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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畜产品安全的“三种违法犯罪”行为整治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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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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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阳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123000)

贩卖加工病死猪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对畜产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又一次敲响了警钟。针对此事件,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就对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高度打压的情况下,决定在2015年年初开展一次对危害畜产品安全的“三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百日会战,即对贩卖加工病死动物、非法添加使用“廋肉精”和注水注胶三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整治行动。我区在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也积极行动起来,出动了全部工作人员以及村级防疫员,对“三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发生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专业的整治、治理行动。

1 打击贩卖、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立即对辖区内的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等是否按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督平台,设施是否可以运转,有无处理痕迹,饲养规模与无害化处理数量是否相符,查看填写的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与实际处置的数量一致;要向村防疫员、群众、村干部了解散养户病死畜禽处置情况,是否规范处置,有无随意抛弃和贩卖、加工现象,并重点检查已被我们捣毁的黑加工点、黑窝点、黑交易点和废弃的屠宰点,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辖区内交通道路两侧、河道、沟壑周边等地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发现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要及时无害化处理,对随意抛弃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要严格追究其来源,要紧抓不放,顺藤摸瓜,一追到底。

立即组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开展门前查证验物工作,对未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要依法严肃处罚,一旦发现存在贩卖、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线索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建立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无缝对接联动机制。切实做到现场查勘定损协办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和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三到场,协办员负责家畜死因鉴定,填写《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养殖户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负责现场取证、定损和收集理赔资料,《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保险理赔的必须条件,严格执行养殖户、无害化处理人、村动物防疫员和官方兽医四方签字制度,并经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后生效,理赔结束后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介入监督无害化处理。

2 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要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要落实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出售畜禽时,要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要加强养殖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并及时将相关监督工作记录归档留存,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要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为重点,摸清从事收购活动人员的底数并登记造册,要督促其履行查验养殖场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要督促其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的记录所收购的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犯罪经纪人兜售“瘦肉精”、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要督促屠宰场(点)落实肉品品质检验6小时待宰制度、“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场(点)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3 打击注水注胶

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有关静养待宰等要求,要督导屠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肉品检验制度,要督导屠宰场(点)做到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实施,肉品检测率要达到100%,加强动物运输和屠宰场点检查工作,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好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运输途中对动物注水注胶违法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屠宰场点的执法检查,官方兽医发现有注水注胶工具、线索等要及时上报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官方兽医不得对经注水、注胶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实施检疫、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