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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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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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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晨希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中山 528404)

摘要:企业和学校都有参与校企合作的动机,因此寻求双方的合作并不难,真正的困难是要解决校企合作中的问题,实现学校和企业长期、有效、稳定的合作。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加以研究发现,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不仅需要政府介入,建立以合作利益为驱动的激励机制,宣传校企合作的长期收益,建立监督和惩罚机制,而且需要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法规制度建设,利用多样化的手段促进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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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博弈模型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5-0009-04

作者简介:易晨希(1989—),女,硕士,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经济机制设计。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课题“政府有效介入下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JA120081,项目负责人:吴建新)

一、问题的提出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整合各自的教育资源优势,政府进行有效介入和规范化管理,在课程开发、师资培养、学生顶岗实习、科技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把以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以直接获取实际经验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有机结合起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要求的应用技能型人才为目的,最终实现学校和企业双赢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企业和学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主要参与者,都有参与校企合作的动机。对于企业而言,可借助校企合作寻找所需要的应用技能型人才,通过校企合作使学生提前进入职业角色,掌握岗位需要的应用技能,缩短学生走向就业岗位角色转换的时间,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实质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学校而言,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是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外在动力。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学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职院校要想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必然要通过参与校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增强学校的竞争优势。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学校和企业而言,都有合作的动机,由此可见,要寻求双方的合作并不难,真正的困难是要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学校和企业长期、有效、稳定的合作。

二、博弈论视角下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两个以上决策者的策略相互作用的理论,一个博弈的规则可称为一个机制,因此,研究博弈能否被决策者用于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的机制设计,是博弈论的一个分支。在一个博弈过程中,通常有两个或以上的决策者,每个决策者都有选择的权利;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每个人都会尝试用推理的方法选择策略,即决策者是理性的,并且每个决策者都互相知道对方是理性的;决策者的策略是相互影响的,他们的利益不仅取决于自己的策略选择,还取决于其他决策者的策略选择。因此,每个决策者都需要首先了解其他决策者的策略选择,然后在考虑到其他决策者的策略选择的前提下,再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

由此可见,博弈论包括决策者、策略和支付三个基本要素。如果把校企合作看成一个博弈问题,那么校企合作的决策者就是学校和企业,他们双方都各自有两个策略可以选择,即合作或不合作,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策略,会得到各自的收益,即各自得到一笔支付。

博弈论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非合作博弈理论和博弈理论两大分支。研究校企合作双方在什么情况下会合作,即研究校企合作机制,是非合作博弈的研究内容,而假定校企合作双方在达成合作的前提下研究收益如何分配,是合作博弈的研究内容。笔者的研究目的是探讨校企合作双方在何种机制的驱动下能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将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三、一次性静态博弈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次性静态博弈。一次性静态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是学校和企业只有一次策略选择的机会,并且他们在选择自己的策略时,都不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学校和企业都会出自个人理性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策略;任何一方的违约和欺骗行为都不会受到惩罚。

如果学校和企业选择合作,那么,双方都可以获得收益R;如果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那么合作一方得到的收益是S,不合作一方得到的收益是T;如果双方选择不合作,那么双方的收益是P。假定T>R>P>S>0,2R>T+S,2R>2P,则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一次性静态博弈的过程和结果。先考虑学校的选择,学校在选择前,首先会考虑企业的选择,然后在考虑企业策略选择的前提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所以,学校是这样思考的:根据已知的支付矩阵表1,如果企业选择合作,那么学校可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学校选择合作时的收益是R,选择不合作时的收益是T,T>R,所以学校选择不合作;如果企业选择不合作,那么学校可以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学校选择合作时的收益是S,选择不合作时收益是P,P>S,所以学校选择不合作。由此可见,无论企业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学校都会选择不合作,不合作是对学校的最有利的策略,因为选择不合作时学校的收益比选择合作时的收益要大。

按照以上的思路,企业也会先考虑学校的策略选择,然后在考虑学校策略选择的前提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所以,企业是这样思考的:根据已知支付矩阵表1,如果学校选择合作,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企业选择合作的收益是R,选择不合作的收益是T,T>R,所以企业选择不合作;如果学校选择不合作,那么企业可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企业选择合作的收益是S,选择不合作收益是P,P>S,所以企业选择不合作。由此可见,无论学校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企业都会选择不合作,不合作是对企业的最有利的策略,因为选择不合作时企业的收益比选择合作时的收益要大。

于是,学校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会选择不合作策略,所以,一次性静态博弈的结果是:(不合作,不合作)。而我们回过头来会发现,如果学校和企业双方都选择合作策略(合作,合作)时,无论是单方还是双方,其总体收益都是最大的,因为R>P。之所以双方都选择不合作,是因为在进行策略选择时,大家都是从自我利益出发,独立做出决策,没有互通信息,所以每一方都担心对方选择不合作而自己选择合作时利益受损,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是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最后选择不合作。

所以,一次性静态博弈反映出一个深刻的问题,从学校或企业单方面出发所选择的各自最优策略(不合作,不合作)的结果却不如(合作,合作),也就是从单方面出发所选择的最优策略,从整体上看却是最差的结局。

正是因为(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优于(不合作,不合作)策略组合,因此,只有学校和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才可以避免双方采取不合作策略所造成的两败俱伤。正因为如此,在实际上,学校和企业经常会达成校企合作协议,共谋整体利益最大化,且每个成员都有好处。但是我们会发现,如果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没有任何惩罚机制去制约校企合作双方,在(合作,合作)策略组合前提下,如果有一方偷偷地采取不合作策略,则对于偷偷采取不合作策略的参与者而言,(合作,不合作)策略或者(不合作,合作)策略往往要优于(合作,合作)策略,因为对于不合作的参与者而言,R>P。这意味着,在学校和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后,每一方都有强烈的利己动机去偷偷地背离合作协议,以获得自身的更大利益。由于每一个达成合作协议的一方都会这么想和这么行动,所以最后的结局是(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会让位于(不合作,不合作)的策略组合,也就是最后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学校和企业都选择不合作策略。正因为如此,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是不稳定的,而且当对违约的一方缺乏必要的惩罚手段时,校企合作就更加不稳定。

四、重复博弈分析

现在,我们来分析重复博弈的情况下校企合作的稳定性。重复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是一开始双方都是合作的,如果有一方放弃合作协议选择不合作的策略,则另一方就会采取“以牙还牙”的策略惩罚背弃合作协议的一方,并且会将这种“以牙还牙”的策略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一直进行下去。下面我们继续用表1来分析校企双方在重复博弈中的策略选择。如果学校和企业选择合作,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则各方获得的收益皆是R+R+R…。但是,如果有一方在长期合作的过程中背弃合作协议,选择不合作,则其获得的一次性好处是T,显然T是大于R的。由于在重复博弈中对方选择“以牙还牙”的报复策略,则背弃合作的一方在以后所有的重复博弈中,获得的收益只能是P+P+P…,显然双方都不合作时所获得的收益P是小于双方合作时获得的收益R的。这样一来,如果有一方选择背弃合作,则双方的收益都会减少,因此,在重复博弈中,为了不受到惩罚,理性的决策者都会遵守合作协议,都不会为了短期的一次性好处而放弃长期的合作关系。在现实中,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大多不是一次性的,或者他们都不知道双方日后是否会再有合作,由于“以牙还牙”机制的存在,彼此会为了避免获得一次性的好处而受到对方的惩罚,将校企合作关系维持下去,从而获得长期的利益。

五、校企合作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应介入并建立以合作利益为驱动的激励机制,宣传校企合作的长期收益。从以上的博弈分析可以发现,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有一方会出于机会主义的考虑,为了短期利益选择背弃长期的合作协议。在现实中,学校和企业往往会因为短期利益而放弃长期合作,这就需要政府为校企合作营造舆论氛围,通过行业协会向企业积极宣传校企合作所能带来的长期利益,对企业渗透校企合作的意识观念。同时,政府应积极运用经济性奖励手段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企业作为一个以追逐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是否能获得收益是其开展一切活动的前提,因此,政府应运用多样化的奖励方式吸引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寻找学校、企业和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共同利益。国外不乏这样的先例。例如,英国有专项的校企合作拨款和基金;澳大利亚对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并给予接收实习生的企业经费补贴;德国还对优秀的企业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我国也可以采取精神性与物质性相结合的激励方式,推进学校和企业的合作长期有效地进行。

其次,要建立校企合作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由于缺乏校企合作惩罚机制,违约成本为零,使得合作一方会为了私利而不选择校企合作;而在重复博弈中,校企合作双方由于可采取“以牙还牙”的惩罚机制,提高了违约成本,使得他们都不会为了一次性的收益而放弃长远合作。在现实的校企合作中,由于职责不清,缺乏监督和惩罚机制,当一方缺乏社会责任感不积极实施校企合作时,校企合作往往会流于形式。要使校企合作落地,除了学校和企业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外,还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约束校企双方的行为。监督机构的成员可由行业、企业和学校的代表组成,负责定期监督校企双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并根据校企合作的法规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校企合作的一方实施惩罚。如此一来,提高了违约成本,对违约行为实施惩罚,才更有利于约束双方的行为,而学校和企业也会为了维护自己在业内的声誉,避免受到惩罚,而将校企合作关系维持下去。

再次,要推进校企合作法规制度建设。在校企合作中,往往会出现学校一头热的情况,而企业由于对自身的职责认识不足,在校企合作中往往比较被动,这使得校企双方很难进行深度合作。面对这样的校企合作困境,归根到底,政府应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法规制度的建设,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避免出现因职责不明晰所导致的合作效率低的困境。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职业教育方面提出要加快职业教育建设,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表明国家对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视。但我国对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义务的界定仍需完善,虽然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指出学校和企业都有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但对于具体要承担何种职责则界定不清。

在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以德国为例,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提供者的义务。例如,按照教育目的所要求的形式有计划地系统安排并实施职业教育;亲自进行或明确委托实训教师进行教育;免费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用品;督促受教育者去职业学校学习;致力于促进受教育者的个性发展等等。由此可见,我国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不仅需要政府介入建立以合作利益为驱动的激励机制,宣传校企合作的长期收益,建立监督和惩罚机制,还需要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利用多样化的手段促进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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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