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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

  • 投稿小米
  • 更新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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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娇娆 刘晓娆

(河池学院,广西 546300)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及国家加大对高校教育事业的支持与投入,高校教师收入总量不断增加,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高校教师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减少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是当前的热点研究问题。本文基于此前提,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收入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及国家加大对高校教育事业的支持与投入,全国各高校得到了极大发展,高校教师收入总量不断增加,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也在加重,这一现象使得纳税筹划具有极大的运用空间。针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收入情况,通过合理规划纳税额度和时间,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增加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分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

1. 工资薪金福利化。教师每月的基本工资薪金是固定的,而通过七级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发现,应税所得额(实际收入,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或等同于现金的实物)越高,其使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税负就越重,所以可考虑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来进行纳税筹划。而降低应税所得额可通过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减少名义收入,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减少。如单位可适当提高“三险一金”的比例,每月为教职工报销一定数额的食宿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和电脑耗材购买费用等。

[ 例1] 刘老师每月工资6 3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6 300-3 500)×10%-105=175(元)。刘老师每月需支付食堂用餐费500 元,电话费100 元,交通费100元,付房贷1 500 元,则其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为4 100元。若学校采用费用报销的工资发放方式,每月实际发放收入4 100 元,则刘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 100-3 500)×3%=18(元),经过纳税筹划后每月可节税157 元,全年可节税157×12=2 100(元),即刘老师每年能够增加可支配收入2 100 元。

2. 工资、薪金均衡化发放。因课时数量、假期、论文等因素,会出现教师在各月工资薪金收入有较大差别的情况,而这类所得征缴个税推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则各月收入差别越大,税负负担就越重。因此可与单位协商,通过将全年预期收入平均分摊至各个月份以均衡税率,从而减少部分税负。

[ 例2] 李老师2013 年1 ~ 8 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4 000 元,9 月工资薪金所得为6 000 元,10 月工资薪金所得为8 000 元,11 月、12 月工资薪金所得皆为7 000元,则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计为60 000 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8+145+345+245×2=1 100(元)。王老师2013 年1 ~ 12 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均为5 000 元,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计为60 000 元,但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在全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均衡化发放共节税560 元。

3. 年终奖和课时费等类似收入把握税收临界点。由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应税所得额越高,其所适用的税率越高,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会越多。从国税发〔2005〕9 号文也可知道,年终奖相邻级段的上线与下线,金额差别仅为1 元,但造成的税负差却可能达到数百甚至数千元,因此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收临界点是很重要的。经税务专家统计得出,年终奖应税所得额的筹划要把握6 个扣税盲区临界点,分别是18 001 ~ 19 283.33元,54 001 ~ 60 187.50 元,108 001 ~ 114 600 元,420 001 ~ 447 500 元,660 001 ~ 706 538.46 元,960 001 ~ 1 120 000 元。在年终奖和课时费的纳税筹划中只要把握了临界点,就会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将区间之外的金额留待下期发放。

[ 例3] 某高校的刘老师某年获得年终奖和课时费共计54 000 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4 000×10%-105=5 295(元),而同单位王老师的年终奖和课时费所得共计54 001 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4 001×20%-555=10 245.2(元)。可以看出,只因年终奖多出一元钱,王老师就得比刘老师多缴纳所得税4 950.2 元,出现名义收入多,反而税后收入少的情况。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把握好税收临界点时非常有必要的。

4. 纳税项目转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按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20% ~ 40%。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税率差异,适当转换纳税项目,是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两项目间的转换涉及到雇佣合同的确立与解除,不可草率而为,应综合自身各种情况作出决断。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劳务报酬,指高校职工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所取得的报酬,非雇佣劳务包括讲学、翻译、演出和艺术表演等。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 ~ 40% 征缴个人所得税,故有以下两种纳税筹划思路。

1. 收入费用化。由于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可请求报酬支付方将一部分收入以费用方式支出,以此降低名义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税负。

2. 以“次”纳税——合理安排纳税次数。根据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每次收入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20%,因此可与支付方协商,通过由一次改为多次取得报酬来减少税负。对于这些收入,属于一次性取得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 个月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因多次支付报酬可减轻支付方的负担,支付方也乐意接受。

[ 例4] 某高校李老师取得翻译报酬12 000 元,若一次发放,则应纳所得税为12 000×(1-20%)×20%=1 920(元),若分成四次发放,则应纳所得税为(12 000÷4-800)×20%×4=1 760(元),后者通过增加纳税次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160 元。

3. 分项计算。纳税人在当月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时,且加总后的收入畸高(超过20 000 元)的情况下,应根据情况将不同项目分开纳税

[ 例5] 某大学蒋教授在同一月给数家单位提供劳务取得了一定金额的收入:为一家企业提供兼职翻译,获得酬劳20 000 元;到另一所大学讲学,获得酬劳5 000 元,为某民营企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获得报酬15 000 元,若蒋教授将各项收入加总作为一次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纳所得税为(40 000-40 000×20%)×30%-2 000=7 600(元),若分开纳税,则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翻译报酬应纳税额为20 000×(1-20%)×20%=3 200(元),讲学报酬应纳税额为5 000×(1-20%)×20%=800(元),技术支持报酬应纳税额为15 000×(1-20%)×20%=2 400(元),纳税额共计3 200+800+2 400=6 400(元),节税1 200 元。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充分明白分项计算的必要性。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中的稿酬所得是指教师因其作品以图书或期刊的方式出版所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以两种情况计算:一次所得不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再减征30% ;每次收入超过4 000 元的,减除费用20%,再减征30%。由于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次”的界定上有区别(无论是分笔支付稿酬,还是加印所得稿酬均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只有不同的作品才能按多次计征),因此只能考虑将一部作品分成几个部分进行纳税筹划。(临界点为单部或单人稿酬4 000 元)

1. 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系列或丛书的形式发行。[ 例6] 某大学教授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劳动,拟出版一部关于电子技术的著作,预计可得稿酬9 000 元,现比较两种方式下的应纳税额:(1)若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 则应纳税额为9 000×(1-20%)×20%×(1-30%)=1 008(元)。(2)若将该著作分成3 本书作为系列发行,则应纳税额为(9 000÷3-800)×20%×(1-30%)×3=924(元)。可以观之,采用系列或丛书的形式可以节省税款。

2. 稿酬费用化。一般的做法是与出版社商量,将所需设备、交通费等费用由出版社承担,这样可使自己减少名义所得,即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应纳税额。

[ 例7] 某大学教授拟出版关于信息工程技术研究的书籍,预计稿酬所得为150 000 元,需花费设备、考察、交通等费用50 000 元,若该教授自己全额承担费用,所得税额为150 000×(1-20%)×20%×(1-30%)=16 800(元),若由出版社复返该费用,则实际稿酬为100 000元,那么所得税额为100 000×(1-20%)×20%×(1-30%)=11 200(元),后者节税5 600 元。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包括教师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不包含稿酬所得)、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依税法规定,该项所得征缴个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包含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后可考虑暂时放弃现金性所得,先折合成股份投资,再转让股份。这样可避免缴付该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 例8] 某高校老师转让专利所得50 000 元,若取得现金收入后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 000×(1-20%)×20%=8 000(元),但若该老师放弃现金性所得,先折合成股份投资,再转让股份,此时所需纳税金额为0元,节税8 000 元。

三、结语

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广大教师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合理合法避税已成为日趋重要的问题,值得引起各高校财务部门的重视。但由于税法的变化极大,不同职工间的收入情况有很大不同,以下几点需要关注:(1)时刻关注个税法的变化。(2)加强纳税筹划的相关学习,加强相关软件知识的培训,建立适合本单位的税收代扣代缴系统,并不断完善。高校管理者应切实从教师的利益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每位教师争取最大的税后利益。

参考文献

[1] 付秋燕. 浅析新个税法下工薪所得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8).

[2] 宋安丽. 对工资、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 学术版),2013(13).

[3] 李微. 新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 会计师,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