袭杀,牺牲时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该报道中用“女警”称呼目标人物我认为在情理之中,一是因为通过对民警性别为“女性”的强调,可以更加凸显施暴歹徒的麻木无情、冷血残暴,唤起广大受众的愤慨;二是因为报道提到该女警去世时甚至已怀有身孕,给报道又营造出一种浓烈的悲情气氛,更易引起读者的同情、惋惜。

然后,在市场经济的运作的大背景下,媒体受到利润的驱使,往往一切以扩大报刊的发行量,提高电视、广播的收视、收听率,增加网站的点击率为硬性指标,恰好略带歧视性的女性报道又最能达到这种“夺人眼球”的目的。著名学者陆晔与潘忠党在《成名的想象》一文中分析到:“市场的诱惑进一步威胁新闻从业者尚未厘清的专业主义理念,新闻与娱乐界限模糊甚至消失、电视与网络媒体的凸显,会使新闻进一步走向媚俗和消费主义的通俗文化领域,使之日益失去符合专业主义原则的新闻话语所应当具有的理性和批判精神。”一些现实中的新闻工作者,在嗅到话题性事件的“味道”后,往往更专注于“趁热打铁”,而非用专业的手法表现真实的新闻事件,如《厦大博导疑性侵女学生》、《女星成名前照片曝光,惨不忍睹》等。但要知道的是,媒体因自身的权威性、流通速度的快速性、覆盖面的广泛性特点,就可能会使这种语言暴力不只伤害当事女性一个人,更可能是整个女性群体,而且因为歧视性语言经过媒体的放大、炒作效应,慢慢就有可能变成社会大众的共识。

最后,受众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然而,他们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猎奇”心理。这源于人的认知需要,凡是第一次出现的、罕见的、反常的或突然发生强烈变化的事物,人们都很容易产生兴趣,从而去关注、观察和探究这些事物及现象。这种心理就给女性报道的偏差提供了土壤,男性受众多已“看热闹”的心情来收听、阅读这些报道内容,以获得某些快感或个人心理满足;而大多数女性受众只把接受媒体的信息当作娱乐和消遣以及工作压力释放的方式。很少有人作为女性主体本身或者把自己带入女性群体角度去考虑这类偏差的危害性。

此外,“像人们对时装的趋同似的,众人和时尚也是决定个人语言价值判断和词语选择的至上权威。‘大家都这么认为’、‘他们说’往往就成为‘流行’与‘时髦’”,这其实就是一种从众心理。一些新闻工作者之所以用刻板印象看待女性或者进行女性报道的描写,就是因为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广大受众群体都存在偏差的审美态度。进一步说,其实这类受众的审美态度无非也是受父母、同学、朋友、同事或者长期以来的舆论大环境影响而造成的。

笔者认为,偏差的报道,只能反映偏差的现实,造成偏离正常轨道的后果。在强调人权的今天,政府应有强而有力的法规、政策监督、约束偏差的行为;新闻工作者应更加严格筛选、规范、修正一些新闻报道存在的偏差;作为广大受众也要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从源头上抵制审美偏差报道的广为流通和大肆议论;最为重要的是,新闻媒体要发挥主要的作用,为获得更加强而有力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应当多从客观、理性角度看问题、做报道,以“人文关怀”而非“煽情性”、“刺激度”动人,极力避免歧视性现象的发生。

所以,提升媒体的话语素养、专业主义不再只是一个口号,而是提高整个新闻界从业素质的迫切要求,而媒体在女性新闻的报道上自然也需要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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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沈奕斐:《被构建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0

②范红霞,《基于性别视角的媒介暴力研究》[D].浙江大学,2013

③杨慧琼,《符号学视野中的新闻偏见》[D].兰州大学,2006

④张谊,《新闻传媒报道中的女性歧视及其根源》[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⑤毛力,《新闻报道中女性的“刻板印象”与话语困境》[D].苏州大学,2005

⑥张艳红,《女性视野下的媒介批评》[D].武汉大学,2009

⑦束芳,《新闻报道中语言暴力现象初探》[J].《新闻世界》,2009(1):74-75

⑧牟青,《试论新闻报道中的语言暴力》[J].《新闻知识》,2012(8):73-74

(作者: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