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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对策

  • 投稿剑圣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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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平1,闫立君2,赵香占3

(1. 石家庄市水产管理处,河北 石家庄 050091;2.石家庄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 石家庄 050091;3.河间市畜牧水产局,河北 河间 062450)

充分评估水产养殖过程中的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对策,对于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很有必要。

1风险点分析

1.1苗种隐患

从外地进购的苗种有使用禁用药物的可能。在其鱼卵孵化、培育和运输过程中,均有使用禁用药物消毒的可能。

1.2生产过程隐患

养殖户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重复用药、超量用药、不对症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延长用药期、给药途径不当、用药部位不当、使用禁用药物等不恰当方式和手段,造成水产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

1.3水体环境隐患

老旧池塘淤泥、鱼类排泄物、残饵及动物尸体、植物碎屑沉积,翌年因水温升高而大量分解,产生有毒物质;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农业用药流入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造成渔业养殖环境恶化。

1.4不明添加物隐患

渔用投入品在加工过程中随意或超量使用保鲜剂、着色剂、添加抗生素等。

1.5生产方式隐患

由于水产养殖的特殊性,传统的水产养殖主要是以家庭为养殖单元,分散生产、分散经营,养殖场点分散、规模小,不便于监管。

1.6从业素质隐患

水产养殖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加之药品名称专业化生涩难记,对一些假劣渔药的识别能力不强。

1.7监测体系风险

基层渔业监管队伍人员少、执法条件差,制约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管监督,部分生产者产生麻痹心理、侥幸心理,而违规使用违禁药品。同时,目前我国在省一级建立了检测机构,市、县及企业检测机构尚不健全,无法满足和适应养殖生产中大量的快速检测业务的需要。

1.8运输隐患

一些不法商贩为保持水产品体色、提高成活率和防止腐败,在运输过程中添加消毒、保活等药物,存在使用禁用药物的可能性。此隐患危害较大,给监管带来的被动也很大。

1.9投入品经销隐患

目前水产业投入品(包括饲料、渔药)多为外来产品。但由于其生产、经销审批许可权不在当地水产部门,水产部门只对使用环节有权监管。渔用饲料多为外地产品,送货上门。特别是渔药,多是“游医”,诊断、售药一体,无执业资格、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在使用环节取证、监管难度很大。

1.10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隐患

目前国家、省虽然明确了农业部门对农产品在种养殖环节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监管职责,但现在社会分工较细,专业运销形式比较明显。水产品流出产地的走向,有池边交易、送货上门、企业直销、游动摊贩(场外经营、无照经营)、直接进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店所、外埠产品入市等不同业态。这些环节,均有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如果全由水产部门监管,不仅法律授权不够,监管手段、体系建设均不足。对此运输、储存环节的监管职责,仍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2工作措施

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但作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有效排查、消除、控制隐患,降低风险。

2.1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源头治理

2.1.1摸清底数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库、池塘、网箱等水产企业、场点的养殖情况、分布情况、渔业经营形式、产品销售形式,无公害双认、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渔业合作社建设情况,县级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企业自检室设立、覆盖面等情况进行统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1.2规范生产渔业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无公害双认、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坚决杜绝违禁药品、有毒有害物质、不合格饲料及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全面实行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扶持渔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向健康、生态、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这是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凡取得养殖证的企业应积极申办无公害双认,在此基础上,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绿色、有机产品认证。

2.1.3严格落实“三项记录”制度做好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是开展养殖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保护生产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必须严格落实。“三项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

2.1.4构建三级检测体系依托省级检测机构。主要对速测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问题产品,解决定量检测确认的问题。

整合市、县级检测功能。以农产品综合检测机构、水生动物病防站为依托,提升抽查检测能力。抽样检测覆盖全市所有品种、场点,抽样频次覆盖整个生产周期的主要生长、销售节点。

推动企业自检机构建设。以省级良种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双认、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合作社建设为依托,建立企业自检室(集中产区可按合作社设立情况,每个合作社设1个,接受周围辐射范围内的企业委托检测业务)。自检室的设点布局要能够覆盖(辐射)本地的养殖场点。检测方法均为快速检测。

2.2落实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方案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详细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目标要具体,有情况、有定性和定量指标,每一项任务、每一个工作都要落实到执行单位,有人负责。

2.3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

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养殖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面向社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由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归入企业诚信档案。

加强对基层协会、渔民合作组织的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鼓励其通过采用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品牌销售、统一质量安全承诺等自我管理与服务。

对守法生产、质量过硬的企业,要进行宣传,在项目申报、产业扶持等政策上要优先、倾斜。

对质量安全监管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法企业实行另库管理,重点监控。

2.4落实保障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2.4.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质量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将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

2.4.2规范工作流程为确保工作高效、快速、规范运转,要对抽样、问题产品处理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抽样要求抽样人员、企业主签字,抽样单位留存,发现问题产品,县级监管人员2小时内赶到现场,重新抽样定量检测,一旦确认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监管检查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各县要建立工作档案,实行“痕迹化”管理。

2.4.3完善应急机制要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方案》,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安全突出事件。要制定详细工作预案,一旦发生事件,要能够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

2.4.4开展集中整治要根据养殖生产的特点,对重点阶段、重点品种、敏感时期、重点产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案件。

2.4.5深入宣传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渔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杜绝使用禁用药物,提高渔民规范化、健康养殖技术水平。

2.4.6提高执法能力要结合本地农业机构设立情况,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渔政管理职能。各县级渔政机构要求至少配备3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同时,要积极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提高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4.7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全市渔业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及项目工程建设,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对质量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8积极做好协调沟通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要积极主动与公安、食安办、畜牧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案件移交,确保监管工作无盲区。

(收稿日期: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