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论文网免费提供农学毕业论文论文范文,农学毕业论文论文格式模板下载

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研究——以皖北地区为例

  • 投稿来自
  • 更新时间2015-09-24
  • 阅读量925次
  • 评分4
  • 22
  • 0

刘 宇,许文娟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当前,在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化对地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这将是今后农业发展的趋势.皖北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地区,为了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化发展,需要克服重重困难.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其他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作为皖北地区发展的参考,结合皖北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关键词 :农业;皖北;企业化;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8-0092-02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J18515161)

1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

1.1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化也随之产生并逐渐发展,虽然企业化减少了种植的户数,却使得每户种植的面积大大增加,减少了劳动力资源的重复和浪费,而且也提高了机械、化肥的投入效率,使得农业生产如同工厂里的流水作业一样,高效且成本低.2011年6月份,玉林市农业委员会官方公布了一组数据:全市农产品原料的订单价值已经达到55.9亿元,占到了玉林市市农业总产值的31%,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53.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45.4%,新增了自治区级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2个.此外,兴业县被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的现代农业示范区.目前,全市新建立了市级龙头企业23家、自治区龙头企业14家,还有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此外,还新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219家.全市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直接带动农户57.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7.9%,引领农民增收致富[1].这说明,玉林市在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发展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成为了我国农业企业化的典范之一.

1.2 企业化可以优化农业经营主体资源配置,节约交易成本

在我国的农业市场上,农业企业的交易规模远远大于农户个体的交易规模,因此也节省了很多中间环节,减少时间的浪费,使得每个农户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对整个产业来说,优化了资源配置,节约资源分配.

1.3 企业化发展是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为农业发展模式带来革命性的转变

企业化的前期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发展,随着专业合作社迅猛的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也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是近年来农业经济发展的一大闪光点,大力推动了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重组,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企业化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据官方统计,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也组织建立了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推广了新型农业机械650台(套),使得全区农业机械化率高达70%.此外,根据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长岭仔姜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张兆友的介绍,2010年末进入合作社的成员达598户,带动周边地区7000多户农户种植生姜,种植面积达15万亩,总产量3万多吨,总产值11亿元.截至2010末,江苏省漂阳市成立了专业合作社250家,吸收了228万户农户,带动20余万农民[2].合作社就像一个企业,每个社员就是企业的员工,共同努力,共同维持合作社的发展,为进一步企业化做好准备.

2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发展目前在皖北面临的困难

2.1 皖北地区农业劳动力过剩比较严重

据2001年统计,皖北地区拥有2273.4万农业人口,占其人口总数的82.7%,于此同时皖北外出务工3407万人,外出务工人户约占全体人户的59.7%[3].这说明了皖北地区农业人口比重过大,从事农业的人口过多,不利于发展农业企业,而且近60%的外出务工者,说明皖北的常驻务农人口年龄结构较老,大部分是老人.农业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支撑,即便是现代化农业也需要劳动能力较强的农民,老年人从事现代农业生产操作难度较大,体力也难以跟上.

2.2 皖北地区经济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

截至2010年底,皖北人口总数4313万,占全省46.9%.但是,2010年皖北经济总量仅占全省的30%,地方财政收入甚至不到20%[4].这与人口占全省比重形成很大的反差,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依靠自然资源,没有主导产业,加上大量人口外流导致地区发展落后,造成皖北地区产业结构混乱.皖北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许多农村还处在小农经济时代的耕种方式,利用牛羊等牲畜进行农作,大多数农村土地较为分散,一家一户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没有现代化种植耕作的基础,没有优良基础设施来进行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发展.

2.3 农业资本不足且外流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大变革,农业贷款迅速增加.但是,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却相当严重.银监会在2012年12月发表了《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的分布图集》,由图集可以看到:截至2011年末,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存款余额200910.28 亿元,占全国银行金融机构项目存款余额的25%.然而,这些机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贷款余额为120743.08亿元,占全国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余额的21%[5].于此同时,我国农村地区共有银行金融机构网点约102203个,相比前几年有所减少.而且,只有平均1.56个银行金融机构网点为一万名农民服务,平均14.05个金融从业人员为一万名农民服务,农民的金融需求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平均每个乡镇拥有的银行金融机构网点只有 2.99个,比2006年末的均值减少了0.7个[6].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不足且外流的趋势还在恶化.皖北地区更是如此,资金外流相当严重.

2.3 传统小农经济思想根深蒂固

农户是中国农业企业化的基础单位,农户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的制约有三个主要方面.(1)土地的依赖和平均主义思想严重,这严重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动和集中,不利于农业企业化.(2)地缘观念和血缘观念影响根深蒂固.中国农业在长期的小规模传统经营方式下,导致中国的农户有较强的地缘、血缘观念.这种地缘和血缘观念对先进经营管理观念和方法、先进技术甚至工商企业产生了排斥感,不利于企业化.(3)有很强的厌恶风险倾向.中国农民在历史长期发展中形成了小农意识求稳怕变,这种思想使农民具有很强的规避风险意识和倾向,从而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使大多数农民缺乏参与经营主体企业化的积极性,使经营主体企业化难以有效实行和推进[7].

3 皖北地区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发展建议

3.1 借鉴国内其他地区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的经验

浙江省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浙江农村地区除了普通的小农经营主体外,还产生了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以这些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了“三分天下”的新格局.从专业合作社的增长速度和辐射周边地区的带动效应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展现出超过其他两类经营主体的趋势.在这种基础上,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还探索出了“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以及“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并且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新型企业化农业经营方式正在迅速的发展[8].习总书记在视察山东时提出,要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建设,让科技的发展带动农业的崛起和腾飞,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经营主体方式转变.一年来,山东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向纵深处转变.数据显示,目前山东家庭农场已达3.8万家,数量全国第一.今年年底前,山东也要在全省评出100家示范农场,引导家庭农场根据实际适度规模经营[9].

皖北地区政府应该向浙江,山东学习,积极引导农民不断开拓创新,为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发展创造新形式,新方法.政府需要积极贯彻国家的政策,履行政府作为指挥者对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发展的主导作用,不断开拓创新,构建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2 治理污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要大力整治皖北地区水源污染,加强工矿企业排污管理,杜绝废水、废渣等废物流入河道或倒入耕地.同时,也要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推动皖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往纵深发展.其次,加快大中型灌溉区配套设施改造,不断更新升级排泵站,加大大中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同时要加大财政政策对小型水库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推进皖北地区高品质农田建设的力度.统筹规划皖北新型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结构布局,建设现代化新型农业市场.

3.3 对农民进行思想引导,改变传统思想观念

首先皖北地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视广播媒体,村委会及下乡宣讲团等,全面地宣传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的思想,让基层农民全面透彻地了解到推行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带给农民的利益,使农民能积极参与到企业化进程其中来.然后,组织农民培训新技能,不断提升技能水平.还要加强对农户的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修养,培养农民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破除原有的血缘和地缘的限制,树立新时代农民现代农业的意识.

3.4 进一步改革土地政策,加快土地流畅流转

据调研,皖北农村地区目前的土地流转速度还是相当缓慢的,这对于推行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化是很大的阻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和组织化相结合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我国国情和农业经验研究,以土地合理流转为基础的可持续规模经营是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基础和前提.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是农村土地流转合理、规范、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完善皖北地区土地流转市场.农民土地的交换或出租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自愿、等价交易,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得非法交易或者以各种方式威胁农民.其次,要加强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拥有30年的使用权,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后,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当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要求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要符合规定,对于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果断进行相应的处罚.加强举报制度的建设,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农民,进行奖励,并匿名保护.

教育期刊网 http://www.jyqkw.com
参考文献

(1)玉林市农业委员会.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思路[D].2011.6.

(2)潘学锋,陈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J].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3)资料来源:安徽统计局.http://www.ahtjj.gov.cn/.

(4)资料来源:安徽统计局.http://www.ahtjj.gov.cn/.

(5)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EB/OL].http://bankmap.cbrc.gov.cn/bank/index_pro.jsp,2012-12-13.

(6)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EB/OL].http://bankmap.cbrc.gov.cn/bank/index pro.jsp,2012-12-13.

(7)郭振宗.中国农业问题企业化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2004.

(8)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R].中国食品科技网,2010-12-28.

(9)山东: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D].凤凰网,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