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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者应具备的法律和伦理素养

  • 投稿张十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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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调查记者作为新闻记者行业的特殊工种,与其它类记者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在了解调查记者的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探讨这一特殊职业人群应具备的法律和伦理素养,并对此进行解读、归纳与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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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查记者 调查性报道 法律素养 伦理素养

一、调查性报道的相关概念与调查记者的职业特殊性

(一)调查性报道的相关概念

目前学界较为公认,调查性报道(Investigative reporting)诞生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扒粪运动(Muckraking)”。它在登上历史舞台之时,就因揭露了政治黑幕、贪污腐败、企业垄断、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彰显着新闻记者的良知和责任,而备受好评。①在我国,调查性报道出现于19世纪中期以后的外商中文报刊。其中《申报》贡献最大,它曾发表了多篇针对清末社会或民间问题的调查性报道,比如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报道等②。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逐渐成熟。90年代开始,调查性报道在我国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

“一种通过记者个人的新闻作品去揭发一些人或组织希望不为人知的重要事实的报道。”这是美国调查性报道记者编辑协会对调查报道的界定。③这一概念界定将揭露性报道题材视为调查性报道的主要特征,认为只有对被隐瞒的内幕消息进行披露的深度报道才是调查性报道。

然而,在我国本土化的媒介环境中,调查性报道实际并不仅仅是西方所谓的“揭丑”式报道,不是针对社会负面问题和现象的简单揭露,更多的是坚持主流舆论、正面宣传的前提下,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作用。

(二)调查记者的职业特殊性

1、独立性

主要是指“相对独立性”。调查记者需要主动、独立地进行调查报道,并在采写编评的过程中融入自我建构的思路,更好地“用事实说话”。然而,调查记者在自主搜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善于借助他人的力量,寻求政府或其它不相关利益者的帮助。

2、调查性

调查记者要用调查出的“事实”说话,而调查性报道的关键在于记者如何深入调查不存在于表面的事物。比如调查记者需要确立调查主题、调查原因、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渠道和预期作品形式是什么、为什么及怎么样的提纲。紧接着,是对获取的调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将资料进行“编码”,并按照时效性等新闻价值要求,将其公之于众。

3、公益性

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将损害这一权益的事件、问题揭露出来,以用来进行舆论监督,维护社会良性运作和保障公平正义。这是调查性报道的目的,也是调查记者的特征。

4、公知性

作为调查记者,他们不仅要具备一般记者既是社会“杂家”又是“专家”的知识素养,还要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素养。

5、艰危性

调查记者在“调查取证”时要面临复杂危险的局面和艰辛漫长的过程,并且在新闻作品面世时还要承受新闻官司和人身安全受威胁的危险与压力。

二、调查记者应具备的法律素养和伦理素养

(一)调查记者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三个层面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调查记者,他应该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具备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而且上升为坚定、内在化的信仰。④

现借鉴传播学者凯尔曼的“说服”的三个层面的分类方法,即认知层面、意识层面和行为层面的分类,来探讨调查记者应具备的具体的法律素养。

1、认知层面:学习储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调查记者的报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可以超越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是新闻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调查记者首先要学习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既要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要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首先,调查记者要靠法律法规知识来判断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和非正义的;其次,熟悉法律法规是调查记者自我保护的屏障;最后,熟悉法律法规可以避免调查记者滥用新闻权利。

2、意识层面:具备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1)权利意识。与公权力不同,权利具有“私”的性质,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调查记者要具备权利意识,既不能侵犯其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也要善于保护和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调查性报道的目的在于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这就对调查记者的权利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调查记者的合法权利主要表现在“五项职业权利”方面,它包括:采访权、报道权、批评与评论权、特许权和人身权。⑤而权利的另一面就是义务,也就是说调查记者在进行调查性报道的采、写、编、评与播的过程中要时刻树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不将自我权利或职业权利建立在受访者、报道对象或当事者等的合法权利之上。

(2)证据意识。证据实际上是一种认定事实的基本方法,调查记者要学会“用证据说话”。这些证据自然就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书证、受害人及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等。调查记者利用这些证据,归纳整合并采用受众乐于接收的表现手法,形成一条强有力的证据链。提高证据意识不仅是对调查记者的业务要求,也是保护记者不受非法侵害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3)诉讼意识。诉讼意识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参与诉讼时,尊重和运用诉讼法的思想观念。具备诉讼意识,在采写编发调查性报道的过程中,要求记者在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采取避免引起官司缠身的行为做法;在引发新闻官司后遵循法律程序,积极主动面对诉讼;在自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善于借助法律武器,主动提起诉讼。

3、行为层面:法律信仰下的阳光行为

将知识储备、意识付诸于实践,是对调查记者的深层要求。复杂的现实状况与艰危的工作特质使调查记者担负起巨大的压力,压力下的行动显示出“铁肩担道义”的伟大。法律作为一种约定规则,我们有遵守规则的义务,同时,法律也象征着正义,自由和秩序,值得我们去信仰。

(二)调查记者应具备的伦理素养

借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以及《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SNE)原则声明》等国内外已有的经验性文件,结合对调查性报道的整体感知和调查记者的职业特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调查记者应具备的伦理素养。

1、真实准确原则:理性调查,客观独立,平衡手法,平等视角,深刻冷静,全面深入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准确是调查性报道的根基,寻找真相是调查记者的使命。首先,调查记者要具备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的意识,争取对事件的真相进行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然后,在具体的调查报道过程中要求调查记者做到:调查来源有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调查采访要全面深入扎实;保持独立性,避免不适当的利益关联与冲突;对信源提供的所有信息进行全方面检验证明;证据要真实可信,取证要科学理性;报道手法上要平衡,保持客观独立,避免偏见;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不有意掺入自我的价值倾向⑥;“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⑦

2、责任公益原则:公众为大,肩负责任,执着信念,勇往直前

调查性报道的初衷是揭露社会黑暗,捍卫公众权益,深层意义也在于维护社会的良性健康运转,保护公平正义。调查记者要有社会责任感,为公众发声。担当起社会监视器和公众发声器的职责,推动“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调查记者同样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也就是说一切调查性报道工作都要服从大局,传播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民主进步。

3、善意原则:揭露假恶丑,建构真善美

“新闻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崇高的目的和善良的愿望对公共事务及人物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应该是建设性的,是为了有利于改善工作,解决问题,推动社会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甚至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狭隘利益寻求借口贬损或诽谤别人。”⑧这是善意原则在新闻活动中的表现。

善意原则在调查性报道中的运用体现在报道目的和报道手法方面。调查记者应该通过建设性的新闻报道,着眼于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面,而不仅仅是提出问题,展示伤口,困惑公众。同时,调查记者要本着客观独立、理性平等的精神,不在调查报道中失衡,更不借助报道实现个人不合理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通过隐性采访调查取证中,善意原则既是记者在“暗访”活动中的保护伞,也是保证取证内容正义合理的前提。

4、良知与生命至上原则:珍视生命,良知随行

良知原则在调查性报道过程中表现在采访调查和报道手法的具体环节,它包括揭露真相敢为人先的担当,尊重生命权利捍卫合法权益的正义使命,保护他人合法隐私,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因报道给无辜者带来痛苦,不因过度展示血腥画面、暴力淫秽内容对青少年构成伤害等等,调查记者要善于换位思考,不因繁杂、艰危而束缚,多去思考、揭示行为和事件背后的真相与原因。⑨

生命至上而可贵。无论调查记者在何时何地,面对何事何人,都要将生命至上的原则放在首位。

5、最小伤害原则

调查记者在调查采访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遭遇不幸的采访对象,而如何避免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就要求调查记者不仅要对事件有深入的观察和认识,还要对人性和情绪有较高层次的理解。另外,对比如残疾、智障人及其家庭,儿童和未成年人,受侵害者,与调查报道有被动关联的采访对象等一些特殊人群,记者也要对他们给予尊重和保护。

结语

“调查性报道的发展和成熟过程中需要清晰的理念指导、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足够的新闻容量和宽松的舆论环境。”除了具备这些条件,若想调查性报道继续完善并发挥它在新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人,即在于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所具备的素养,也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和伦理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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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②⑤段勃:《调查性报道概论》[M].新华出版社,2010

③David.L.Protess等,《调查性报道的界定、发展及议程设置》,2004.7

④⑥⑨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⑦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

⑧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SNE)原则声明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