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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

  • 投稿Kenn
  • 更新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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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少卿

【摘要】近年来,社会公共事件频发直接导致网络舆情压力持续攀升,应对网络舆情也成了处理公共事件的重要课题。但当政府在舆论场中形成了对固有回应范式的路径依赖时,是否存在可促进其范式重构的因素,以及如何建构,并以此实现综合高效治理,也成了网络舆情治理研究的核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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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事件 网络舆情 范式重构

一、社会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现状

网络使用的低成本和低门槛使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得到了大幅提升和广泛实现,也为原先以单一、孤立的个案样本形态存在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社会公共事件提供了可能。社会公共事件中,作为个体的意见合流会形成舆论,其通过网络得以传播、放大,进而产生了网络舆情。纾解网络舆情成为了政府在应对社会公共事件中的重要课题。

1、网络舆情的特质

(1)开放与包容的场域属性。网际联系催生了跨时空的互动,人们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流形成了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归属感的群体,并以此为基础产生强调“精神共同体”属性的“虚拟社区”。

“虚拟社区”内,交往联系体现出匿名性、符号性,人际关系松散等特点。但正因个体间的陌生,才促使其形成对包容、开放等“虚拟社区”的场域属性的价值认同,其无疑为网络舆情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2)非理性语境中的理性与非理性。

网络舆情基于网络语境生成,自然会附着相应的互联网特性。网络技术赋权运动,在话语权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边界突破,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博客时代:精英话语、文人论政;微博时代:庶民狂欢、解构权威;微信时代:客厅政治、理性对话。我们正处在第二向第三阶段的转型,以微博为代表的大众话语仍是网络语境中的言论主导,理性话语位于舆论场域的边缘。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存在天然分野,理性表达在以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为主的众声喧哗中显得极为缺失,后者总会裹挟着民粹主义情绪和虚伪道德自信。与此同时,理性表达也亦倾向于以非理性的全知叙事模式来阐述理性和逻辑。

总体上,社会的非理性倾向始终在天平上呈现压倒性优势。在此语境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表达,都会或多或少表现出情绪宣泄的嫌疑。

(3)作为公民训练的表达。网络使公众的信息获取和民意的朴素表达成为可能,在潜移默化中解构精英话语。社会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通常会涉及严肃议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这无疑对政府在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公共政策的制定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意见表达预示着公众形成了对于公共事务的习惯性关注和思考,实际上是对于社会和政治的参与。这无疑有利于公民性的培养和锻炼,也可以视作最基本的公民训练。

2、网络舆情生成与发展的规律

网络舆情由社会公共事件诱发,是社会公共事件在网络语境中的延伸。网络舆情的酝酿、发酵与相应的社会公共事件没有割离,反而结合地更加紧密,并依照规律性路径发展。

第一阶段:网络舆情潜伏期——酝酿中的社会矛盾。在此阶段,深积的社会矛盾在具有象征性意义的事件中被激发。原本社会矛盾处在相对静止的状态,关乎于公共议题的意见呈散落分布,没有出现观点的聚合和集中表达。此时,社会公共事件就扮演了导火索的角色,其一旦爆发,旋即形成引力巨大的舆论场,迅速吸纳各种意见,形成舆论,汇集舆情。

第二阶段:网络舆情爆发期——外显性的社会冲突。在舆情初现雏形之后,网络舆论的聚合大多源于自发,喧哗需要引领和统合,传统媒体的介入提供了权威事实和逻辑观点,引导舆论转向公共讨论,从虚拟社区走入现实社会。讨论中,民众的情绪、态度、意见等不断碰撞激荡,议题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拓展,散落的个人意见和群体见解会向公共意见过渡。网络舆情的爆发,实际上是静态社会矛盾冲突的动态化和外显性揭示。

第三阶段:网络舆情转折期——事实的遮蔽与揭示。在网络舆情发展的过程中,各方都在尝试叙述事实,并基于此表达观点态度。但事实是被建构的,细节的选择性再现,或者环节的先后排序等都会影响到事实本真是否得到还原,这里就存在着遮蔽与揭示的循环运动。舆情的风向会在期中摆动不定,产生各种转折的可能性。

第四阶段:网络舆情淡化消退期——事实重构与理性回归。随着事件的发展,在缺失刺激性诱因和深度追踪调查的情况下,受众很难保持对单一事件的持续性关注,表达情绪也会渐趋冷却。网络舆情进入了淡化消退期,客观上可以避免网络舆情对于事件本身的裹挟,同时随着事件调查的深入开展和信息的不断公开,事实的重构和理性的回归正是题中之义。

二、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范式研究与重构的可能

1、“维稳”范式的路径依赖

社会公共事件的爆发成为常态,政府也形成了应对措施系统,但仍遵循着“对抗——维稳”的逻辑,并在互动中形成了对“维稳”范式的路径依赖。

互联网在社会公共事件中起到了动员、组织、传播的作用,并为网络舆情的形成创造了直接的可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历史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对缓慢,民众的部分政治诉求没有表达的渠道,积累的政治期待就会造成社会压力的质变,难以舒缓。而一旦爆发社会公共事件,其就会成为社会压力集中宣泄的诱因,对抗性的情绪也会随之成为舆情的主体。

面对这种“对抗性”情绪,政府形成了应对网络舆情最“高效”的“维稳”范式。但在“微时代”的今天,当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得到技术保障之后,政府在舆情决堤时仍消极回避,并依赖简单粗暴的权力干预,以求实现舆情压力水位平稳、社会秩序安定,实际是上付出了高于治理收益的管理成本,虽然“维稳”可以在短期内起效,但却为诸如谣言的社会失范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维稳”范式无法长期有效地应对网络舆情的瞬息万变,更不能从根源上为社会公共事件的应对提供助力。

2、范式重构的可能

网络舆情具有先天的网络属性,在社会正向“微时代”过渡的背景下,以更开放、更积极、更高效的理念进行治理模式的建构才是一种可能的出路,这里需要从理念、制度、社会等多个视角切入。

理念层面: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网络舆情治理属于社会治理范畴,近年来政府对于社会正从管理向治理过渡,逐步弱化政府在社会领域的管理色彩。相应的对于网络舆情,也存在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轨的可能。

管理的实质在于管理主体对被管理客体的控制和调节,主要的着力点是在客体的行为和活动;而治理的核心是对于社会运行的过程进行适度协调与调和,使之运行更加合理化。从主体视角上来看,管理主体是政府,客体是社会,主客体二元化;而治理的主体却可以多元,类似于“共治”的形态,具有主客体兼性。手段上,管理和治理都强调法律,但是管理只重法,崇尚“令行禁止”的权威管理形态;而治理则主张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多考虑社会情理,即以法齐之、以理晓之、以情动之。

理念上,从管理到治理,是从政府到社会的视角过渡,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网络舆情,才能实现综合高效治理。

制度层面: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现代化国家标志,社会的平稳运行需要法律保障。对于网络舆情,以法治网要求越轨行为一定要付出相应的失范成本。但法律强调的不是限制与禁止,而是对于自由的保障,它可以为网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提供自由、平等的制度保证。

政府是推进网络舆情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力量,在这一过程中要以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和保护公民自由表达为目的,在制裁网络失范行为的同时,不应该以束缚言论表达和信息传播自由为成本。网络舆情治理呼唤法治化,其功效不仅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更可以制约公权力的肆意与暴虐。

社会层面:话语空间的重构。网络舆情接连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共事件的高频发生,同时网络舆情也是一个社会结构性压力的参考指数,目前这种社会压力水位的高攀毫无疑问地揭示了中国社会存在着压力隐患。

社会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危机已然不是概率性的呈现,而是社会系统运行过程中常态化的错位表现。就事论事、见招拆招地应对网络舆情,只能缓解对立社会的表层矛盾,其并未触及深层的社会结构性压力,但降低后者的压力指数才是治本之策。此外,高频爆发的网络舆情危机,实际上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阶层分化日益加深、社会阶层固化等社会性症结的现实投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社会纠纷不断涌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这些消极情绪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持续、舒缓的宣泄和消解,否则一旦集中倾泻就会造成舆情的决堤。社会需要“泄压阀”疏泄机体压力,沟通和对话就能起到这样的功效。所以,在制度性的沟通对话机制下建构起一个起到“社会黏合剂”功效的公共话语空间,显得尤为重要。它提供了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呼唤理性表达,为社会压抑情绪的释放设置了理想路径,进而释放结构性压力,消解网络舆情的汹涌,更可能促成阶层的和解,实现共识的凝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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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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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