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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的边界与尺度:解析记者暗访高考替考事件

  • 投稿王盐
  • 更新时间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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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江杨奇光

什么样的新闻能上高考“头条”?有人充满调侃地“预测”出了每年高考“头条”无外乎是“警察开道送考生在考前一分钟抵达”“考生带病上考场”“家里隐瞒伤痛让学子继续高考”“全民吐槽作文题”……然而,2015年的高考“头条”则被一场记者暗访替考的事件所抢占。

记者卧底替考的消息最早由《南方都市报》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称该报记者日前卧底江西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今天(7日)上午,包括《南方都市报》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

这则暗访报道的完成前后耗时半年多时间,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11月记者接到有关高考替考的爆料后便展开了线索核实工作。今年6月初,《南方都市报》调查组第一次在广州召集,报道总指挥向记者交代了伪装技巧,随后调查组前往武汉和南昌与“猎头”接洽。6月7日上午,卧底记者进入考场,当日中午,包括卧底记者在内的调查组成员紧急协助警方破案,6月8日,替考人员被警方抓获,调查组成员撤离南昌。

在这次高考替考事件中,记者暗访一事也让卧底记者成为了新闻事件主角,有人为卧底记者叫好,也有人向记者拍砖。本期热点访谈邀请专家学者共同聚焦记者暗访高考替考事件,围绕记者暗访是否超越了记者职权、暗访手段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关于记者暗访的统一行业标准等问题展开讨论。

本期的四位访谈对象是:

陈汝东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术院交换研究员

林爱珺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辰瑶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罗哲字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作者常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奇光,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常江:对于记者以卧底的身份替考,有人认为这已经超越了记者的本职工作范围,更有人指出这一行为涉嫌违法。在您看来,采用暗访手段本身(先不论暗访的具体手法和过程)获取新闻事实是否超越了记者的职权范围?为什么?

【背景资料】

2015年高考第一天上午10点49分,《南方都市报》在官方微信公号上推出了《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的报道。7日下午2时许,疑似《南方都市报》卧底记者“吴雪峰同学”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暗访动态,称“倒数第五分钟如期被监考老师注意到,考完终于被带走,见了主考官巡视员提醒赶快抓人,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人也来了,最后被带到公安局,领导也来了,才表明记者身份,很安全,谢谢大家关心”。

随后有评论称,《南方都市报》记者只是记者,并非警察,不是警察的卧底,警察对他卧底之前的一切策划和举动都没有知晓,那么请问警察该不该抓他?

财新法治新闻编辑陈宝成在微信朋友圈也表达了自己的态度:“惊闻《南方都市报》记者此时正在卧底替考组织,惊闻众多同行为此新闻纷纷点赞,我深感不安。”在陈宝成看来,“第一,记者干了警察的活。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只有在毒品犯罪中,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警察才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即侦查诱惑,其他犯罪则无法律明确。在科场舞弊案中由记者行使警察权,闻所未闻。”第二,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同样涉嫌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等;即使记者报案,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但可以从轻处罚,毕竟,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那么,记者暗访高考的行为是否违法?前财经媒体人罗昌平在微博上发文:我国《刑法》中对高考替考没有明确规定,依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案分析,替考的学生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被取消参加高考的资格;组织替考学生能加高考的人员可能会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于“猎头”,也就是考试的组织者来说,如果是收人钱财,伪造证件,组织替考,这在我国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处罚规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3至7年或3至10年有期徒刑。对替考者,也就是所谓的“枪手”来说,目前刑法尚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处于法律的空白状态,尚不能定罪。从各地处罚情况来看,主要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无业人员,连行政处罚都难以实施,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最多不过是拘留15天。

陈汝东:“暗访”有的人称“偷拍”。中国记者在国内的新闻采访中经常使用,且历史很长。“暗访”高考舞弊也不是第一次。采用“暗访”手法的,有中央媒体,也有地方媒体。对此,公共舆论虽然有争议,但媒体依然我行我素。政府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处于默许状态。因为目前“暗访”的对象和范围局限于公共利益比较明显的领域,比如企业生产、高考舞弊、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娱乐场所等。基本不涉及国家的要害部门,“暗访”所损害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个体或地方利益群体,谈及不上损害公共利益,被损害者往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与社会道德不符,他们很难成为诉讼主体,也没有看到检察机关介入此类事件。

“暗访”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比如记者卧底江西高考替考,显然是涉嫌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都有规定。记者不是考生,无权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就是舞弊者。在2000年湖南省嘉禾高考舞弊事件中,记者在考场周围私自架设摄像机进行拍摄,也涉嫌扰乱考场秩序。当然,如果记者所在媒体事先向执法机构报告,获得批准授权,则另当别论。在有些对民事主体的采访中,记者采用“暗访”方式,有时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如果见诸媒体,则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记者卧底替考,明显已经超出了记者的职责范围。因为记者不是执法者,没有执法权。“卧底”通常是公安、国安部门人员获得执法授权后才能进行的公务行为。记者的职责是新闻报道,信息传播,不是做“卧底”执法。他从开始报名到进入考场,都是对高考纪律和其严肃性的损害甚至破坏。记者应该做的是获知替考信息后,依法向执法机关报告、检举。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不管其目的有多么得正当,其动机有多么得纯正。如果“暗访”没有边界,可能的结果就是,记者可以到国家政府内部卧底,那不是很危险的行为吗?因此,媒体应对记者加强法制教育和纪律约束。

林爱珺:隐性采访是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记者即使万不得已用隐性手段采访,仍然必须明确采访的目的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的证据。如果记者的前期采访足以发现替考组织和替考者的基本事实,就可以据实报道,或依法举报。记者的职责是“记录新闻”而不是“制造新闻”。记者应该是事件的观察者、记录者,而不应该是事件的制造者或引导者。记者可以观察者的身份,不公开身份,客观地“记录”事实,而不是“参与”事件。隐私采访最多所能做的也是被动的介入事件,而不应该主动制造“新闻”,我更反对诱导当事人实施违法或犯罪的隐性采访。

王辰瑶:新闻业发展到今天,记者的工作方式其实一直在变,变化的背后是人们对记者工作方式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在变化。我不认为记者有一个同定不变的“职权范同”,但我们能看到的趋势是:在现代社会,个体、团体、组织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而权力的使用会越来越受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暗访作为一种实际上长期存在的新闻记者的工作方式,一定会面临越来越多的争议。有争议是好事,暗访能否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随着讨论的深入,会越来越具体化、可操作化和合理化。我们今天的争论依旧很笼统,还停留在挺初级的阶段。但我的感觉是:暗访(不公开记者身份的采访)仍然会存在,但是一定会有更多细化的、情境化的、可操作的职业规范来加以约束。

罗哲字:暗访虽然绝对不是调查性报道最常态的采访手段,但暗访本身并没有超越记者的职权范同。记者在目的正当、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暗访手段获取证据,并不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新闻伦理要求。

常江:卧底暗访事件发生后,有人质疑记者是否有真的有必要全程参与替考到交卷,也有人指出对于这样重大的敏感现象,除非如此,否则难以获得全部事实。在您看来,暗访的手段是否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背景资料】

《南方都市报》记者的暗访方式是否适用于此次高考替考的曝光?以往媒体记者的一些暗访手段是否适用于其所报道的新闻事件本身?

中国法律媒体人段宏庆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南方都市报》记者的暗访是适用的,他在题为《记者卧底的法律与伦理思考》的文章中写道,记者报道的权利基础其实是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肯定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任何权利也都不是绝对的,权利越大义务也越重)。记者的替考行为相较其揭发的事情的恶劣程度而言,危害性几乎是为零的(这个记者不去替考,替考组织仍然会找另外一个人去替考),而记者卧底完成全部过程之后,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这是有意义的。

反对者的观点则认为,虽然探索真相是媒体的第一要义,并且很多真相都非常具有隐秘性,此时采取暗访手段无可厚非。可是,《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暗访时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素养,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不该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迈出那最后一步——抵达犯罪现场,“体验”犯罪活动。

美国新闻伦理专家Bob Steel认为,“卧底”行为就像是一把刀,有着锋利的刀刃( sharpedges)。高频率地、不恰当地使用会误伤到无辜的人,侵蚀掉新闻界的公正。同时,过度使用这把刀,还会让刀锋变钝,反而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这一特殊方法应保留给那些值得和应当使用的特殊报道。

另一则引发暗访适用性争论的是关于记者暗访政府官员上班看黄片的新闻。有记者在甘肃省会宁县交通局进行暗访时发现一名男子聚精会神地盯着屏幕,当记者对电脑进行拍摄取证时这名男子更是极力阻止:

针对记者的此次暗访行为社会上产生了两种观点态度,一种是支持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记者履行了监督的职责,也发现了问题,应该点赞;另一种是反对,他们觉得记者的监督权,也应该被监督,暗访不是万能的,暗访的过程,也得讲究方式方法。还有网友认为这样的暗访手段难以置信,“副局长的办公室,记者就这么直接进去了?副局长还要求饶?甚至在此情况下,记者还能查看局长的电脑?完全就是领导视察的感觉。”也有网友调侃称,记者是不是中央派来的?“不过还是要懂点礼貌,不知道进入别人房间要敲门吗?”此外,有资深媒体从业人员表示,记者的本意是想通过暗访,来监督基层行政职能机关的工作作风,其本意跟初衷应该都是好的,“只不过可能方式、方法上应当更加灵活一些”。

陈汝东:不是记者是否“有必要全程参与替考到交卷”,而是记者不能参与替考,包括报名、获得相关证件、进入考场等,冈为这也违法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记者和媒体不是执法机关,没有义务获取替考者的详细信息和查处替考者的权利。高考是国家行为,任何人都不能破坏高考秩序。这是记者和媒体的法律底线。媒体和记者所担负的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对公共环境进行监督,但是.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不能触及法律底线,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的,英国《太阳报》的窃听事件就是例子。

林爱珺:我认为《南方都市报》记者可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客观记录的方法,调查和报道高考舞弊和替考事件,不需要亲自走进考场,全程参与“替考”。首先,替考行为会破坏考试规则,涉嫌违法违纪。为了卧底替考,伪造身份证、准考证、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等,使用假证进入考场,这些行为都是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公民不可以做的事,记者也没有法外特权。其次,如果说记者这样做,是为了更多地掌握犯罪证据,这种想法和做法又涉嫌越位,做了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该做的事。即使警察为了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使用卧底侦查也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是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的。而且,这种刑事责任的豁免特权,只有司法机关和特定的侦查人员才享受,记者没有。总之,记者不能为了追求新闻看点而不顾新闻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

王辰瑶:首先我想说,获取“全部事实”是不可能的,也超出了记者的工作范围。面向公众的新闻业,要提供的是有关“公共性”的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媒体报道一个重大敏感事件,其实关心的是有关这个事件的核心事实是否都能掌握,形成证据链的“闭环”而不要在事实上存在什么漏洞。我想这大概是《南方都市报》记者之所以要全程替考的原因。但是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暗访的风险也正在此:媒体要证据链,最好的方法就是清清楚楚地证明事实发生过,而事实发生过的唯一证明方法就是亲身参与或默视这一事实的发生,但这样做本身又涉嫌犯罪。此外,媒体还有一个自身的诉求,是希望报道能“轰动”,实实在在看到一件坏事的发生肯定比将一件坏事制止在萌芽状态要吸引眼球得多。这些都是媒体视为“惯例”的新闻生产逻辑。但在我看来,暗访适用的应该是不同于普通新闻生产的逻辑,应该采取“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大限制原则。暗访报道不应该追求效果的轰动,也不需要单枪匹马地做实证据链。但这恐怕都是理论上的,如果媒体能这样自我限制的话,恐怕也就没兴趣去做暗访报道了。

罗哲字:暗访手段应该有特定适用范围,比如不能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侵犯无辜者的隐私等等。但,这次《南方都市报》采访高考替考报道并不在此列。至于记者暗访是否“有必要参与替考到交卷”,我认为是确有必要的。只有参与到最后环节,才能证明替考产业链条的有效性,证明最后的“监考”环节有操作层面的监管漏洞。

常江:2014年初,央视记者暗访东莞娱乐场所的报道也引发了社会热议,但主流舆论对这两起事件的关注焦点,以及对当事媒体、记者的评价方式均不尽相同。为何同样是暗访事件,央视东莞报道和《南方都市报》的高考替考报道会激发不同的舆论反应?

【背景资料】

搜狐传媒的一篇文章将记者替考高考事件所引发的的舆论热议归结为下述几种类型:点赞型,大多媒体人,在转发报道时不吝赞美之词,赞扬《南方都市报》记者的担当和勇气;分析型,这一观点主要是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事件提出质疑;感叹型:如“@石扉客2014”认为这是一个多么古老的方式和多么陈1日的话题,但现在还能被业界学界煞有其事的刷屏讨论,恰是逼仄现实中无话找话的写照。

关于《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暗访中是否违背新闻伦理甚至法律法规的讨论,其热度俨然不逊事件本身。这种相似的情形也发生在2014年初央视记者暗访东莞色情业这一事件中,然而,这两起事件所引发的舆论反应却不尽相同。

在央视的暗访中,记者往往先是进了酒店,观看了艳舞、“选秀”等等详细过程之后,最终常常会交代一句:“记者最后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开了采访地点”。对此《南方都市报》微博发文称:东莞挺住!舆论对央视暗访东莞色情业的揶揄和反弹,不仅是对报道本身的不满,更是对权力僭越要管住公民下半身的恐惧的本能反应。媒体不是不能报道色情业,这个原始行业是否仍存在暴力血泪,娟妓们的生存状态,及其屡禁不止背后的权力庇护,更需要媒体关注:只有真相,东莞小姐才能真正不哭。

该微博大约在2月9日晚上11点左右发出,随即引起网友强烈关注,大约在12点,评论被删除。而#东莞挺住#则成为微博上的热门话题。据南方网的综合报道,央视的“惹众怒”暗访在网络上遭到大规模的反对。新闻跟帖中为曝光说好话的并不多,微博上众多意见领袖也是冷嘲热讽。

许多网友认为,扫黄不是央视优先该做的事。媒体人秦子嘉在文章《为什么中国记者喜欢举报小姐?》中写道:“央视记者挟央视之威、挟媒体所谓的监督权利,去暗访这类行业,本身就已经犯了‘只见芝麻、不见西瓜’的错误。中围比这类事情重要得多的新闻,从来不见央视记者正经去报道。他们敢暗访楼堂馆所吗?不敢。他们敢暗访黑砖窑吗?不敢。他们敢暗访血汗工厂吗?不敢。有时候是真不敢,有时候是真下不了那份苦力。”

博主“五岳散人”批评道:“做小姐的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我哪怕要曝光此事,也只会找背后的原因,不会用猎奇的手法拍下她们跳艳舞的镜头哗众取宠。一个掌控着巨大媒体资源的机构,它的使命绝对不该是如此做新闻。在你们拍下她们的艳舞之时,难道不明白这是让自己的职业蒙羞,跳了一场精神上的脱衣舞么?”

陈汝东: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这与新闻事件的传播主体、所关涉的利益群体密切相关。暗访东莞娱乐场所的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央视是国家最高的视觉传播媒体。它代表的是执政党和国家,无论在法理上怎么定性,中央电视的社会意象是如此。因此,央视记者暗访东莞娱乐场所的报道,带有官方执法性质。其报道所损害的利益主体是当地宾馆服务业中从事色情服务的主体,并没有损害其他利益主体。当然,也关系到当地的政府和社会的形象。网络舆论的关注集中在,作为国家媒体“暗访”色情场所,是否有杀鸡用牛刀之嫌。此外,有些人认为色情服务关涉人性问题,因此提出质疑。但是,打击色情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总之,暗访东莞娱乐场所,不涉及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体系。

记者卧底替考,关涉的是高考这个事关千家万户的国家行为。在大多数公众眼里,高考是全国层面唯一的公平标尺,是社会阶层流动的桥梁。谁损害高考,就意味着损害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参与执法的国家部门也很多。即使没有替考事件,高考本身就是一件很具有轰动性的全国新闻。“替考”无疑是往弹药库里扔炸弹。卧底娱乐场所和卧底高考所面临的公共风险迥异,收益也相差很大。央视记者暗访东莞娱乐场所没有什么轰动效应,反而引发了质疑。但是,《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所获得的关注要高得多。其媒体的社会影响力迅速提升。这也是《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的动因所在。在公众眼里,卧底记者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质疑声音多来自专业层面。

林爱珺:同样是隐性采访报道,东莞扫黄和《南方都市报》卧底报道的舆论反应存在很大的不同。

东莞扫黄舆论反应强烈,网络舆论和官方舆论截然不同,官方舆论几乎是在反驳网络舆论的过程中不断深入,两大舆论场明显割裂。东莞扫黄所涉及的主题是社会的伦理道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变化,人们对性工作者的态度也有分歧。虽然扫黄采访和报道也多处存在侵犯人权的嫌疑,但公众更想知道该行业背后的保护伞。所以,在“东莞挺住”的舆论声浪中,多是挪揄、起哄、情绪化的表态,网民以此表达对官方行为、官方话语权的抗争,很少有人质疑隐私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南方都市报》卧底报道,替考事件的主题涉及社会公平正义,揭发替考符合现阶段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但是,正义的目的是否可以用非正义的手段来揭露和谴责,舆论的焦点很突出,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引发公众的讨论兴趣。在《南方都市报》卧底报道的评论中,有影响力的发言者多是新闻学者、法学专家等,他们从新闻专业和法理出发,分析记者的替考行为和职业报道行为。大多数舆论偏向于理性,基本没有官方和民间舆论场之分,该话题也因此成为一个专业问题的讨论。

王辰瑶:如果把舆论反应看成结果的话,那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是很多的。这两起事件虽然都涉及暗访,但央视暗访东莞,舆论争议的是一个强势媒体对弱势群体(小姐)的示众式的报道,不是暗访本身。另外,考虑到舆论的主体构成,他们的年龄、自身阅历、最早的质疑群体(东莞报道中是普通网民,替考报道中是记者专业群体),以及巨大的性别差或是高考被视为公平底线等社会问题和社会心理,这两起暗访事件之所以会引发不同的反应应该就不难理解了。

罗哲宇:“主流舆论”主要指什么呢? “主流舆论”对两次事件的不同评价是什么呢?对这两点,我没有把握给出比较全面和客观的判断,因为我本人没有对此进行相关学术研究。我只能从个人印象谈个人感受。我认为相对来说,《南方都市报》此次的“高考替考”报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查目和结果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因此业界对这次报道的争议焦点是:“虚构”身份是否触碰了暗访的伦理底线。也就是说,多数人并不质疑这个选题到底应不应该采用暗访(甚至是卧底)方式。

常江:关于暗访本身的争议从未停止:有人以行为者的动机来评判暗访是否正当;有人认为只要是记者的暗访就是正当的;也有人认为记者暗访等同于钓鱼执法……在您看来,暗访的正当与否、适当与否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背景资料】

对于记者暗访高考替考一事,搜狐媒体平台作者“羊脂球”表示,首先,必须提前声明,大众立场坚定,反对、反感任何高考替考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为《南方都市报》监督高考替考的目的和结果叫好。但是任何美好目的和结果预期下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手段都应举双手反对。

羊脂球写道,《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文章里面声称已经报过警了。但请注意,《南方都市报》记者只是记者,并非警察。你报警,警察来现场抓人,你不是警察的卧底,你只是一个媒体记者,警察对你卧底之前的一切策划和举动都没有知晓,那么请问警察该不该抓你?也就是说,是不是只要警察接到报警,到任何犯罪现场抓人,只要当事人说:“我是卧底记者。”就可以躲过警察的抓捕呢?比如我们常见有报道称,反黄行动中,警察在多个涉黄场所抓捕嫖客,很多人都声称自己是某电视台记者,正在卧底暗访。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只要身上有记者证的人,都可以公然做各种违法犯罪的事情?只要被抓时掏出记者证件,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说自己正在暗访呢?如果是这样,那新闻记者证真可谓天下第一大“免死金牌”和“丹书铁券”。

搜狐传媒做了一期关于《南方都市报》记者暗访替考的网页专题,题目为《暗访,这是最后的手段》。该专题作者认为,卧底采访是一种“打人对方内部”的秘密的采访行为。由于这一采访方式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道德疑问及安全隐患,“卧底采访”应成为“采访中最后的手段”。

这期专题还提出了暗访原则的问题,作为“采访中最后手段”的暗访应包含工具原则、绝对律令原则以及功利主义原则。“工具原则”来源于蓝鸿文的观点,这一原则认为,“暗}方”又被称为“隐性采访”或者“秘密采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该方式有一定的侦察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T具和手段。“绝对律令原则”来自康德的名言“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律令最崇高神圣”,这一原则应用在媒体领域表现为:第一,记者永远不能用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获得一个故事;第二,新闻界可以接受他人以应聘记者的方式,进入媒体卧底,并发布信息,那么记者可以卧底。否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功利主义原则”则源于密尔的理论——公众有权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新闻界将信息公之于众可以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生活环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行为决策的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则结果可以为手段开脱,为了真相而进行欺骗也是可行的。

陈汝东: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过一条道德原则,叫“绝对命令”。大意是说,“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①具体到“高考替考”事件,对记者来说,就是其行为具有普遍性,意味着能“顶替”任何事情,能进入任何领域。这显然是不行的。比如,记者能潜人人大、政协两会进行“暗访”吗?记者能在公民家里安装窃听装置吗?记者是否也能到中央军委去“暗访”呢?当然不行了。因此,“暗访”只能是阶段性产物,在特定历史条件具有合理性,它过去存在,将来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消失。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暗访”没有边界。“暗访”的边界就是同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而当记者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职业道德应该让位于社会道德。

林爱珺:隐性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在舆论监督中有着不可抹杀的作用。但是,为了舆论监督,为了揭露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惜以违法对违法,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我们应该认识到,程序正义比实体的正义更重要。程序违法,污染的是整条河流的水源。实体的非正义,有时只是个案的不公,社会的纠错成本要小一些。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马克思说:“如果手段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不是正当的。”我们不能只重结果而不择手段。隐性采访有“隐”的性质,在采访中极易侵犯他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度”,三思而后行,切记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以采访为借口,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破坏程序和规则。

王辰瑶:我们这里所说的暗访其实指的是对本身不公开的事实的秘密采访报道。举个例子,记者在一家餐厅吃饭,服务员态度不好,记者可以将自己作为一个普通食客的体验报道出来,而无需公开自己的身份。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暗访。但如果记者要报道这个餐厅后厨的卫生问题,就无法作为一个普通人去直接体验了。如果以服务员的身份去应聘并秘密拍摄,那就是我们所讨论的暗访。我们现在对暗访的新闻职业伦理判断主要是采用功利主义原则,计算其利弊。一般来讲就是用小恶换大善。记者在暗访时有欺骗行为,这是小恶,但揭露的是有关重大公共福祉的事实,这是大善。如果恶越小、善越大,暗访的争议就越少。

罗哲字:我认为暗访的正当性和应用界限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涉及法律禁止和新闻媒体社会功能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涉及的是具体操作的行业规范。在法律层面,如果没有禁止条例,那就意味着暗访不违法。从伦理角度看,如果我们认可新闻媒体的监测环境、社会纠偏功能,就应该认可在确有必要前提下,采用非常规的暗访手段。而应用界限,适合确定大原则,不要一刀切。鉴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复杂社会现实,特定的新闻媒体性质。当前恰恰应该在面对每个具体采访案例时,由有经验的记者和法律、伦理专家,小心翼翼地探讨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最小伤害”,是否“公正”。只有积累大量案例,我们才能逐渐达成共识,即,暗访的伦理底线在哪里、暗访的法律空间有多大。

常江:您是否认为新闻业应当就暗访手段设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为什么?

【背景资料】

记者暗访一直以来充满着争议,与暗访有关的新闻往往在曝光具体问题的同时也让新闻记者成为了新的新闻事件主角。特别是在一些记者因为暗访遭致打击报复的事件中,有人质疑,那些记者被打很可能是由于自身的暗访手段不当所致。

2015年年初,深圳发生“记者暗访警界官员吃娃娃鱼遭殴打抢相机”的事件。天涯论坛上名为“好日子笑着过”的网友发帖称“我要说,打得好!”。该网友认为,如今许多无良记者真的还不如妓者,他们无事生非,为了吸引公众眼球不惜偏听偏信、充当标题党、制造假新闻,甚至无中生有、造谣惑众、狐假虎威、敲诈勒索。该网友指责记者闯入同学聚会、家庭宴请、战友相聚的场合进行暗访,并认为这些记者与无良狗仔无异。

新华网评论员也曾撰文表示,作为记者和新闻单位,在确保自身公正、公平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自我保护,首先要放下身段,放低姿态,尽可能地了解多方情况。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另一方面,现实复杂,任何事件都不能简单地冠之对于错,记者在采访时,应保持存疑态度,听取多方意见。

关于暗访手段使用的行业标准似乎并无统一规定,但多数媒体达成了基本共识,即,隐性采访手段是属于有前提、有条件的采访手段,只有“穷尽一切采访手段无法获得信息且此事件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时方可使用。

搜狐传媒《暗访,这是最后的手段》的专题梳理了国内外一些媒体对于暗访手段的操作规范,总的来说,通常情况下,记者不能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国外媒体方面,德国、奥地利、格鲁吉亚、保加利亚、捷克、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守则均规定,记者应该避免用不合法的方式获取信息、照片和文件。一些国家的新闻工作者协会进一步强调,隐藏的摄像机、录音机的使用构成了对新闻道德的失德或犯罪。因为信息披露将涉及主体的私人生活,新闻界并未获得相关授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国家安全、政府官员腐败或是公共安全问题时可使用。格鲁吉亚、俄罗斯的新闻采访规范则指出,秘密采访只有在关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然而共同利益并不总是非法行为的借口。匈牙利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也制定了准则——使用秘密的采访方式要取得编辑同意。保加利亚新闻职业道德守则也规定,使用了秘密的相机、录音机或其他秘密设备后,要向公众说明使用的方法。

国内媒体方面,《北京青年报》规定了暗访的禁区,如暗访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不得涉及与公共信息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违背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商业机密等。

陈汝东:任何信息的获取、编辑、处理与传播、解读,都必需合乎所在社会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要求。各个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巾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加以约束,比如美国等的“信息自由法”( Law ofInformation)。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条款。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随着网络等数字媒介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的社会化、全民化乃至全球化在加速。我国应在《宪法》《刑法》和《民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相应的“信息自由法”,对各级各类信息传播主体加以规范,包括职业媒体、私营企业媒体、国内媒体、国外媒体,也包括专门的新闻从业者以及广大网民,使信息的采集、编辑、处理、传播和解读、评价,纳入到法制和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范畴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息传播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信息传播秩序。

林爱珺: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曾经给隐性采访设定四条原则:“1.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2.没有其他途径收集资料;3.暴露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4.经制片人同意。”这几条原则,在一定程序上给隐私采访设置了门槛,但不足以成为行业规范,这里面还缺乏对报道对象必要的人文关怀。

隐私采访不能作为一种常规的采访手段,更不能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为之。为隐性采访制定行业规范,是否就意味着“隐性采访”因此就有了行业地位呢?如果这样,我觉得宁可不要这样的行业规范,而应强调对隐性采访的限制。

如果不限制隐性采访,就会导致恶性循环。被采访都会更加“防火防盗防记者”,从而影响媒体的公信力。记者被防,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的方式采访,从而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传播生态环境会因此更加恶化。

所以,从长远来看,隐私采访一定会象它在西方的命运一样,退出历史舞台。要知道,自从1978年以后,普得策新闻奖不再颁发给通过隐性采访而作的报道,评审委员认为:“作为讲真话的新闻单位不应该利用这种欺骗手段获取信息”。记者“靠勤劳的双脚和结实的皮鞋,也能揭露真相。”

王辰瑶:暗访的问题其实相当复杂,我很怀疑新闻业能否设立出统一的标准,可能标准所能谈的只是抽象的道理,新闻业还迫切需要对大量案例的讨论,这样才能情境化地理解暗访的问题。比如前面所举的例子,记者去卧底暗访一家餐厅的卫生问题,可不可以?我感觉就很不靠谱。因为餐厅的卫生,虽然也涉及公众健康,但毕竟面很窄,而且可能是一些常规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记者因为个人利益的选择性曝光。相比而言,卧底高考替考组织的公共价值就大得多,如果媒体在这个过程中还能注意防范法律风险、警惕伦理困境,不沉溺于孤胆英雄的快感中,那么我会为能做出这种暗访报道的新闻业骄傲。

罗哲字:我建议对“暗访手段”给操作指导,不建议急于给出行业标准。当务之急应该是,对暗访的法律界限给出专业解释,然后再谈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