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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丧夫,妻子为房屋继承权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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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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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去世,妻子与丈夫生前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婆婆和继女独占。为获得房屋继承权,北京市通州区53岁的张艳打响了一场维权之战。

文/马帅

2014年8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张艳因无法继承去世丈夫的遗产而起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一套房屋系张艳丈夫的遗产,确认张艳有权继承。但是,张艳还是没能通过诉讼达成自己的意愿,这里面究竟有何缘由呢?

苦命女人,两任丈夫相继过世

现年53岁的张艳是一名农村妇女。十年前,她的第一任丈夫突遇车祸,当场身亡。经测定,张艳的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艳不仅无法获得赔偿金,而且还卖掉了房子作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张艳没有固定职业,这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她陷入绝境。张艳需要抚养两个女儿和公公,一家人的日子变得举步维艰。在生活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下,张艳度日如年。

过了一段时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周斌。周斌中年丧偶,带着两个女儿艰难度日。相识后,两个同命相连的人感情很快升温。周斌告知张艳,他有一套房子,能给她带来安定和温暖。渴望能有一个稳定住所重新过上安稳日子的张艳决定和这个男人在一起。

2003年12月30日,周斌和张艳登记结婚。他们在没有礼金、婚宴、仪式以及亲朋祝福的情况下,迅速再婚。

婚后,张艳怎么对自己的女儿,也怎么对待两个继女,为她们也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但是,周斌的母亲却不喜欢她,婆媳关系一直不融洽。有周斌在中间周旋,两人才相安无事。只是,好景不长。

正当张艳以为重新过上幸福生活时,又一击不幸的重锤砸向了她的生活。2012年4月1日早上,张艳起床后发现周斌的半边身体已无法动弹。她的惊叫声引起大女儿的注意,闻讯赶来的大女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生诊断,周斌患了脑溢血。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因病情严重,周斌离世。

两任丈夫的相继过世使张艳伤心欲绝。更让她伤心的是,村里人对她的流言飞语,说她克男人。周斌的家人也认为周斌的死与她有一定的关系。尤其是周斌的母亲,认定周斌的过世与张艳有关,并立即和她断绝了来往,甚至不让她再踏进家门。

婆媳纠纷,电台调解埋隐患

周斌的离世令张艳和婆婆间的矛盾迅速升级。周斌还未下葬,张艳的婆婆就向张艳提出分摊周斌之前手术费的要求,并拒绝让其上门。

张艳和周斌结婚后生活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某村657号院。这座院落是张艳的婆婆和公公在1982年建造的,正房有4间,后又修建了3间西厢房,周斌和前妻及子女一直在该院落居住。2002年,周家又修建前排房屋4间和东厢房3间。周斌离世后,婆婆便不允许张艳再踏人657号院。

张艳和周斌结婚后,他们还在该村承包了两亩地搞养殖。这块地是张艳以周斌的名义承包的。婚后两年,周斌夫妇搬到养殖区居住。现在,婆婆又提出要继承张艳和周斌所共有的养殖区这块地。同时,张艳的两名继女也在婆婆的说教下与她反目成仇。

这些接踵而至的遭遇令张艳委屈至极。婆婆认为,养殖区这块地是张艳和周斌婚后的共同财产,现在周斌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此,她有权继承儿子的财产份额。所以,她要求张艳每年给她1万元收益金。

对于张艳来说,周斌去世后,将养殖区出租和捡破烂是她的所有生活来源,而且她的养殖区一年的出租收入也就1万余元。如果给婆婆1万元,她将无法生活。

婆媳关系积怨已深,不仅张艳对婆婆不满,张艳的婆婆对张艳也恨之入骨。在婆婆看来,张艳是个游手好闲之人,平日对待自己的孙女非常不好,而且对待周斌也很差,整天出去打牌,没有很好地照料周斌的生活起居。周斌和张艳共同居住期间,他们家的屋里乱成一团,张艳很少清洗周斌的衣服,周斌经常穿得脏兮兮地去工作。周斌住院期间,张艳的表现更是冷漠。而且,张艳所称的她和周斌共同承包的养殖区,当初也是周家借钱承包的,张艳并没有贡献一分钱。所以,张艳根本没有理由霸占周斌的财产。

随着两人矛盾的激化,2013年4月29日,婆媳同时出现在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的节目现场,欲对彼此间的矛盾进行调解。节目进行当中,双方互倒苦水,在每一个问题上据理力争,矛盾之深让现场的几位专家吃惊不已。后来,在专家反复调解下,两人暂时抛开成见,达成一份民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艳自愿放弃657号院房屋的居住权;对于养殖区在周斌名下的租赁收益,双方达成以下分配方案——该房屋租赁收益的3/4由张艳及其两个女儿获得,剩余的1/4由婆婆和张艳的两名继女获得,另该房屋产生的费用(如修缮、保洁等),双方同样按上述比例承担。这份民事协议书只是部分调和了两人的矛盾,房屋继承问题仍未协商,这为日后两人的再次反目埋下了一颗炸弹。

维护权益,把婆婆和继女告上法庭

经《第三调解室》调解后,张艳的生活貌似再次走向稳定。可是,现实却并不平顺。

2013年12月,周家所在的村庄开始拆迁,657号院也在拆迁范围内。当张艳得知这一消息时,发现657号院已拆迁完毕,被拆迁人登记为周斌的大女儿,被安置人为周斌的两个女儿,没有将张艳列为被安置人。为此,张艳多次向村委会、台湖镇拆迁办反映情况,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周斌的大女儿为被拆迁人。如果张艳想被安置,要有房才可以,即对657号院的房屋进行继承。可是,周斌的两个女儿和亲戚不认可657号院系周斌的遗产,更不承认张艳的继承权。

张艳认为,657号院原始登记的4间正房虽为周斌父母所有,但当时周斌已成年,并且周斌又陆续建设东西厢房和前排房屋,并一直在该院居住,且婆婆的4个儿子均在该村有宅基地并分家居住。双方在《第三调解室》调解时,婆婆也承认该院落为周斌的婚前财产。现在,婆婆等人认为该院落不是周斌的遗产,导致院落拆迁后张艳无法享受任何权益是错误的。

无奈之下,张艳将婆婆和自己的两个继子女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某村657号院后排正房4间、东西厢房各3间、前排房屋4间系周斌遗产。

不出所料,张艳和婆婆在法庭上再次针锋相对。第一次开庭,双方在举证、质证环节就开始激烈对骂。庭审中,法官不得不多次制止。张艳更是在庭上失声大哭,庭审几度被打断。面对积怨已久的双方当事人,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观点,多次试图组织调解,不停地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毫不让步。

最后,法官认定,657号院是周斌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张艳是周斌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法定继承657号院的份额,张艳对居住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继承权的放弃。但是,因为拆迁的缘故,张艳的继承权利客体——诉讼请求“657号院是周斌的遗产”中的“657号院”在开庭前已经不复存在,无法得到具体实现,法院无法对一个已经不复存在的请求进行判决。为此,法官曾试图与张艳沟通,劝其变更诉讼请求以获得657号院拆迁款中张艳按继承应得的份额。但是,张艳拒绝了。因为如果她拥有了周斌的遗产继承权,作为657号院的户主,可被列为被安置人,分得一套5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对张艳对自己原始诉讼请求的坚持,法院最终只得判决驳回了张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