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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斯诺登事件”看美国言论自由

  • 投稿丁丁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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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妮

【摘要】“斯诺登事件”折射出美国政府言论自由的缺陷———公民言论自由在政府公权的过度扩张中缩减。美国政府向来标榜“自由”、“民主”,但在执行时却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联合网络、电信巨头窃取公民隐私,并且将这种违法行为延伸至海外,严密监控重要人物和表达对其不利信息的公民,严重侵犯自己国家和他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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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斯诺登事件 言论自由 棱镜计划

长久以来,美国一直以“民主”“自由”的姿态对他国内政妄加断言,指责其政府公权力的过分扩张导致公民言论自由的缺失,乃至对人权的蔑视。斯诺登事件(又称“棱镜门”)犹如一记重磅炸弹扔进白宫,瞬间引爆整个美国。棱镜计划恰如一面镜子,折射出美国信息安全与言论自由的真相,揭露资本主义的本质。

一、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与维护国家安全之辩

2013 年6 月, 美国前中央情报局(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将两份绝密资料分别交给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并要求按照其在约定的时间内发表。2013 年6 月5 日,英国《卫报》发布一条新闻犹如一颗炸弹引爆舆论———美国国家安全局有一项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要求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必须每天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

6 月6 日,美国《华盛顿邮报》紧随其后发布消息称,在过去6 年中,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消息公布之后,世界震惊,舆论哗然。

6 月7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对此事作出回应,公开承认该计划。

6 月9 日英国《卫报》对告密者爱德华·斯诺登作了独家专访,并公布其身份。爱德华·斯诺登是美国防务承包商博思艾伦咨询公司的一名雇员,过去4 年内一直为美国国家安全局工作。他在专访中说,自己良心上无法允许美国政府侵犯全球民众隐私以及互联网自由。

至此,一场围绕国家利益与言论自由的舆论角逐正式拉开帷幕。

二、美国言论自由的真面目

1、言论自由:判断标准只有一套言论自由,作为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意指该国公民有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一直以来,美国不断宣扬本国已实现了高度民主,本国公民的人权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民主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一旦“民主”的谎言被戳穿,饱受民主思想“荼毒”的年轻人则苦不堪言———一直信以为真的东西被恍然推翻,所认识到的现实情况与自己所接受过的教育相悖,其在外界帮助下所建立的关于本国言论自由的价值观受到严重冲击。

对外,美国则实施的是另外一套标准。近几年,它为维护并不断扩大既得利益,往往打着“人权”的口号干涉他国内政,事实上,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严重违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2013 年2 月,美国声称本国网站受到中国军方黑客攻击,实际上是为本国网络军队的扩编寻找借口。而在2012 年11月,美国国会下属的“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 发表年度报告称,“中国已成为网络世界最具威胁性的国家”。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2013 年2 月19 日主持例行记者会,就美报告称中国军方黑客多次攻击美国网站等答记者问时说,“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并依法打击网络攻击行为;事实上,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

众所周知,美国是第一个建立网络军队的国家,并将“先发制人”的军事思想引入网络空间领域。网络战已经成为美国在全球领域纵横捭阖的一把利器。根据中国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表的报告,2012年,7.3 万个境外IP 地址作为木马或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参与控制中国境内1400余万台主机,3.2 万个IP 通过植入后门对中国境内近3.8 万个网站实施远程控制。而在上面提到的数据中,源自美国的网络攻击数量名列第一。事实证明,美国这个以“网络自由守护神”自居,却又将网络作为实施对外干涉与颠覆渗透“利器”的国度,正不断加速推进网络军事化与实战化;而其军方、某些互联网高科技公司的高管以及部分政客,则是鼓吹“中国网络威胁论”的“急先锋”。从该方面来讲,斯诺登事件只是证实了猜疑,并未产生重大新发现。

2、言论自由:抵制政府公权滥用

面对保护公民隐私组织的指责,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克拉珀针对斯诺登事件发表声明:棱镜计划实为服从反恐需要,从而维护国家利益;该项目搜集的数据均为“最有价值的外国情报”,旨在“保护美国免于各种威胁”,且“严格保证只针对在美国的非美国公民”;该项监视接受严格法律审查,“意外得到美国人信息”的可能性被“最小化”。

加州民主党参议员范斯坦公开表示,根据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2008 年修正案第702 条和《爱国者法案》第205条,棱镜计划“完全合法”,是“保护美国人民免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必要手段”。奥巴马也曾明确说明:“ 你不能在拥有100%安全的情况下,同时拥有100%隐私和100%便利。”

然而,不少美国公民认为,即使为维护国家安全,其牺牲公民个人隐私的监控行为也实在令人发指,棱镜计划的监控程度严重超出了公民的可承受范围。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成为美国国内的头等大事,奥巴马上台后又提出反恐新战略,棱镜计划实际上只是冰山一角。然而,究竟能否因所谓的“反恐”“维护国家利益” 而牺牲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呢?爱国主义究竟能否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1791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宪法捍卫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滥权;而爱国主义则是超越个体自由的一种群体情感的表达,往往引诱公民凌驾于自由与权利之上。美国政府恰恰是将此作为借口,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幌子招摇撞骗,并将该事件的始作俑者斯诺登定义为“反叛者”,言辞激烈地声明其做法严重违反美国法律,借此转移矛盾焦点,从而化解公民个人心中的愤怒与不满。

斯诺登到底是不是“反叛者”,在这里我们并不妄加断言。然而,真正应该引起人们警惕的是,美国几大网络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向政府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交流的资料。即使如其当局领导人所称“为维护国家利益”,我们很难想象,一旦这些资料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所利用,将会给公众带来多大灾难———基本人权难以得到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如何得以维系。更甚者,棱镜计划窃取的不仅仅是本国公民的隐私,同时还在时刻监控着他国公民信息交流。先不论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违反国际间信息安全条例,仅就通过监控获得他国公民信息这一层面来讲,就已经造成了对“目标国”隐私的侵害,并借机寻衅滋事、干涉他国内政、侵害其政治经济利益。由此,棱镜计划的实施也难以得到受侵害国家公民的原谅。

3、言论自由:内涵应与时俱进

美国当局针对斯诺登事件辩称,棱镜计划只通过美国各大网络公司(如苹果、微软、雅虎、谷歌等)获得“表面信息”,并不查看其内容,因而不涉及侵权。然而,根据斯诺登透露的信息,棱镜计划监控的类型有十类:信息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其中包括两个秘密监视项目,一是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记录,二是监视民众的网络活动。

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快速发展,及视频监控、智能终端、应用商店等普及,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隐私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所谓隐私就是公民个人的秘密,包括自己的行为、习惯、心理状态等。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使过去看似无用的信息成为核心信息资源。因而,纵然确如棱镜计划辩护者所讲,只看公民的“通话时间”和“通话时长”,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据此知道一个人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处事风格已经不是难事。

大数据时代信息量大、多样化、快速化、价值高和密度低的特征,使得海量数据洪流中在线对话与在线交易活动日益增加,其面临的安全形势更为严峻;而且现今黑客的组织能力、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隐蔽程度更上一层楼。

微软、谷歌、雅虎、苹果等公司巨头作为电信设备商、电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公司,与美国国家安全局合作,也获利颇多。它们对于公民的信息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从大数据分析中获取利益。由此出现了政府与信息巨头形成的一个“情报复合体”。在此环境下,通过对网络用户日常浏览网页、邮件联系、拨打电话去向等操作习惯的数据分析,即可获知公民个体的兴趣爱好、生活方式、职业特征等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不同的利益集团所获知,即可实施控制,对公民自由形成威胁。

结语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早已被写入法律。换言之,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而切实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有利于形成文明开化的社会风尚,营造自由交流与讨论的氛围,提高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从根本上实现民主。反观美国“棱镜计划”,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宪,故而遭受国内外公众的反对。另外,我们需要看到我国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今后,我国仍需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断提高防范网络攻击的技术水平,努力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做到真正维护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与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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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陈如明,《大数据时代的挑战、价值与应对策略》[J].《移动通信》,2012(17):14-15

②邱小平:《表达自由》[M].北京大学出版,2005:126-134

③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M].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56-74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本科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