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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波特图式对李某某案的伦理分析

  • 投稿phil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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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伊

【摘要】本文利用波特推理图式来分析李某某案存在的,由未成年人和星二代这两个敏感身份所引发的复杂新闻伦理问题,并从媒体在这些新闻伦理中的抉择,一窥当前中国新闻媒体的新闻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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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波特推理图式 李某某案 媒介伦理 标签理论

以2009 年杭州胡斌飙车案为起点,“二代”一词开始成为一种包含社会情绪的类型化标签。一个社会事件,若贴上了“富二代”、“星二代”、“官二代”这样的标签,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骚动,触动公众对社会两极分化不满情绪的波动。

2013 年“星二代”李某某轮奸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牵扯名人触及转型期社会深疾,牵动公众神经。各大媒体比速度、拼全面,口诛笔伐群起而攻之,这一事件被炒作的已经达到了火热的地步。

虽然,这场热闹了近半年的公共案件随着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李某某10 年有期徒刑而完结,但该案引发的各种思考却并未终结。新闻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引发了关于媒介法规与伦理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该不该报道李某某案,这一争议的背后,反映的是新闻媒体对新闻伦理的抉择。

一、波特图式

波特图式是由哈佛大学神学博士拉尔夫·波特于20 世纪50 年代提出的一种道德推理模式,为新闻从业者在做出合理选择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认知工具。该模式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定义、价值、原则和忠诚)纳入其中,从而来进行合理的伦理分析,推理过程如下:

1、定义。分析案例的具体情况,即分析报道的具体细节,是一种经验性事实分析。

2、价值。指媒体所选择的价值观,媒体做出的报道行为是基于何种价值观。如审美价值,专业价值等。

3、原则。指媒体在行动中所遵守的规则,从而决定选择怎样的价值观。波特为我们提供了五种伦理准则。A.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媒体报道应避免极端化或两极分化。B.康德的绝对命令———新闻媒体要讲真话,毫不隐藏和保留地报道事实。C.密尔的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D.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忽视一切社会差别”,公平是公正的基础。E.基督教“爱”的理论———“爱人如己”,新闻媒体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4、忠诚。新闻媒体持何种价值立场,执行何种价值原则,最终决定对哪一方承担道德责任。

全面审视波特图式后,会发现各个阶段不是彼此分割,而是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的。但各个阶段的交叉渗透也会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忠诚于谁往往与价值和原则问题交织在一起,形成冲突,从而无法最终使媒体做出行为选择。媒体面对李某某案的纠结,正是说明了波特推理图式这一问题,即波特推理图式。

二、运用波特图式解构李某某案

2013 年2 月19 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报案,称李某某涉嫌强奸,2月20 日,海淀分局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刑事拘留了李某某等五人并于2 月22 日进行通报,一时间,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电视媒体,纸媒和网媒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持续发酵,舆论烽火燃烧了4 个多月。因李某某的“星二代”身份,加上中国当下复杂的社会心态使得原本简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错综纷杂。但透过这些纷纷扰扰的表象,其实让媒体备受争议左右摇摆的就是李某某的两个特别身份所引发的不同伦理选择路径。这两个身份,一个是李某某犯罪时的未成年人,这是李某某的法律身份。另一个是李某某的“星二代”身份,这个身份是当下社会所赋予给他的。而将这两个身份投入到波特推理图式中,则出现了双线并进的两条伦理选择路径。

1、定义

(1) 李某某犯罪时未满18 周岁,是一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世界各国媒体来说,都是一个需“如履薄冰”般谨慎对待的敏感区。仅从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整个案件是一个未成年的实施轮奸行为的犯罪。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2) 李某某的另一重身份对于媒体来说,足够有吸引力。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名副其实的“星二代”。这位“星二代”,从小光环加身,备受父母溺爱。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擅长书法,歌唱,钢琴,并获得过多项大奖。同时,这位极有可能“子承父业”并将之发扬光大的“星二代”又极具“坏小子”元素,无证驾驶,暴躁易怒,打人劳教,丰富着媒体的版面。面对这样一个拥有耀眼家庭背景,又极具新闻制造潜能的“活体新闻素材”,加之这次还涉嫌强奸重罪,面对这样一个新闻事件,媒体自然是“垂涎三尺”。

2、价值

(1) 随着国际社会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浪潮的兴起,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各国也大都将限制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作为新闻自由的例外以及媒体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职业守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自然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媒体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但事实上,媒体的做法却是与之大相径庭的。早在2011 年9 月7 日,时年15岁的李某某就因打人事件成为各媒体头版头条,连同其15 年的生平均被悉数翻出。此次涉嫌轮奸事件,更有网站建立单独词条、专版,附上其他网站的相关链接,文字、图片、视频样样俱全,邻居、好友的采访一样不少,俨然构成了“李某某传记”。

(2) 李某某的父亲李双江是中国演艺圈里少数几个“将军级”歌星,李某某从小出生这样一个聚集了闪光灯家庭之中。父母都是公众人物,而自己也从小登台演出,进入公众视野,担任申奥大使。这样的人犯罪,正是典型的“不平常的人+不平常的事”的新闻模式,具有重要性,新鲜性和显著性等新闻价值。

3、原则

(1)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年少时犯下的错误不应伴随一生,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新闻媒体应负责任谨慎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能报道出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不能炒作挖掘与所犯案件无明显直接关联的事件。

(2)正如前文所述,李某某出生在显赫的家庭。父母都是明星,公众人物。与受害人的家庭背景,经济地位形成鲜明对比。在司法审判中,处于社会优势阶层、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一方,通过动用各种手段逃脱或是减轻法律制裁,在当下的社会并不鲜见。②而民众担心其父李双江的权势地位会让司法公正受到干扰。基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实,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无知之幕”原则,媒体如实公开双方家庭背景,会弥补弱智的不利地位,让双方站在了相对平等的位置。很多媒体之所以高度关注李某某案,更多的是一种对社会公正的焦虑,他们并不见得就是盼着要重判李某某,而是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虽然,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权益应受到保护,但由于李某某的“星二代”身份和对于中国司法公正的监督,媒体选择牺牲李某某的个人利益,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督促司法公正,保护公共利益,这恰是密尔功利主义的体现。

(四)忠诚

(1)依照犯罪标签理论,前科作为犯罪标签,容易引发继发性越轨行为。因此,依据标签效应,我国相继明确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体现对未成年人从宽的刑事政策③。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时,应忠诚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披露未成年人隐私身份,以防贴上犯罪标签,伴其一生,影响未来的发展。在信息急速传播、媒体力量空前强大的今天,倘若法律不禁止披露未成年犯(包括涉嫌犯罪)的身份信息,任其暴露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任由社会明确其身份,并依据其经历做出相应评价,那么,即使司法机关严格遵循不公开审理原则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范,也只是法律形式主义的自欺欺人罢了。

(2)面对作为“星二代”的李某某犯罪,媒体遵循职业价值观,就是选择了忠诚于公众知情权,承担起了对公众和对社会的责任,以监督司法公正。

通过上述运用波特推理图式来分析李某某案,不难发现在每一个阶段上,都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分歧。这些分歧表面上是报不报道的对立。媒体选择将李某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来看待,则会选择在报道此案时隐去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仅仅告诉公众一个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保护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权益。而媒体若选择将李某某作为一个“星二代”来看待,则会曝光李某某的家庭背景,默认让人能推断出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身份的现实,以维护公众知情权。而在这两种伦理选择中,媒体如何做出最终决定,这是波特图式所无法解决的。当下,中国贫富差距明显,加之中国伦理观具有明显的群体主义特点,媒体更会选择第二条道路,更看重李某某的“星二代”身份,选择新闻职业价值观,遵循“无知之幕”原则和功利主义,忠诚于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报道李某某案。

虽然李某某案已结束,新闻媒体对其的报道方式也仍是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在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对于这类事件,媒体不应回避,含糊以对。利用波特图式可能并不会明确媒体的最终选择,但媒体需要借助它来看清自己所面临的伦理选择有哪些,从而更理智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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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石丽娟,《波特模式对新闻媒介的反思》[J].《才智》,2011(14)

②陈方正,《李天一案件的媒介伦理分析》[J].《文学教育》,2013(6)

③强音,《犯罪标签理论在我国刑事法视野的价值体现》[J].《河南社会科学》,2013(7)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新闻学专业2011 级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