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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2015年3月1日施行

  • 投稿柔柔
  • 更新时间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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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22 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下发至中央各部委及相关部门。《条例》共6 章35 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现多层次信息共享。其中国土部将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不动产登记簿永久保存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不动产信息多部门共享,查询有程序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它的最为重要的功能是通过登记使我国的不动产保有、交易以及政府管理走上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将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有关制订不动产登记法规、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在7 年前出台的《物权法》中已有规定,并将其视为《物权法》的一个配套文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这个本应与《物权法》同时出台的法规延宕了7 年之久,直至今日才终于落地。

在这7 年里,我国的社会经济出现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也被寄予了很多期待,其中最为集中的便是认为这一条例具有能够推进税收和反腐的功能。

其实,从本质上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至于政府收税和反腐,那是要通过另外的途径才能完成的,将希望寄托在这样一项制度上,带来的只能是市场秩序的混乱,增加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的阻力。

有利于税收和反腐

如果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此次能够出台,就是为了实现税收和反腐两个目标,应该是不符合事实的,但这项条例的出台,又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样的作用。

先看税收。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要在未来开征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在前几年的房地产调控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其时名为房产税,并已在重庆上海两地试点至今。对于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征收房地产税或房产税所产生的争议,都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它既然已经成为执政党的部署,那就意味着它已不可逆转。三中全会制订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部署了一系列到2020年要完成的改革计划,开征房地产税也在其中,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未来6 年内成为事实。但是,开征房地产税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重庆上海两地的试点之所以不能算成功,关键就在于这项制度的缺失,使税收当局无从掌握这项税收的基源,只能依靠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如果未来房地产税开征后仍然是这样的局面,那一个可以想见的事实便是偷逃此项税收将成为普遍现象,这一改革计划也就落空了。因此,《条例》的出台为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基础性条件,这个判断是可以成立的。

再看反腐。我国出现的严重腐败已经渗透于社会各个环节,对社会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从已经揭露的诸多腐败案例来看,房地产领域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一些贪腐官员拥有的高档楼盘的数量,已经让普通民众无法想象。因此,民众迫切希望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建立起“以房查人”的制度,让腐败分子难以遁形。问题在于,“以房查人”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因此它并未进入《条例》,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以后,房屋确实可以成为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法财产的一个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互通共享,这实际上为有关部门通过“以房查人”来查处腐败建立了法律空间,而这种规定与目前有关法律授予相关部门查银行存款的权力在法理逻辑上是一致的。这种检查必须由国家机关来进行,不可能成为每一个公民的私权,银行存款是这样,房地产当然也是这样。至于个人的查房权利,《条例》严格限制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之内,这是执法机关在诸如民间债务纠纷、离婚财产分配纠纷中对相关人员的一种法律援助,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人人都可以进行的“以房查人”。

对于农地确权也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重要的作用,应该是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来对所有的不动产给予确权登记,使民众的合法财产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制订这一法规的最终目标。

我们应该可以看到,明晰的产权界定,既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之基础。因为,任何交易的标的物只有在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市场的交易行为才能发生,有效的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确立。如果交易标的物产权界定不清楚,不仅标的物持有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交易市场也无法进行,更不谈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秩序了。

《条例》的公布,不仅在于清楚界定不动产的各种权利,保护不动产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也是为制定公平公正的物业税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可把住房市场的非法交易及不合法的不动产持有暴露。正是这意义上说,如果《条例》能够推动中国公平公正的物业税制度出台,那么对中国房地产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层面上的不动产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不动产登记制度除了对房屋确权以外,它对于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的确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更广泛的定着物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土地,还有宅基地和农用地之分。正在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将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部署,而在土地流转制度中,围绕着土地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也是不可或缺的“前道工序”,它对于保护土地保有者和交易者的利益,对于保证土地流转和交易有序推进,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