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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拒绝不定时工作制被炒

  • 投稿彻悟
  • 更新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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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先生是一家押运公司的押运员。日前,公司主动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愿意作出违法解除的二倍赔偿。然而对于骆先生提出的加班工资主张,法院作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

押运员:拒绝不定时工作制被解雇

今年48岁的骆先生原是韶关市振北保安押运有限公司的一名押运员。2008年,骆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采用标准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初始工资额为1500元。

2014年3月31日,公司突然向骆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以“基于各种原因”为由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押运公司的说法是,作为金融物流企业,因工作特殊需要和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押运员工作量,因此,公司决定从2014年3月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而骆先生是该单位唯一不签名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此,公司无法继续履行骆先生的劳动合同。

骆先生并不认可公司的说法。他说,国家制定的押运规程规定押运员享有双休日、住房公积金、带薪疗养等福利,但员工不仅从未享有,还长期被安排超时加班。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以“合法外衣”要求员工随时加班。

骆先生称,2008年底至2010年12月止,公司一直安排员工双休日加班工作,但一直没有发放加班工资。直到近两年,公司才开始发放延时工资,最早是500元,去年涨到了1280元,但其基础工资也相应下降,工资总额并未明显增加。经计算,其近两年平均工资不超过2500元。

企业:超过6 天的工时才算加班

2014年5月起,骆先生先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11月至2011年期间应发未发的加班费2万余元等。

对此,振北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只愿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于加班一说,公司则不认可。公司认为,在2008—2011年期间,单位一直是按照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不存在未发放加班费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取标准工时制,双休日也是正常上班,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但并未采取5+2方式发放,而是直接发了7天工资。超过六天的工时才将其视为真正的加班。且公司只保留了最近两年的工资明细。

法院:不予处理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骆先生在仲裁阶段并未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仲裁(只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万元),故对其主张要求单位返还未发放的加班费的诉求不予处理。判决振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6000余元。

目前,骆先生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