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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次申请复核引起的思考

  • 投稿观明
  • 更新时间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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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毓敏

(1.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科,中国 上海 200090)

【摘 要】阐述了同一公共场所在复核期限出现二次申请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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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次申请复核;酒吧

1 情况介绍

某某酒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经济类型为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某某。

2013年5月31日,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该公司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复核申请表(加盖了公司印章、填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公共场所检测报告(2013年5月28日上海济生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营者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013年6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该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证和复核的申请材料:补证申请表、2013年5月7日刊登在上海商报上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复核申请表、公共场所检测报告(2013年5月24日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在一周内,上海市杨浦区卫生监督所收到了该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的二次复核申请。

针对该情况,杨浦区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员开展了现场调查和谈话;面对事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第一次复核申请材料中非本人亲笔签名为由,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第一次复核申请。

2 分析处理

2.1 二次的复核是否有效

从许可的申请、受理阶段来看,二次申请的材料和程序,均符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第一次申请中的签名非法定代表人的亲笔所为之由不存立,因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除非当事人当场填写申请表单,否则受理的经办人无法鉴定是否是当事人亲自笔迹,许可程序中也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材料必须是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在第一份申请的表上加盖了单位的印章和来人持证办理已经证实是该单位提出了复核申请的这一事实,具有法律效应,故第一次的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是有效申请。

第二次的申请复核的材料中除了未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外,同样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为有效申请。

2.2 补证是否有效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因《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及《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

从该单位的提交的材料来看,补证前期的登记受理也符合程序的,是有效申请。但是在审核阶段,查实了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正在复核过程中,并未真正遗失这一事实,故认定该单位提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

2.3 处理

综合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补证的申请,结合审核事实,我卫生局作出了终止该单位的一次复核申请、不予补证的决定,并就该事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书面了告知该单位。

3 思考

1)本案例反映出,相当一部分公共场所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依法经营的观念模糊,缺乏合法持证经营的概念,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拥有不重视。本文中的经营者在证件不知去向的情况下,随意草率地下了遗失定论,认定花钱登报即可解决一切,而未意识到自身责任和内部的管理不足,其自身在证件保管、印章启用管理上的严重不规范行为,不仅扰乱了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管理次序,对许可审核的正确性和严肃性带来了负面效应,也使证件本身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2)本案例的经营者在临近复核期间提供了二家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揭示经营者对提供卫生安全的职责不明确,为了验证而进行检测;另外少数技术服务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还是存有的不良竞争的嫌疑。目前,二方面的缺失,给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带来了隐患。

3)本案例的发生也揭示了遗失补证中的证号管理存有欠缺。证件遗失后,补证前后的卫生证号不变,本案例因为二次验证申请时间比较接近,否则,造成一家有二证的可能。虽然有补证字样,但是当二证不同时出现时,要区别是存有一定的难度,会给许可证管理带来混乱。另外,证号已被刊登声明作废,那么沿用原证号是否妥当,也值得思考。

[责任编辑:邓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