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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侵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 投稿vior
  • 更新时间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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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璐 郭容 刘莹 朱骏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

摘要:大学生兼职者是一个十分庞大却弱势群体,对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现象也是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对大学生兼职的各种法律争议,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专门保护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缺位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大学生自身、学校、社会、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彻底改变大学生兼职者的弱势地位,保护大学生兼职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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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兼职;侵权;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7.0038

近年来,兼职已经成为大学校园的潮流。但是,随着兼职人数的增加,兼职形式的多样化,兼职信息渠道的单一化,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1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据调查,超过60%的在校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对于兼职方式,兼职家教的占32%,兼职服务员的占23%,兼职促销的占10%,兼职翻译的占10%,兼职市场调查的占6%,兼职打字编程的占16%等;对于兼职的渠道,朋友介绍的占39%,亲戚介绍的占23%,招聘广告的占23%,学校介绍的占19%,中介则占16%;对于兼职侵权维权,只有2%的人会在选择职业时看重自己的权益,在兼职有63%的人都受到过侵害(克扣工资、刁难等),而维权率仅为10%。

而另一份针对武汉部分高校在校生兼职的调查显示,兼职学生比重相当大,高达83.67%的在校生有过兼职的经历;兼职类型多样化,发传单的占57.55%、餐饮兼职的占36.33%、促销兼职的占28.57%,分列前三名;兼职考虑因素分布比较平均,考虑最多的是薪酬和安全度;获取兼职信息的方式较为单一,通过他人介绍的占67.35%;遭受过兼职侵权的比例高,侵权方式以拖欠和克扣工资为主,遭受过兼职侵权的占84.08%,在兼职侵权中,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占60.41%,中介公司传递虚假信息的占47.35%,拖延工时的占45.31%,任意辱骂的占25.71%;不了解法律及不采取维权措施的比例高,高达72.65%的兼职大学生不了解相关法律,由此决定了不到一成的兼职学生采取维权措施。

以上两份调查数据都清楚的指出了学生兼职所占的比重之大,兼职时人身财产权益往往会遭受雇主不同程度的侵害,这种现象日趋严重,很大程度上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薄弱有关,大学生对相关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知之甚少,不会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来维护合法权益,再加上对大学生兼职者专门的法律保护的缺失,使得维权率十分低下,对大学生兼职者法律保护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2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的类型

大学生遭受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侵权客体的不同将众多兼职侵权行为分为:对大学生劳务用工权益的侵害、对财产权益的侵害、对人身权益的侵害等。

大学生兼职时一般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用工协议,这种用工协议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合同自然也受《合同法》调整。口头方式的协议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订立形式。大学生一般是满18岁的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具备成立劳务合同的条件。劳务关系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在兼职时,雇主经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利用其比较起大学生的优势地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有些雇主尽管与兼职者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十分不规范,要么是其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要么是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要求兼职者签订的等等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视合同条款为一纸空文,例如雇主会故意拖延工时。

关于财产权益被侵害是所有侵权行为中最为普遍的。校园里随处可见一些招聘兼职的广告信息,有些广告所标注的报酬十分具有吸引力,或者是在网上有些专门提供兼职信息的网站,然而这些广告信息的真伪是需要认真辨别。很多“黑中介”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利用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要求其交纳押金、定金或者购买指定商品等,在拿到钱财后便再也联系不上。《宁夏日报》“社会与法治”栏目就曾报道过银川大学大二学生田红因为轻信“黑中介”被骗200元的经历。除此之外还有比较常见的雇主拖欠、克扣工资,以兼职者完成工作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对承诺工资进行大幅度扣减。

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则有兼职者在从事部分工作时,用人单位从未考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使大学生在十分恶劣甚至危险的环境中作业,例如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形下从事与化学相关的工作,侵害兼职者的生命健康权。甚至有女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等事件发生。在调查中,雇主对兼职者任意辱骂的行为也十分常见,这是对他人人格权的十分不尊重。

3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成因分析

3.1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争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是否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也是一直以来具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是以学业为主的,并没有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因此主张大学生这个群体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这种观点在早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随着社会发展,大学生兼职现象越来越常见,再坚持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因此,现在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大学生也是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年满16周岁就已经拥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只要年满16周岁,在我国从事劳动,接受报酬就应该是属于劳动者。然而,劳动法并没有给予其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得到与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内涵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务关系是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平等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双方在平等地位下签订的提供某种劳务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多种区别,若是不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则很难对症下药,难以给遇到侵权行为的兼职大学生提供特定保护。

3.2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严重缺失

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表现在兼职的整个过程,首先是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急于取得兼职工作,对“黑中介”的不加辨别,没有想过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至于非法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者未协商则被迫订立口头协议,在被雇主拖欠克扣工资、无故拖延工时、任意辱骂后不了了之,忍气吞声,则是完全起因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纵容着雇主违约之后却盛气凌人,逃避法律责任。

3.3大学生兼职侵权缺乏专门保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将大学生兼职行为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并且2007年6月底,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该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然而,在国内的实践中,大多数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基本上没有三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因而不在《办法》规定之列。

3.4行政部门监管缺位

对校外兼职大学生进行保护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然而大学生侵权并不是以上各个部门的工作重心所在,劳动部门更多的是保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使其没有多余的精力处理兼职侵权;工商部门本身是不涉及大学生兼职者劳务纠纷的,只能在用工单位违法经营之后才能介入;公安机关的角色也是有条件的,必须要侵权性质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例如带有欺诈性或者对兼职者人身造成一定程度伤害。以上局限性使各个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造成很大的空白,给了不良雇主可乘之机。

4建立多维一体的大学生兼职侵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4.1完善劳动或合同法律制度,突出保护大学生

大学生被侵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这与大学生兼职群体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有很大关系。我国的大学生中,除了少部分外,大多数是年满16周岁的,即具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劳动权利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而关于行为自由,大学生外出兼职基本上都是利用课余时间,行为和时间上并没有强制约束的地方。现阶段,新的司法解释也认定也符合特定条件下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以取得劳动者主体资格。再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大学生不能从事兼职。因此大学生应当取得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应当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应当给予大学生兼职者以专门保护,使其维权之路更加通畅。

4.2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生在面对获取兼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要学会辨别,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早识破他人的骗局,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并且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应当树立合同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对于兼职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要有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在遭遇侵权行为后要保持清晰,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对侵害财产权益和非刑事类侵害人身权益的,积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保护方法;对刑事类侵害人身权益的,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介入和保护。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不仅自身需要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制意识,也应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救助,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4.3高校应积极引导和发挥保护作用

从高校方面来说,首先应当加强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高校可以利用讲座和选修课等形式,对大学生开展关于兼职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时如何维权的教育和辅导,多讲一些相关案例,结合现有法律分析解决途径,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能力。高校自身也应该提高对大学生兼职维权问题的重视,加强大学生兼职安全的教育和监管力度。

例如,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或学工处与法学院相结合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兼职维权中心,为学生提供咨询、调解、诉讼等程序保护。

4.4相应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

大学生兼职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各个行政部门应当努力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保护。如工商部门要打击虚假招工行为,不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更要平时加强巡查,即使工作量大,也应当恪尽职守,主动对兼职市场进行清理,为大学生寻找兼职过滤掉不法人士的侵害,劳动部门应当为大学生兼职维权设立绿色通道,因为大学生兼职者是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劳动部门不应当对兼职大学生的维权请求进行推诿,而是应当依法对侵权主体进行打击,给予兼职大学生足够的保护,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安全合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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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晓天)