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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以“文章事件”为例

  • 投稿清烨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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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南都娱乐周刊对文章出轨事件的报道在网络上引来巨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新闻自由和尊重公众人物隐私哪个更重要上。本文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形式来探讨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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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自由 隐私权 公众人物

一、事件始末及相关背景

南都娱乐周刊的记者、有内地第一狗仔之称的卓伟,在进行8个月的秘密跟踪之后,爆出著名演员文章出轨。之后一段时间,“文章事件”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对此次事件进行评论的网络舆论也明显分为两种,一种支持南都娱乐周刊的行为,认为这本就是新闻报道范畴,无可厚非。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南都娱乐周刊的做法有悖新闻伦理,不值得提倡。至此,一件关于娱乐圈明星的出轨行为的讨论转变成为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之间如何平衡的争论。

二、公众人物和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在这一案件中,纽约时报被判未构成诽谤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阐述了法庭的判决理由:“……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同时确立了“确有恶意原则”。而在我国,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2002年足球运动员和《东方体育日报》之间的一场名誉侵权案件的判词中:“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①

公众人物,其基本框架是:“1)适用于各种目的的公众人物(即完全性公众人物),其大名已是家喻户晓。2)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他们又进一步区分为“自愿”或“漩涡式”的公众人物,前者指自愿卷入公众争议的漩涡中心(包括明星、政府高官等);后者指非自愿的、只偶然被置于众人关注的中心(如因新闻报道而成名的见义勇为者、交通肇事者、刑事案件的受害者)。”②

隐私权即公民个人对上述内容享有不受侵犯的民事权利。同时,隐私权具有诸多特点,首先隐私权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自然人。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再次,保护隐私权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最后,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 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然人,公众人物同样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公众人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他们的隐私权同样有特殊之处。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相联系。就本文所界定的公共人物而言,他们和普通人不同,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当做样本被模仿或者复制,有着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其次,公众人物的隐私和公众的合理兴趣相冲突。随着经济和信息传播条件的发展,公众对于信息的追求也越来越多,而关于明星的各种八卦信息也在其追求之列。同时,人类本身就具有窥私欲和好奇心,因此影响力巨大的公众人物的隐私就不可避免的成为公众追逐的焦点。第三,公众人物的隐私和自身利益相冲突。比如,越来越多的明星有意或者无意公开自己的感情生活。最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有限性。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星在获取普通人所得不到的权利的时候,也必须主动让度一部分隐私权。

回到本文所探讨的文章出轨事件本身,关于此次事件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作为公众人物,文章的隐私到底该不该得到保护?作为普通人来讲,个人感情毫无疑问的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但是,按照国际通行的隐私权理论,作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比较普通人是退缩的。即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有限性。同时,作为公众人物的文章,一直是以好爸爸和好丈夫的形象面对大众,这一行为对观众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此次事件也不应划归到普通人的隐私范围。另外,这次事件中的照片拍摄地是大街上。一般而言,如果公众人物被曝光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以及被曝光的事件是真实的,则媒体的曝光是不构成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文章出轨事件中,南都娱乐周刊记者拍摄照片的场所位于大街上,并且当事人承认所拍摄事件的真实性,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南都娱乐周刊记者的行为并未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

三、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的理念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是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阶级和宗教神权的统治而提出的,之后在世界各地流行。“在西方,无拘无束的交流思想和意见被视为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人生而不给予思想的自由,无疑是在用强制来压制人性潜能的发展。”④而新闻自由则是思想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图尔特称其为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权力制衡中的“第四权力”。为了保证新闻自由,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进行确认。如英国在其《人权法》中明确规定表达自由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美国教授爱默生曾将新闻自由的作用归为四种,即自我实现、达到真理、参与决策和维持社会稳定。在我国,新闻自由可以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促进党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交流,具体来说,新闻自由具有几个主要功能。

第一,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新闻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向受众传递信息,而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即是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介,所以,只有保证新闻自由,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够得以实现。

第二,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自由可以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起到一种监督与制约作用。在西方新闻自由被视为第四权力,所以能够形成一定的影响力,曝光不法行为,并且效果明显。

第三,疏导功能。新闻自由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表达的平台。这样弱势群体的权益才能得以保障,从而平息社会中各种不良情绪,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

四、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1、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是对信息的需求权利,新闻报道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满足受众的这一权利。而隐私权则恰恰相反,它是对个人某些信息的隐藏。这两者对待信息的区别是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

2、社会原因

社会原因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不同人不同地区对待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定义也有所不同,这是造成冲突的直接原因。“文章事件”中的争论焦点之一就在于此。支持南都娱乐周刊的人认为新闻自由比公众人物的隐私重要。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感情的事情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不管是否是公众人物,这一权利都应得到保护。其次,法律的缺失是造成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法律的制定,可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没有对两种权利的明确界定,人们对于两者的界定才会有一定的冲突。最后,公众人物要想被大众所熟知,就必须要有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尤其是这种以娱乐明星为主要代表的自愿性社会公众人物。他们一方面自愿曝光自身的一些信息来换取名誉地位和财富。但另一方面又想作为普通人保护自己的隐私,这种矛盾性加剧了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

从文章出轨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原因。事件主要的焦点在于大众的知情权重要还是明星自己的感情生活隐私更重要。同时,争辩的双方对于隐私权和新闻报道自由的界定也存在分歧,一方认为作为名人,同时又是在公共场合,所以这算不得侵犯隐私。而另一方则将感情归类到隐私权的行列中来。在讨论的出发点上就已经出现分歧,如此一来出现后来的争论就不足为奇了。

五、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隐私的平衡

新闻报道做到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不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内容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的主要特征,对以报道娱乐明星为主的娱乐新闻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报道的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能凭空编造。如果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出现有意或者无意的新闻失实,就容易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新闻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闻报道的任何活动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比如报道公众人物不能进行窃听,或者擅自闯入公众人物的住所等。

3、尽量不打扰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之所以被大家认可主要是因为工作上的成绩,所以,对明星的家庭生活尽量不要打扰,不能因为明星的知名度而任意曝光他们的家人。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权将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组成部分,需要对新闻自由作出让步。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等。对选秀明星李代沫因吸毒被抓的报道,就属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情况。

结语

大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都是需要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同时,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也是法律保护的内容。新闻报道和公众人物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都真正达到。新闻从业人员要提高自己的从业素质,严格按照媒介规则进行新闻报道。而公众人物也应努力完成自身的义务。同时,我们看到立法的重要性,只有加快制定新闻法和关于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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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③魏跃亲,《浅谈媒体与明星隐私权》[J].《中北大学学报》,2006(5)

②T·巴顿·卡特 著,黄列 译:《大众传媒法概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59

④吴飞:《大众传播法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59

(作者:贵州大学人文学院新闻学2012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