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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人的权利归属等

  • 投稿马遥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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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读者》栏目: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相关权利人中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他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并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那么,相比而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他具备哪些权利?

微信读者

2015年6月

法律解答

宣告失踪判决基于该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只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

由于仍然认为被宣告人生存,只是下落不明而已,因此,财产代管人只能以失踪人的名义管理财产,而不能把其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代管人在得知该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他并未失踪后,其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复归失踪人。对被失踪宣告人应支付的费用应停止支付。但对于以前已支付的费用,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被撤销宣告失踪的公民不得追回。

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公民被宣告失踪,其人身关系相应变动。因此,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其财产通常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仅是财产代管人停止代管。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184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斗

第1 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186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