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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之间:西方新闻自由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考量

  • 投稿令狐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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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琇婷 王虹茹

【摘要】一直以来,西方媒体操作中有关新闻自由、隐私权、知情权以及新闻伦理的问题引发多方争论。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西方新闻自由观念的不足与当下追逐市场利润最大化给新闻业带来的困境,并试图为国内媒体从权责平衡角度报道新闻事件提供借鉴,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向统一,推进新闻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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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自由 媒体责任 权责平衡

对西方新闻制度的质疑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对于“探究西方媒体制度的困境”,大多论者叩问西方由来已久的新闻自由制度,指出其弊端所在,孙健在《新闻自由的边界之思》中提出“追求新闻自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否则新闻自由便会成为无限制的新闻自由,自由便会被滥用。”他还分别分析新闻自由之法律、道德、隐私权三限,研究媒体频繁越界的原因,最后指出“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防止新闻自由‘权利’向‘权力’的过度转换。”①

对于西方新闻制度的研究,多分散于从历史维度对于新闻自由制度的批判,要么就是对现实因素的分析,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维度去考量西方新闻自由制度形成的根源及其现实性的意义,拟对中国媒体提供更具实践意义的操作方法。

一、英美新闻自由观念

1、神圣之权的孕育

西方新闻自由的观念由来已久,15、16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在西方萌芽和发展,人们的信息需求愈加强烈。当时的封建势力为维护其政治统治是不可能轻易放弃报刊的宣传作用,所以对资产阶级采取了遏制和打压,资产阶级先进分子开始进行思想启蒙,宣传民主、平等、自由的思想。1646 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的“freedom of presss”,在一些新闻理论教科书中记载,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它仅指言论自由,也就是教会的文艺复兴运动先驱们对教会思想禁锢的反对,争取表达言论的自由;17 世纪初,随着印刷术的广泛运用,它主要指出版自由;到报刊兴起之时,又主要指报刊自由;现在一般都会译为“新闻自由”,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受到法律保障的人权。

2、沧桑历史的演变

起初的新闻自由是建立在封建统治者对新闻事业的打压限禁的基础上,为了冲破言禁,宣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弥尔顿发表的《论出版自由》提到“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知作自由的讨论”,主张自由的思想形成了“观点的公开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的概念,为后期所形成的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奠定了基础。当然这时自由的提倡是相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新闻压制而言的,然而在这之上却形成了资产阶级政党报刊。但是随着政党报刊之间的相互攻击,政治与报刊之间的关系被功利化,新闻自由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18 世纪后半期到19 世纪中期,西方国家进行工业革命,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商业的繁荣,廉价报纸也产生了,《世界新闻报》就是在这个时期成立。而此时的许多商业报纸因为广告收入的增加,在政治上更加独立,新闻自由也得到了体现。詹姆斯·卡瑞在英国报业史中这样阐释广告对于商业报纸的作用,“广告收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新闻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状况,可以支付新闻采访费用不必依赖政府,更不必为了换取‘优先知情权’而损失自身的独立性”②。当然也正因为广告对报纸资金的补充,能够独立政治之外的新闻自由保证了报刊可以立足于自己的立场报道新闻事件,其实这是对理想化的“英美自由主义新闻模式”追求的表现。“私人拥有、商业广告资助和高度竞争与自律的新闻业、自由主义传统和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政府的“第四权力”力量、以《纽约时报》所代表的专业主义水准和公共服务意识”,③有学者如此定义“英美自由主义”。在西方新闻理念的构建中,它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具有相当的“普世”价值,影响着当下世界各地有关理想状态下现代新闻制度的想象。

二、第四阶级:作为新闻理想的媒体责任

“1774 年,英国保守派政治家埃德蒙·伯克(1729-1797)在英国国会下议院演讲时说:“议会中有三个等级,但是,在记者席那边还坐着比他们全体更为重要的第四等级”④,所谓第四等级类似与杰斐逊所提出的“第四权力”,它规定报刊作为第四等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与政府三权并列存在的第四权力组织。第四等级媒体作为一个群体有着一定的社会功能,承担着公共服务的性质,因而新闻自由是一种被赋予合法性的权利。然而,权利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媒体有着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拥有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媒体作为第四等级的监督义务。

义务即意味着责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是相伴存在的,拥有新闻理想的媒体,除了为受众提供信息外它还肩负着作为社会公器应该履行的义务,监督政府、舆论引导。争取新闻自由,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一直是新闻界不断追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实际意义上是公民的权利,这种特殊的公民权利需要依仗媒体去享受,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许多媒体已经忘记这种权利实则是公民获取信息、监督政府、表达意见的权利。获得新闻自由权的新闻媒体似乎只记得享受,却忘记了作为社会公器应该履行的义务,担当的责任,究其根源正是媒体对市场利益的趋之如骛所引起的。

三、现实利益:人性的贪婪与英美新闻自由的困境

19世纪以欧美为主的西方国家轰轰烈烈的开展了工业革命,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阶级力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面向大众、售价低廉、内容通俗、刊登了大量广告的“廉价报纸”出现了,给普通群众提供了接触新闻媒体的机会,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不同阶级民众知晓权的捍卫。自此以后,市场以及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员———受众成了媒体报道新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市场存在下的主体有着经济人的特质,往往都拥有趋利避害的心态,因而追逐现实利益成了理所当然的行为。

一直以来,英美的新闻自由有其自身的制度困境,这种困境与整个社会逃脱不了干系。西方媒体常标榜自己是传播信息、维护公正的“无冕之王”,但是由于政治与资本的存在,它的自由却从未真正的实现过。在英美国家,“媒体与政府相互制衡,又互有所需”⑤,这样的处境下媒体难以从事独立的新闻报道。

作为商人追逐利润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择手段去获得一己私利而弃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

逾越了新闻自由的底线:新闻自由的理念是媒体习惯用来维护自身报道权利的有力武器。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都以为新闻自由权是媒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媒体为了生存、发展,必须要在新闻自由的保障下获得信息,并提供给需要它的受众,所以新闻自由是媒体的空气和水。但是,在媒体产业化的大背景下,媒体不得不面对市场中的竞争压力,加上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抢发新闻对于报纸来说已经不是它的优势,那么类似于《世界新闻报》的小报开始挖独家新闻,获取一些具有眼球效应的新闻讯息。而他们采取的恰是有违伦理道德,逾越法律红线的手段,这是对新闻自由无限滥用,已经越过了新闻自由的底线,完全抛弃社会公众,忘记了他们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依旧担负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侵犯了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的《法律大辞典》对隐私权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是免于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隐私概念是随着新闻媒体产生而产生的。新闻以公开为宗旨,隐私则以保密为要义,两者存在天然冲突”,⑥隐私权是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之一,对于西方社会,他们一直标榜着法治、民主、人权,但是在冠冕堂皇的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背后,他们毫不顾忌的践踏道德的底线,触碰法律的禁区,却仅仅只是出于利益的驱动,让隐私权束之高阁。

四、权责平衡中彰显媒体责任

结合中国媒体的特殊性质,为了避免在中国媒体上发生类似于这样不顾伦理道德,不管法律约束的事件,也为了在权责的平衡中彰显社会主义国家媒体的责任意识,我们要做的其实无外乎以下几点:

政治方面,媒体与政治都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媒体要在遵循党性原则的基础上从事新闻报道。而政府要做的不仅在于对消息来源的提供,要尽量减少对媒体的干涉,使他们保持中立态度,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件。另外我国还没有完整独立的新闻法,要加快新闻立法工作的进程,给媒体创造良好的环境。

媒体方面,媒体是新闻事件报道的主导者,而对于媒体的社会控制除了来自司法、行政、资本之外就是媒体的自律了,自律是媒体的自我约束,所以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提升非常关键,这些年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我国的新闻工作者接受了更多挑战机遇,却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为了扩大发行量,吸引广告客户,报纸内容纷纷走向了低俗、媚俗、恶俗的境地。媒体必须保持相当高的伦理意识,具备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有责任意识的参与新闻事件并报道新闻事件。所以我国媒体要牢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新闻事件。

此外,公众是媒体信息的接受者,媒体会以公众的兴趣爱好作为报道内容,公众喜欢看什么,他们就报道什么。所以对于公众而言,不能盲目的满足自己的窥探欲,偏爱一些低俗的东西,公众有必要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从而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力,通过媒体完善自我,也有助于媒体提高报道水准,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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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 孙健,《新闻自由的边界之思》[J].《声屏世界》,2011(10)

②詹姆斯·卡瑞、珍·辛顿著,栾轶玫译:《英国新闻史》[J].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③赵月枝,《窃听门与自由主义新闻体制》[J].《文化纵横》,2011(5)

④张妤玟,《“第四等级” 报刊观念的政治学说基础以洛克、边沁与詹姆斯·密尔为例》[J].《新闻大学》,2009(3)

⑤王方,《窃听丑闻折射西方媒体制度困境》[J].《人民日报》,2011-07-22

⑥魏永征,《英国:媒体和隐私的博弈———以〈世界新闻报〉窃听事件为视角》[J].《新闻记者》,2011(10)

(作者: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2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